隊章是《中國少年先鋒隊章程》的簡稱,是少先隊的總章程,是少先隊組織和少先隊員、輔導員必須遵循的行為準則,集中體現了黨的領導和理論指導,規定了隊的基本制度,對明确隊的屬性、推進隊的工作、加強隊的建設,具有重要的宣示、規範和引領作用。
這份《中國少年先鋒隊隊章》(請注意,除1949年版《隊章》外,其名稱一直使用的是“隊章”二字,從1990年版《隊章》開始,改為“章程”一詞),是1958年6月28日,由青年團三屆三中全會通過頒布的,盡管許多報刊作了刊登,我們還是特意挑選了1958年8月25日第564期《新少年報》刊發的《隊章》。
這是1949年10月13日青年團中央頒布《中國少年兒童隊章程草案》之後,在1954年5月28日頒布的首次修訂版《隊章》基礎上,所作的第二次修訂。
相對于此前的兩個版本,這次修訂根據當時形勢的發展和工作的需要,對内容的修改調整變動較大。1949年版《隊章》,文字表述較為簡練,全文分為9個部分。1954年版《隊章》,文字表述較為詳細,全文分為7個部分。這次頒布的1958年版《隊章》,與1954年版相比,文字表述整體上更為簡略,全文分為12個部分,字數減少了近四分之一。
本版《隊章》最顯著的特點,是文字表達上,首次使用少年兒童的語言來表達,顯得更為親近親切,全文通篇共計用了12處第一人稱,即每部分内容都使用了第一人稱:“我們的隊名”“我們隊的創立者和領導者”“我們的目的”“我們的隊旗”“我們的标志”“我們的隊禮”“我們的呼号”“我們的作風”“我們的隊員”“我們的組織”“我們隊的獎勵和處分辦法”“我們的輔導員”。
有些方面的規定,此版有較大變化,如:關于違紀處分的種類,除保留原先的“警告”和“停止隊籍”兩種處分形式外,又增加了更為嚴厲的“開除隊籍”處分,從嚴治隊思想形成共識,并得以具體落實。對“開除隊籍”的處分,必須經大隊委員會讨論通過和團支部委員會批準,方可執行。
此外,對警告處分的權限管理,由之前的“由上級隊部給以警告處分”,改為“在中隊委員會上讨論通過”。
來源:觸摸團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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