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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1-23 07:18:01

消防安全操作規程?1.目的為加強公司消防設備管理,保持消防通道暢通,确保公司消防安全,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消防安全操作規程?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1.目的

為加強公司消防設備管理,保持消防通道暢通,确保公司消防安全,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範圍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屬各部門及全體員工。

3.職責

3.1公司的消防工作是安全生産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公司的安全生産體系中進行統籌管理。公司負責人屬于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責任人,負責領導和指導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公司消防安全工作小組負責全公司消防工作歸口管理;安技部負責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新接車隊消防器材的配置工作,确保新接車隊消防器材的配置适量、适用、合理,符合車隊的實際需求。

3.2各部門負責人是各部門消防安全工作的直接責任人,按照網格化要求,認真負責本部門的消防日常管理工作,完善日常消防管理台賬,并保管存檔。

3.3各車隊管理部負責所屬車隊消防器材的監督管理工作,督導所屬車隊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檢查,及時處理消防器材的異常問題,确保消防設備器材常年無損缺、性能良好,使用時狀态正常、有效。

3.4車隊長是車隊消防安全工作的直接責任人,負責本車隊的消防日常管理工作。

3.5員工:遵守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事故發生時聽從上級領導及應急指揮中心的指揮調度,按部門負責人的指示疏散到安全地點,有搶險能力的員工要積極參與火災搶險與财産保護。

4.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4.1定期創辦消防知識宣傳欄或者開展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提高全體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和學習熱忱。

4.2對新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4.3定期組織員工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依法防火。

4.4對所組織培訓的時間、内容及接受培訓人員進行認真詳細的記錄并存檔。

4.5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内容:

4.5.1深入宣傳貫徹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及上級部門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

4.5.2教育員工掌握防火滅火常識和滅火技能,做到“四懂四會”,即:懂得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會報火警;懂得預防火災措施,會撲救初起火災;懂得撲救火災的方法,會使用消防器材;懂得逃生的方法,會組織人員疏散。

4.5.3教育員工自覺遵守消防法規,嚴格執行各項操作規程,落實崗位防火責任制。

4.5.4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5.防火巡查、檢查

5.1依照逐級防火責任制,公司實行四級防火安全檢查制度,即公司季查、部門月查、班組周查、崗位日查。

5.2值班巡查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加強檢查,做好當班記錄;發生突發事件和發現問題,應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置,并向上級有關部門或人員報告。

5.3各部門應堅持開展經常性防火安全檢查,并積極配合上級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開展各類專項檢查。

5.4防火安全檢查範圍:

5.4.1防火安全規章制度落實情況;

5.4.2火源、電源使用管理;

5.4.3消防器材、消防設施使用、管理;

5.4.4生産設備及要害部位;

5.4.5火災隐患整改;

5.4.6消防安全标識;

5.4.7其它有關情況。

5.5防火檢查過程中發現的火險隐患,依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分級進行整改,對火險隐患必須做出詳細記錄,建立檔案,依照“三定”原則,即定人員、定措施、定時間限期整改。對不能及時整改的火險隐患,應采取必要的防範措施,确保安全,并報上級備案。

5.6各部門負責人是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的直接責任人,隐瞞安全隐患或不按期完成整改項目的,經查實按發生事故論處,并追究其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6.安全疏散設施管理

6.1應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占用疏散通道,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堆放物品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6.2應按規範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應急照明設施。

6.3保持防火門、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報警系統、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态,定期組織檢查、測試、維護和保養。

6.4嚴禁在正常工作時間内或作業期間将安全出口上鎖,嚴禁将安全疏散标志關閉、遮擋或覆蓋。

7.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

7.1消防器材裝備要做到專物專用,嚴禁挪做他用,對于擅自挪用者,造成不良後果的,追究當事人行政或法律責任。

7.2建立消防器材裝備台帳,指定專人負責,定期對所屬器材裝備進行清查,清查中發現器材裝備丢失或損壞應做好記錄,查明原因,及時補充。

7.3消防器材裝備要定點存放,有明顯标志。因保管不善,保養不好和違反操作過程,發生丢失、損壞和人身傷亡的事故,應及時查明原因和責任,嚴肅處理。

7.4消防器材的配置與使用

7.4.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和滅火需要,配置相應的消防器材,做到配量充足,布局合理,使用有效。

7.4.2消防器材要放在固定醒目處,做到防雨、防曬、防鏽蝕、防凍。

7.4.3對配備的各種消防器材,必須按時維護保養,對擅自挪動或做與消防無關使用的,應及時制止。

7.4.4消防器材周圍不準堆放商品和雜物,不準堵塞及占用消防通道,不準在設施和器材上挂放它物,并保持整潔。

7.4.5每年對消防泵、消防拴、消防閥進行檢查及試運行,以保持其靈敏有效。

7.5車輛消防器材的管理

7.5.1駕駛員要做好消防器材的保管工作。消防器材隻允許在火警發生時和演習訓練需要時使用,平時一律不準挪作他用和外借;特殊情況需外借或急用的,須經所屬車隊管理人員同意或事後說明有關情況。

7.5.2駕駛員要做好車輛消防器材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保持消防設備器材幹淨、整潔、無積塵,滅火器銘牌朝外,各類标簽、标識清楚。

