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小夥伴問:中秋節期間我和家人去餐廳吃飯,注意到商家開具給我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納稅人識别号都是空着的,這是為什麼呢?别着急,考呀呀會計網校為大家解答,往下看吧~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的第一條規定,開給個人的普通發票是不需要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别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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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不同情況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購買方納稅人識别号應該如何填寫呢?
具體是怎麼規定的呢?
别着急,先來給你簡單講解下政策!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别号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别号”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别号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其他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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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政府、事業單位、醫院、軍隊、
學校、個人沒有納稅人識别号,
開具發票可以不填寫對嗎?
解答:
可以不填寫。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其他企業。
因此,政府、事業單位、醫院、軍隊、學校、個人不屬于企業,開具發票可以不填寫納稅人識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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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購買方為國外客戶,
需不需要填寫企業稅号呢?
解答:
不需要。購買方為國外客戶,不适用16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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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企業方,
如果取得未填寫稅号的普通發票
是否可以報銷入賬?
解答:
不可以。根據16号公告第一條第一款的表述,取得企業開具日期為2017年7月1日後的普通發票,如果未填寫稅号的,屬于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用于辦理涉稅業務,如計稅、退稅、抵免等。
拓展知識
個人去餐廳吃飯開單位擡頭發票,被告知需要提供營業執照才可以開,這樣是否合規?
答:不合規。
根據稅總發〔2016〕75号第18條規定:增值稅納稅人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産或不動産,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須向銷售方提供購買方名稱(不得為自然人)、納稅人識别号、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号信息,不需要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開戶許可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表等相關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
個人消費者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産或不動産,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不需要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别号、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關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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