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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半年後男友找前女友算賬

情感 更新时间:2024-07-29 08:19:19

戀愛中的情侶

為了向心愛的人表達愛意

往往會互贈禮物

或者發紅包甚至轉賬

但是

男女雙方感情一旦破裂

贈與方要求對方返還财物

能否得到支持呢

一起看看法院怎麼判

案情回顧

男子熊某與劉女士因工作相識,進而發展為戀人關系。

後來,雙方因産生矛盾而分手,于是熊某要求劉女士返還其贈與的财物,其中包括熊某為劉女士購買汽車支付首付款48888元,購買鋼琴支付部分款20000元,日常轉賬25000多元,這幾項一合計,熊某共向劉女士贈與90000多元的财物。但是劉女士堅決不同意返還這筆财物,于是熊某就将曾經的女友告上了法庭。

分手半年後男友找前女友算賬(他找前女友還9萬花銷)1

本以為雙方還沒結婚

這麼大額财産的贈與确實應該返還

然而在審理的過程中

法官發現

事情并沒有想象的那麼簡單

審理實錄

通過審理,法官發現男方對女方有贈與,女方對男方也有贈與。比如劉女士為熊某購買摩托車支付首付款20000元,購買衣物花費近萬元,轉賬35000元,另有其他贈與,總共的金額超過10萬元。在雙方戀愛的過程中,實際上女方的贈與的金額是大于男方贈與的金額的。

從雙方的贈與來看,兩人度過了一段感情甜蜜的日子,而随着矛盾産生,曾經的卿卿我我随之灰飛煙滅。熊某認為,戀愛期間贈與劉女士的财物,應該等同于彩禮,既然分手,理應歸還。

法院判決

贈與是指贈與人将自己的财産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彩禮是指婚姻關系中的一方當事人及其親屬依據習俗向對方及其親屬給付的錢物,主要是男方給女方。

這起案件中,熊某和劉女士均認可雙方隻是在談戀愛,還沒有到談婚論嫁的程度,故他們之間的行為應為一般的贈與,而不是彩禮。雙方的贈與财産均已交付給對方,贈與行為已經完成并生效。熊某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規定,依法被全部駁回。

法律鍊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

因為認定為一般贈與

熊某向劉女士讨還贈與财禮

法院不予支持

那是不是說情侶間的贈與

都不應該讨還呢?

法官提示

男女戀愛期間,雙方沒有特定的法律義務,小額财物贈與、日常消費支出以及具有特殊含義的贈與,例如“520”、“1314”等轉賬不應當要求返還;但大額财物的贈與,應區别于一般的贈與,大額贈與是基于戀人關系而發生,往往是一方基于結婚或維持戀愛關系為目的的一種贈與,應視為一種附條件的贈與。當雙方無法締結婚姻關系或戀愛關系終結,贈與人的贈與目的無法實現,其有權要求受贈方返還,這也符合民事活動中的公平原則。

綜合:政法頻道、仙桃電視台

來源: 杭州交通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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