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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漢東漢察舉制的區别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09 14:15:36

臨江仙(楊慎)

滾滾長江東逝水,浪花淘盡英雄。

是非成敗轉頭空。青山依舊在,幾度夕陽紅。

白發漁樵江渚上,慣看秋月春風。

一壺濁酒喜相逢。古今多少事,都付笑談中。

西漢東漢察舉制的區别(東漢時期明确規定)1

在中國古代封建社會,皇帝作為最高統治者,在名義上控制整個國家的運作。不過由于古代滞後的信息傳遞,皇帝的控制力不可能輻射到各州各郡各縣,地方官吏的影響力更大。中央為了更好地管理地方,當然就要在地方官吏的任免上做文章。為了避免地方官吏利用自身在地方的影響力,與地方的世家大戶互相勾結,擾亂地方的政治清明,組成一個利益團體,古代也開發出一套在地方官吏任免上的回避制度。比如東漢時期的“三互法”。下面小編就來簡單聊一聊“三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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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互法”的史料記載

東漢時期存在“三互法”,這個是毋庸置疑的,但關于“三互法”的内容的記載卻非常少,以至于後世史學家在“三互法”的内容上存在非常大的分歧和争議。關于内容上的争議我們下面再說,首先我們來看看史料上對“三互法”的記載。

《後漢書·蔡邕傳》:“初,朝議以州郡相黨,人情比周,乃制婚姻之家及兩州人士不得對相監臨。至是複有三互法。”

《後漢書·蔡邕傳》應該是關于“三互法”的最原始的史料,另外在《文獻通考》中也有“三互法”的記載,可以對《後漢書》起到一定的補充作用。

《文獻通考·選舉考九》:“桓帝時,綱紀隳紊,凡所選用,莫非情故……遂有三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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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這些史料可以看到,東漢後期政治黑暗,有相當的地方官吏都是通過“關系”上位的。而“三互法”的出台就是為了避免不同的地方勢力通過聯姻、外出做官而形成朋黨,組成一個利益共同體,互相幫襯、包庇、擭取利益。在《謝承書》中還有一個現成的例子,可以幫助理解“三互法”的執行規則。

《謝承書》:“史弼遷山陽太守,其妻钜野薛氏女,以三互自上,轉拜平原相。”

史弼是兖州陳留人,按照西漢時期形成的本州、本郡、本縣人不得做本州刺史、本郡太守、本縣令長的回避規則,史弼到兖州山陽郡做太守,是沒有什麼問題的。但史弼又娶了薛氏為妻,薛氏是山陽郡钜野縣人,其家族正處于史弼的治理之下。這個時候“三互法”的作用就産生出來了。為了避免史弼利用山陽太守的職能,對钜野的薛氏進行特殊照顧,所以史弼要遷為平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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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三互法”的争議

“三互法”的記載太過簡單,一些史學家對“三互法”的闡述也是基于過于簡單的史料的基礎上,加上一些猜測的内容。内容上大抵有兩個涉及的範圍,一是婚姻;二是戶籍。不過在具體細節上有很大的分歧。小編将一些典型分列在下面,可能會有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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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官員不得出任本州、郡、縣的監臨官;官員不得到婚姻之家的籍貫地做監臨官(以荊州、揚州為例,荊州人娶了揚州籍的女子,那麼這個荊州人就不得做揚州刺史);兩個不同籍貫的官員不得到對方籍貫地做監臨官(荊州人到揚州做州刺史,那麼揚州人不能成為荊州刺史)。

二、前兩點與第一種說法沒有分歧,而在第三點上,涉及的州、郡、縣為三個。以荊州、揚州、益州為例。荊州人做揚州刺史,揚州人做益州刺史,那麼益州人既不能做揚州刺史,也不能做荊州刺史。三個州之間循環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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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種說法與第二種說法的分歧在于婚姻上。這種說法中,婚姻也是用循環回避的形勢。荊州人與揚州人結成婚姻,這個揚州人的家族又與益州一個家族聯姻,那麼益州的這個家族的人就不能做荊州刺史、揚州刺史。而且這種說法中的“三互法”将在任和婚姻結合在了一起。荊州家族和揚州家族聯姻,揚州家族又有人出任益州刺史,那麼益州人不得做荊州刺史、揚州刺史。反過來荊州人到揚州當刺史,揚州家族與益州家族通婚,益州家族中的人不得做荊州刺史、揚州刺史。

四、以上三種說法中雖然有分歧,但均認為“三互法”中在任官員戶籍和婚姻都是回避的範圍。而第四種說法認為,《後漢書·蔡邕傳》中“制婚姻之家及兩州人士”中的“及”并非并列的“和”的意思,而是擴充的“涉及”的意思。那麼“三互法”中的回避範圍則是在任官員戶籍和婚姻相結合的情況。荊州家族與揚州家族聯姻,那麼兩個家族的人不得到對方州做刺史,如果沒有這一層親家的關系,那麼荊、揚兩州人不必互相回避。

這些說法分歧較大,莫衷一是,小編個人采信第一種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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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互法”的影響

“三互法”這樣一個明确的關于地方官吏任免的法律規定,影響肯定是巨大的。從積極影響上來看,“三互法”無疑是對不同州郡的大家族的聯姻的情況有抑制作用,加強中央對地方的管控。而且後來東漢即将要分崩離析的階段,“三互法”還起到了一定的減緩割據分列進程的作用。因為不能做本籍貫的監臨官這一項規定,東漢末年的群雄都沒有在自己的家鄉起家。豫州沛國人曹操起兵和初期活動的地方是兖州;豫州汝南人袁紹在和董卓分道揚镳後去了河北。因為他們知道要割據一方以争天下的前提是要得到朝廷的認可,成為州郡的長官,而由于“三互法”的存在讓他們不能以自身籍貫地為基本盤,受家族的支持相對就更少一些。但并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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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三互法”也有一定的消極影響。“三互法”擴大了回避的範圍,相應的必然要提升選官的難度。《後漢書·蔡邕傳》中之所以提到“三互法”,就是因為在嚴格實行“三互法”的前提下,北方重要的産馬、産甲地幽州和冀州的長官“久缺不補”,合格的人太少,以至于隻有兩州的人才可以挑選。蔡邕權衡利弊,上書請求放寬回避範圍,但沒有得到肯定的回應。而随着外戚、宦官、叛軍、邊患等勢力的輪番破壞,東漢朝廷已經岌岌可危,對地方的掌控非常有限,“三互法”即便執行,也無法阻止地方割據勢力的形成,挽回東漢王朝的崩塌之勢了。

參考文獻:《後漢書》、《三國志》、《文獻通考》、《從“三互法”不是“三護法”說起》、《東漢“三互法”及“幽、冀尤甚”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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