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債權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最根本的因素在于我們國家的法治化程度不夠,客觀的說,我們國家無論從法律的制定、法律的執行以及配套制度的建設(如财務監管、信用制度)等諸多方面都存在嚴重問題。從企業自身内部來說,不良債權的産生緣于企業對債權的監督管理不夠。
不管是從現實層面上來講還是從理論意義上來講,我國目前的社會環境是導緻不良債權“春風吹又生”的主要原因,既然目前來看不良債權是短時期内不可避免的存在,那麼不良債權置換,也就應運而生。
不良債權,是指公司企業的資金、商品、技術等借與或租借到其它公司企業但面臨無法收回或收回少量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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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個例子:
A借了B十萬元,寫了一個借條。
到期後,B無法如期歸還。
而十萬可以說就是不良債權,而借條隻是充當不良債權的一種存在形式,但是卻十分重要,借條可以證明十萬不良債權确實存在。
但是不良債權不僅僅包括資金,還包括商品、技術等。
債權置換是否是騙局呢?有些客戶會有這方面的擔心,擔心債權置換是否合法,下面我們就針對這個問題,來看看我過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合同法》第七十九條 債權人可以将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因此可以看出債權置換是合法的。債權置換一般涉及到兩個債權轉讓,隻要置換的債權不是《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原則上均可以置換。債權置換在非特殊情況下,是受法律認可的。也是可以進行債權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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