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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慈善捐贈後能撤銷嗎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2-03 07:00:56

承諾慈善捐贈後能撤銷嗎(剩餘的捐贈款還可以退嗎)1

承諾慈善捐贈後能撤銷嗎(剩餘的捐贈款還可以退嗎)2

貴州民政【你問我答】第180期

問:捐贈協議可以約定剩餘的捐贈款項退還給捐贈方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慈善組織的财産應當根據章程和捐贈協議的規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發起人、捐贈人以及慈善組織成員中分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産。第五十七條規定,慈善項目終止後捐贈财産有剩餘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贈協議處理;募捐方案未規定或者捐贈協議未約定的,慈善組織應當将剩餘财産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項目,并向社會公開。根據上述規定,捐贈财産必須用于慈善目的,不得為捐贈人牟利;如财産有剩餘且未有明确約定的,應當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項目,并向社會公開。因此,捐贈協議不能約定将剩餘的捐贈款項退還給捐贈人。

問:基金會是否可以根據捐贈方意願,将物資捐贈給私立養老院?

答:如果私立養老院是非營利性的,基金會可根據自身宗旨和業務範圍并結合捐贈方意願開展捐贈活動,但不得指定捐贈人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

問: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怎樣申請?

答:申領公益事業捐贈票據,可根據2020年12月3日财政部新修改的《财政票據管理辦法》向财政部門申請。

問:社會組織未登記為慈善組織是否允許定向募捐?

答:根據慈善法的規定,非慈善組織不得開展定向募捐和公開募捐。

問:無慈善組織的縣級民政部門可以開展愛心募捐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二十一條:本法所稱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組織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産的活動。第二十二條 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取得公開募捐資格。因此,慈善募捐應由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來開展。

問:認定慈善組織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答:民政部出台了《慈善組織認定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58号)。該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了社會組織認定為慈善組織需要滿足的條件。

問: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慈善組織的區别?

答:《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号)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慈善組織是指依法成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規定,以面向社會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号)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産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問:慈善組織(基金會)可以在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外開展公益慈善活動嗎?

答:公益慈善活動包括公開募捐和其他公益慈善活動。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的,應按照慈善法有關規定開展。

問:自閉症兒童,有什麼社會救助政策和相關慈善機構?

答:目前,針對自閉症兒童民政部門沒有特别補貼保障政策,一般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保障範圍。兒童福利機構内由國家承擔監護責任的自閉症兒童全部納入機構集中養育孤兒基本生活保障體系,平均保障标準每人每月1635元。關于醫療救助保障政策可咨詢衛健部門。另外,參與自閉症兒童救助幫扶的慈善機構有如下,可供考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中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中國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華僑公益基金會、中國社會福利基金會、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中國光華科技基金會、中國志願服務基金會、中華少年兒童慈善救助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這10家基金會針對自閉症兒童開展了31個有關康複、幹預、技能培訓、社會融入等項目活動。

問:企業可以召集經銷商進行定向募捐嗎?

答:不可以。根據慈善法規定,隻有取得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才能開展公開募捐。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開展公開募捐的,由民政部門依法處理。

問:“不允許捐贈人以定向捐贈的名義指定其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利害關系人如何界定?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雙方當事人是否屬于利害關系人?

答:《慈善組織、紅十字會依法規範開展疫情防控慈善募捐等活動指引》第九條依據的是,慈善法第四十條規定“捐贈人與慈善組織約定捐贈财産的用途和受益人時,不得指定捐贈人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利害關系人”參照其他有關法律,并結合慈善組織自身運作特點确認,與慈善組織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當事人如果與慈善組織屬于重大利益關聯,或者對慈善組織具有重大影響的,應當屬于利害關系人。

問:基金會是否可以根據捐贈方意願,将物資捐贈給私立養老院?

答:如果私立養老院是非營利性的,基金會可根據自身宗旨和業務範圍并結合捐贈方意願開展捐贈活動,但不得指定捐贈人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

問:非營利組織接受捐贈的非現金資産否能開具捐贈票據?是否能确認捐贈收入?

答:《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第十六條規定:對于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捐贈的非現金資産,如接受捐贈的短期投資、存貨、長期投資、固定資産和無形資産等,應當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賬價值:(一)如果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如發票、報關單、有關協議等)的,應當按照憑據上标明的金額,作為入賬價值。如果憑據上表明的金額與受贈資産公允價值相差較大的,受贈資産應當以其公允價值作為其實際成本。(二)如果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受贈資産應當以其公允價值作為入賬價值。可以開具捐贈票據及确定收入。

來源:貴州省民政廳

校對:劉牛

排版:楊穎

責編:施紹根

審發:劉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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