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涉及到資源稅的商貿企業(一般納稅人),銷售矽石、白雲石等這類貨物,這類企業貨物價格和運費的比例,如何開票能使利潤最大化?20% 開貨物,80%開運費發票可以不?風險是否很大?這類貨物的資源稅是多少錢每噸?因為涉及到資源稅從量或從價征收,想要合理避稅如何操作合适呢?太需要老師幫我解答,謝謝!
回複:親愛的學員,根據《資源稅法》規定,資源稅僅在生産環節繳納,商貿企業沒有納稅義務。原來規定在一定情況下履行代扣代繳義務。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44 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部分稅務部門規章的決定》修正)第二條,收購資源稅未稅礦産品的獨立礦山、聯合企業以及其他單位為資源稅代扣代繳義務人。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以及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48 号),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國稅發〔1998〕49 号文件印發,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44 号修改)。至于你說的可否大幅度調整運費比例,避掉資源稅問題,建議不要自作聰明。②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資源稅征收管理規程》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8年第 13 号)第七條,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運雜費用,納稅人在計算應稅産品計稅銷售額時,可予以扣減:(一)包含在應稅産品銷售收入中;(二)屬于納稅人銷售應稅産品環節發生的運雜費用,具體是指運送應稅産品從坑口或者洗選(加工)地到車站、碼頭或者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雜費用;(三)取得相關運雜費用發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憑據;(四)将運雜費用與計稅銷售額分别進行核算。納稅人扣減的運雜費用明顯偏高導緻應稅産品價格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合理調整計稅價格。③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财稅〔2016〕53 号) 文件,對《資源稅稅目稅率幅度表》中列舉名稱的 21 種資源品目和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金屬礦實行從價計征,計稅依據由原礦銷售量調整為原礦、精礦(或原礦加工品)、氯化鈉初級産品或金錠的銷售額。列舉名稱的 21 種資源品目包括:鐵礦、金礦、銅礦、鋁土礦、鉛鋅礦、鎳礦、錫礦、石墨、矽藻土、高嶺土、螢石、石灰石、硫鐵礦、磷礦、氯化鉀、硫酸鉀、井礦鹽、湖鹽、提取地下鹵水曬制的鹽、煤層(成)氣、海鹽。對經營分散、多為現金交易且難以控管的粘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則,仍實行從量定額計征。根據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産品 原礦或精礦,從量稅率每噸或立方米不超過 30元;從價稅率不超過 20%。由于礦産品的品名具有專業性,請咨詢業内專家,以判斷矽石、白雲石是否在目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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