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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發票納稅人識别碼填誰的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9-10 23:22:04

有小夥伴問:中秋節期間我和家人去餐廳吃飯,注意到商家開具給我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納稅人識别号都是空着的,這是為什麼呢?别着急,考呀呀會計網校為大家解答,往下看吧~

增值稅發票納稅人識别碼填誰的(增值稅普通發票都要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别号嗎)1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的第一條規定,開給個人的普通發票是不需要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别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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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不同情況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購買方納稅人識别号應該如何填寫呢?

具體是怎麼規定的呢?

别着急,先來給你簡單講解下政策!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别号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别号”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别号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其他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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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政府、事業單位、醫院、軍隊、

學校、個人沒有納稅人識别号,

開具發票可以不填寫對嗎?

解答:

可以不填寫。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其他企業。

因此,政府、事業單位、醫院、軍隊、學校、個人不屬于企業,開具發票可以不填寫納稅人識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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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購買方為國外客戶,

需不需要填寫企業稅号呢?

解答:

不需要。購買方為國外客戶,不适用16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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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企業方,

如果取得未填寫稅号的普通發票

是否可以報銷入賬?

解答:

不可以。根據16号公告第一條第一款的表述,取得企業開具日期為2017年7月1日後的普通發票,如果未填寫稅号的,屬于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用于辦理涉稅業務,如計稅、退稅、抵免等。

拓展知識

個人去餐廳吃飯開單位擡頭發票,被告知需要提供營業執照才可以開,這樣是否合規?

答:不合規

根據稅總發〔2016〕75号第18條規定:增值稅納稅人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産或不動産,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須向銷售方提供購買方名稱(不得為自然人)、納稅人識别号、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号信息,不需要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開戶許可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表等相關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

個人消費者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産或不動産,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不需要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别号、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關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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