【100個創業法律小學問】062 帶你了解合同“行話”:“要約”與“承諾”
我們常常會看到這樣的表述:” XXX發出要約”、”XXX作出承諾”......不太在意的人可能會認為,這就是日常的對話而已。但是“懂行”的人就會意識到,這時可能已經有一個合同訂立成功了。
合同法領域的“要約”與“承諾”二詞可以說是最常使用的“行話“之二了。其實說起來,這兩個詞語在法律領域的意思與日常領域的意思并沒有很明顯的差别。但是要想徹底弄清楚“合同”的相關概念,對于“要約”與“承諾”的認識是必不可少的。
一、要約要約是指締約一方以締結合同為目的而向對方當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一個完整的要約需要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1、要約是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3、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
4、要約的内容必須明确具體和完整。
5、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
區分一個概念: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相較于要約而言,要約邀請不含有當事人接受約束的意思,并且是針對不特定的人群,故往往通過電視、報刊等媒介手段。
《合同法》第15條明确規定:“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不是意思表示,而是事實行為!
要約邀請本身無任何法律意義,不發生法律上的效果!
二、承諾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做出的,對要約的内容表示同意并願意與要約人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
一個完整的承諾需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做出。
2、承諾必須是對要約明确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
3、承諾的内容不能對要約的内容做出實質性變更。
【承諾對要約内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此時就需要對方再次對此新要約作出承諾,合同才能成立!】
4、承諾應在要約有效期間内做出。
【若要約以對話方式做出的,承諾應當即時做出,要約以非對話方式做出的,則應當在合理期間内承諾。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三、撤銷與撤回在實踐中,我們總會遇到發出了一個要約或者作出了一個承諾卻因為其他各種原因需要撤回或者撤銷的情況。
而要約與承諾的撤回、撤銷,可不是你一句話就可以完事兒的!
要約可以撤回,可以撤銷;
承諾可以撤回,但不可撤銷!
具體來說:
1、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2、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3、以下兩種情況要約不得撤銷:要約人明确了承諾期限或以其他明示方式表明要約不可撤銷的,要約不得撤銷;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的,要約不得撤銷。
4、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5、承諾一旦到達即生效,沒有撤銷制度!
(圖源自網絡)
既然讀到這裡,不分享一下嗎?恍然大悟了嗎?
“要約”與“承諾”看起來是很簡單的概念,但是如果不去認真了解的話,光是“訂立合同”這個過程很有可能都會面臨法律風險。
所以說,越是日常的概念,隐藏的法律風險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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