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礎知識與原理?民法基礎知識整理(一),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民法基礎知識與原理?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民法基礎知識整理(一)
一、概述
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之間的财産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2.民法的調整對象: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财産關系。
(1)财産:狹義的财産、總财産。前者指具有金錢價值的權利;後者指财産權利和财産債務的總和;
(2)财産關系:财産流轉關系和财産歸屬關系。前者指财産所有和支配的關系;後者指财産從一方向另一方轉移發生的關系。
3.民法的淵源:
(1)制定法:憲法、民事法律、民事法規、法律解釋、國際條約;
(2)習慣: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适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3)判例:應當參照指導性案例;
(4)法理。
4.民法的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内的民事活動,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1)對人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内的自然人(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2)空間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内,包括我國駐外使領館,以及在我國領域外航行的我國船舶和飛行于我國領空以外的我國飛行器等(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3)時間效力:有利追溯原則。
5.民法的基本原則(指導、約束/修正、補充功能):
(1)平等原則;
(2)自願原則;
(3)誠實信用原則;
(4)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①構成要件:一是當事人有權利存在;二是權利人有行使權利的行為;三是當事人的行為有濫用權利的違法性;
②濫用權利的違法性:我國台灣地區判例認為,對權利的行使自己所得利益極少,而他人及社會所受之損失甚大者,為權利濫用;
③濫用權利的法律後果:《瑞士民法典》規定“不受法律保護”。不同的權利濫用的後果不同,應區别對待。權利人雖濫用權利,但其原有權利并不喪失。
(5)公平原則;
(6)公序良俗原則;
(7)綠色原則。
二、民事法律關系
1.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民事法律關系是指民法調整社會關系而形成的一種具有法律意義的社會關系。
2.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負有民事義務和承擔民事責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2)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指向的對象;确切地說,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所由發生的事物;
(3)民事法律關系的内容:民事法律關系的基本内容是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
三、民事法律事實
1.民事法律事實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實是指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客觀現象。
2.民事法律事實的分類:
(1)行為:法律行為、事實行為;
(2)非行為事實:事件(事件是指客觀現象的發生)、狀态(狀态是指某種客觀現象的持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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