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肯戴爾看見有兩隻狗在打架,他用一根4英尺長的棍子試圖将兩隻狗分開。狗在撕打的過程中,狗沖向肯戴爾。他後退而背對着原告,揚起手裡的木棍想打狗。木棍高舉過肩,卻不幸打中了原告的眼睛。原告對被告提起侵權行為訴訟。被告請求法官引導陪審團:如果被告盡到了通常的注意義務,而原告卻沒有注意,那麼原告将不能得到補償。法官給出了這樣的引導,而将本案留給了陪審團。法官給出的引導是:“如果被告在打狗時是在做出一個必要的行為,或者在當時的情況下做他有義務去做的行為,如果他用一種合适的方式去做,那麼隻要他在打狗的時候盡到了通常的注意,他就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如果這不是一個必要的行為,如果他沒有義務将狗分開,結果幹涉了他人,那麼被告要對此結果承擔責任。如果他明顯的采取了特别程度的注意,而事故仍不可避免,那麼他不承擔責任。這裡所使用的詞語不是以嚴格法律意義來理解,而是以通常的意義來理解。”陪審團在此引導下做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決,被告提起了上訴。
著名的上訴法院法官肖認為,這是一個不法侵害的訴訟。它涉及到了“威脅”和“毆打”的訴訟形式。按照傳統的普通法,一個人證明他遭受了另外一個人的“直接暴力”,就足以支持一個不法侵害的訴訟,這裡,無須考慮該行為是合法的還是不合法的,是故意的、蓄意的還是粗心大意的。但是,對這種傳統的看法,法官提出了新的思路。他引用格林萊夫的看法,指出在本案中,原告必須證明被告在主觀上是非法的,或者說被告具有主觀的過錯。也就是說,如果發生的傷害是不可避免的,如果被告的行為也是無可指責的,那麼他将不承擔責任。如果一個純粹偶然事故發生了,那麼由此發生的傷害并不支持一個訴訟。這裡,法官使用了“特别注意”一詞,他解釋說,在當時的情況下,他的含義不是别的什麼,而是強調了注意和謹慎的程度。特殊情況下的緊急狀況,可能會要求一個普通注意和謹慎之人在那種情形下運用較高的注意程度以防止危險。在舉證責任方面, “适當注意”要求由原告方承擔舉證的責任。在這個案件中,不管是直接證據還是間接證據,都證明被告顯然是在做一種合法的行為,他不是在故意打擊和傷害原告。就本案而言被告不存在确有過錯、過失、粗心或者欠缺謹慎的情況,而且原告也沒有提出充分的證據來履行其舉證責任,因此,被告就不能獲得一種補償。結論是命令進行一個新的審判。
這是美國一個裡程碑式的案件,這個案件标志着法律一個新時代的來臨。這個案件确立了侵權行為法的“過錯責任原則”,其在美國的重要性類似于姜啤酒案件在英國的地位。
從曆史的角度說,早期的侵權行為法采取的是一種客觀主義方法,有的學者稱為嚴格責任時代。也就是說,不管被告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隻要他對原告造成了損害,他都要承擔責任。最早的侵權行為形式稱為不法侵害,其中包括了對他人身體的不法侵害。這裡的構成要素很簡單:被告使用了力量,被告和原告身體上有接觸。随後的發展擴展了其适用的範圍,也就是,即使沒有身體的接觸也可能構成對身體的不法侵害,比如張三拼命搖樹,李四從樹上摔下來,兩人在身體上沒有接觸,張三也構成侵權行為。史稱“在相似情況下的不法侵害”。在這兩個時期,侵權行為的确立,都不需要考察被告主觀狀況。
如果我們繼續往前追溯,我們會發現侵權法實際上來源與古代社會的“血親複仇”制度,或者稱為同态複仇的制度。在這裡,侵權法其實與刑法同源,有的法學家甚至認為犯罪法起源于侵權法。同态複仇制度的核心便是“以手還手,以足還足,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古巴比倫法,古以色列,古羅馬法,古印度法,古日耳曼法,以及古代中國法都有着類似的規定。張三與李四發生沖突,不僅僅是兩個人之間的沖突,而是各自部落之間的沖突,為了維系部落的生存繁衍,必須以一個部落的力量對抗另外一個部落。以日耳曼法為例,李四被張三殺死,李四部落首領出面組織全部落對張三部落複仇。李四的屍體挨家挨戶地被存放在門口,每家存放一晚,目的是激發起全部落複仇同仇敵忾的精神與氣氛,最後李四部落浩浩蕩蕩奔向張三部落。在這樣的情況下,沖突之間張三與李四的主觀狀态不具有關聯性,重視的是客觀結果,而不是主觀的過錯。反觀中國古代法,一個方面,鄉村社會家族報複不受到正式法律的約束,這也是中國古代社會的特點之一,另外一個方面,在官方的法律和法學家的理論中,考察當事人主觀狀态則至為發達。漢代董仲舒《春秋繁露•精華》“春秋之聽獄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史稱“春秋決獄”之“原心定罪”。犯罪行為是次要的,重要的是要看行為人主觀上如何。到晉代律學的時候,張斐、杜預已經在《晉律》中區分了“故”、“失”和“過失”。在殺人中,區分出“謀殺”、“鬥殺”與“戲殺”。可惜的是,中國法律永遠沒有從政治和道德的控制之下獨立出來,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也就僅僅停留在法律的技巧和法律的形式上。
古代西方法律這種不考察被告行為主觀要素的情況有着緻命的缺點,特别是随着工業革命的到來,這種方法不再适應社會的需要,因為它給被告過重的責任。工廠主無法預料的事故會使他立即破産,而這樣的事故卻幾乎無法避免。而且,在那個時代還沒有現代社會容易聚集資金的公司形式和提供貸款的銀行制度,新興的工廠主頻繁破産嚴重地阻礙了資本主義的發展。在這種情況下,過錯責任原則應運而生,這樣即使有損害的結果,但是如果被告無法預料和無法避免,那麼他也可以不承擔責任。這就是本案為什麼如此重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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