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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員工辭職不給補償怎麼辦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7-23 00:22:45

普通員工辭職不給補償怎麼辦?随着經濟的發展和經營方式的變化,企業調整員工工作地點的情形十分常見可是,由于企業調整員工工作地點的方式方法不正确,雙方之間的争議時有發生已在公司工作兩年多的王某,就因為公司變更工作地點而辭去了工作并提起勞動争議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近日,二審法院經過審理,裁定駁回了公司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請求,王某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請求得到了支持,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普通員工辭職不給補償怎麼辦?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普通員工辭職不給補償怎麼辦(公司未經協商即單方調整工作地點)1

普通員工辭職不給補償怎麼辦

随着經濟的發展和經營方式的變化,企業調整員工工作地點的情形十分常見。可是,由于企業調整員工工作地點的方式方法不正确,雙方之間的争議時有發生。已在公司工作兩年多的王某,就因為公司變更工作地點而辭去了工作并提起勞動争議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近日,二審法院經過審理,裁定駁回了公司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請求,王某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請求得到了支持。

公司單方面變更工作地點,員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

2019年6月1日,王某在入職當天與公司簽訂了期限為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王某擔任銷售員職務、工作地點為北京市,同時約定公司可根據工作需要合理變更其工作崗位、工作地點。之後,王某一直在公司所屬一家商店從事銷售工作。

2021年9月27日,公司通知王某到通州店面工作。王某表示,她家住朝陽區,每天到通州上班路程比較遠,但多次與公司協商希望仍在原店工作均沒得到公司同意。而公司在雙方未就工作地點變更協商一緻的情況下,便在微信工作群裡通知将王某調到通州店工作,并将王某安排在新的排班表上,想以此強迫王某到通州店工作。

2021年11月19日,王某以公司無理由單方面調崗且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為由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此後,王某又以公司應當向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4909.67元為由向勞動人事争議仲裁機構提起仲裁申請。

工會律師發現違法調崗證據,公司被裁決支付經濟補償

提起勞動仲裁後,王某感覺自己缺乏法律知識,弄不清以什麼理由、依據哪些法律條款向公司索要離職經濟補償金。經多次咨詢,有朋友告訴她北京市總工會可以為職工提供免費的法律援助。于是,她來到北京市總工會法律服務中心,請求工會為她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服務。經審核,她符合法律援助條件,該中心在第一時間指派工會法律援助律師滕鑫作為她的委托代理人。

經詳細了解案件情況,滕律師認為該案的關鍵點在于公司的調崗是否合理、是否與王某充分溝通并協商一緻。基于此,滕律師指導王某搜集了她與公司進行調崗溝通的全部材料,然後根據案情對相關證據材料進行了篩查整理。

通過查閱王某與公司間的微信聊天記錄,滕律師發現雙方在協商過程中,公司一直在強調王某應當盡快到通州店上班,未就調崗的原因、調崗後王某遇到的困難如何解決等問題進行協商。相反,王某的态度很明确,其一直在拒絕公司的調崗要求。由此,滕律師認為,這些聊天記錄可以證明公司并未說明調崗的合理性,即便協商過,雙方亦未就調崗一事達成一緻意見。

仲裁審理過程中,公司表示,知曉王某住朝陽區且向公司表示過調崗安排不合理,并不同意調崗。但是,公司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權,有權對王某進行工作崗位和地點的調整。王某拒絕崗位調整并提出辭職且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于法無據。

滕律師認為,從王某提交的微信記錄看,公司發出調店通知後,王某明确予以拒絕。公司雖主張與王某溝通過調店事宜,但未能提交證據予以證明,亦未就調店的合理性進行舉證。因此,公司的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對其主張不應采信。

仲裁機構審理查明,公司與王某就調店工作事宜始終未達成一緻,公司亦未要求王某留在原崗位繼續工作,進而導緻王某提出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據此,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規定,裁決公司應當向王某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14909.67元,且該裁決為終局裁決。

公司不服仲裁裁決申請撤銷,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仲裁裁決書送達後,公司不服,并以“勞動仲裁機構在裁決中适用法律、法規存在錯誤”為由,向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

2022年7月20日,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線上開庭審理本案。庭審中,公司突然向法院提交一系列新的證據。面對公司的“證據突襲”,滕律師進行了當庭質證。

仔細審核公司提交的諸多證據後,滕律師認為,相關證據均指向案件事實,而事實的認定在勞動仲裁階段已經完成,且事實認定問題并非人民法院在撤銷勞動仲裁裁決案件中的法定審查範圍。由于公司提交的新證據僅僅證明事實性問題,對法律适用沒有任何關聯性,對其主張不應采信。

經審理,市中級人民法院采納滕律師的觀點,認為本案的事實認定已在仲裁階段審查完畢,本次審理僅僅對法律适用是否存在錯誤進行審查。近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認為适用法律不存在錯誤,公司主張的撤銷理由依據不足,依法予以駁回。

勞模律師說法

變更職工工作地點必須協商一緻

北京市總工會法律服務中心工會勞模法律服務團成員金曉蓮律師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之後,要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約定勞動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點。雖然用人單位有權對勞動者進行管理,但是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點是屬于變更勞動合同的事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變更勞動合同的,雙方應當協商一緻并采用書面形式。本案中,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就單方變更工作地點,構成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勞動者有權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這個案件也給用人單位提個醒,就是依法建立勞動關系,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也要依法變更勞動合同,依法提供勞動條件。總之,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必須依法合規。

協辦單位:北京市總工會法律服務中心

(據勞動午報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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