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有病不按要求請假可視同曠工
小張是某地産公司預算師。2017年6月5日上午,小張給其主管領導發短信稱“腳扭傷,請病假一周”。主管領導回複“請按照公司規定盡快提交請假手續。”
2017年6月12日,小張再次給主管領導發短信請病假一周。主管領導回複:“按公司制度執行請假申請吧,具體請聯系人事部”。
同日,人事部給小張發短信稱“如休病假請履行請假手續,如未請假請按照公司規定時間正常出勤簽到”。小張回複:“本人在休假期,已跟主管領導請假,上班後我再提交病假資料。”
人事部回複:“您可以在家通過OA系統完成相關請假手續,請盡快提交。”可是,在整個休假期間,小張均未提交請假手續。
2017年7月3日,公司以小張曠工且不服從公司管理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小張則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法院審理查明,公司設置有詳細的請休假制度,小張對相關制度也清楚知悉。其中,《請休假管理程序》規定:員工因急診申請病假,應及時向直屬領導請假,并在假期生效之日起3日内通過OA系統提交請假單并附醫院出具的急診證明,逐級完成請假單審批流程。不能提供急診證明的,員工需重新提請其他假别的申請,否則,按曠工處理。《員工手冊》規定,員工請假未獲批準而缺勤的情形視為曠工;12個月内曠工累計3日及以上者為重度違紀,公司有權解除勞動關系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庭審中,小張提交了2017年6月5日之後的診療材料,表示自己确實生病了,沒有履行請休假手續不應視為曠工。
法院認為,小張在公司多次催促辦理請假手續後仍未提交,應構成曠工,公司依此與小張解除勞動關系合法,遂判決駁回小張的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勞動者享有在身體不适時申請休假的權利。與此相對,用人單位亦享有審核勞動者休假申請的權利,勞動者應按照公司規定提請病假手續,以便公司進行管理及安排相關工作。
本案中,公司關于請休病假的相關規定十分明确,且多次與小張就請假事宜進行溝通,但他始終不服從公司管理,在能夠提交病假手續的情況下拒絕提交。在這種情況下,公司認定其曠工,并與之解除勞動關系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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