7.5.3駕駛員要做好車輛消防器材日常檢查工作,嚴格做好交接班期間的檢查、記錄,實行“誰當班,誰負責”原則;如當班期間消防器材發生損壞、丢失等情況,由當班人員負全責;如因交接班期間未認真檢查、核對發生損壞、丢失等情況,由當班駕駛員負全責;消防器材一旦發現異常,須及時處理。

7.5.4每位駕駛員應了解車輛上各類消防器材維修期限、報廢期限,以及擺放位置和使用方法。

7.5.5消防器材采購需到證照齊全的消防器材設備門店(公司)進行購買,并開具發票。

7.5.6滅火器的維修充裝及配件的更換。在日常檢查中發現滅火器達到使用期限、壓力不足、處表破損嚴重或滅火器膠管、鉛封、噴嘴、支架等配件有損壞情況的,應及時将需維修充裝或需更換配件的滅火器交到車輛所屬的管理部門,由經營部負責聯系相關消防器材設備門店(公司)安排處理。

7.5.7消防栓的維修及配件更換。在日常檢查中發現消防栓内配件有損壞情況的,因老化等非人為原因造成的損壞,應及時上報安技部,安技部及時安排維修或更換配件。

8.動火、用電安全管理

8.1動火安全管理

8.1.1進行焊接、切割等動火作業,必須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進行現場勘察,經批準後方可實施。

8.1.2動火作業必須在批準的有效時間内作業,提前、延期或變更明火作業時間地點的,必須重新辦理相應手續。

8.1.3動火作業前,在作業現場必須配備足量的相應消防器材,動火作業負責人對全體作業人員詳細說明動火方案和動火過程中可能發生的異常情況、預防措施和處理辦法,做好作業現場的安全檢查及清理工作,相關部門對現場進行監督。

8.1.4動火作業人員必須穿戴合格的防護用品,動火設備、工具應安全完好,相應的附屬設備、工具應安全、靈敏、有效,發生異常情況動火人必須立即停止動火作業,實施救助措施。

8.1.5動火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清理作業現場,熄滅餘火和飛濺的火星,做到用火不離人、人離火滅,并及時切斷電源,消除各種不安全因素,确認安全無誤後,方可離開作業現場。

8.1.6大風天(4級風以上)室外禁止動火作業。

8.1.7外來施工單位進行動火作業,必須履行本制度和其它有關規定。

8.2用電安全管理

8.2.1安裝和維修電器設備、線路必須由專業電工負責,非專業電工不準進行電工作業。

8.2.2嚴禁使用不符合規格的保險裝置(如以銅絲代替保險絲等)。

8.2.3嚴禁随意拉設電線,禁止私用電熱棒、電爐等大功率電器,嚴禁超負荷用電。

8.2.4各類線路均應以套管加以隔絕,特殊情況下,亦應使用絕緣良好的鉛皮或膠皮電纜線。各類電氣設備及線路均應定期檢修,随時排除因絕緣損壞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8.2.5電器設備負荷應嚴格按照标準執行,接頭牢固,絕緣良好,保險裝置合格、正常并具備良好的接地,接地電阻應嚴格按照電氣施工要求測試。

8.2.6電器設備附近嚴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并定期檢查。

8.2.7各單位下班後,該關閉的電源應予以關閉。

8.2.8電器着火,首先要切斷電源再組織滅火,嚴禁帶電滅火。

9.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與演練

9.1制定符合公司實際情況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根據預案的相關要求做好消防應急準備工作,以确保預案能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啟動。

9.2将應急預案在全公司公布,各部門要組織全員學習并掌握應急疏散預案。

9.3每年組織消防演習前都要制定演習方案,組織演習前應精心開會部署,明确分工。

9.4演習可分批分次進行,但要确保員工至少參與一次演習,要根據預案進行疏散、清點人數、搶救人員、模拟滅火訓練。

9.5演練結束後應召開點評會,認真總結預案演練的情況,發現不足之處應及時修改和完善預案。

10.火災事故報告調查處理

10.1首先發現火災(火警)的人,應按照程序向上級及時報警,講明着火的物質、火警規模,應急救援預案啟動。必要時要向110報警,尋求消防隊增援。報警人員要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做到邊報警邊撲救,将火撲滅在萌芽或起始狀态。

10.2火災造成損失規模較大的事故,要保護好現場。經公安消防部門同意後,方能清理現場。

10.3調查處理火警、火災事故,應按事故“四不放過”的原則,查明原因,落實責任,制定防範措施,教育警示周圍群衆,處理事故責任人。

10.4發生火警、火災事故,應将調查結果和處理意見、損失情況登記備案,重大火災事故要按有關規定上報主管部門和市公安消防局。

11.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

11.1對消防安全工作做出成績的,予以通報表揚或物質獎勵。對以下情況要給予獎勵:

11.1.1及時發現、報告火險隐患,隐患得到及時控制,避免火災事故發生的。

11.1.2在火災事故中救人、救物及處理事故過程中表現突出的。

11.1.3對消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得到實施并取得明顯效果。

11.2對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責任人,将依據所造成後果的嚴重性予以不同的處理,除已達到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已夠追究刑事責任的事故責任人将依法移送國家有關部門處理外,根據公司相關規定,對下列行為予以處罰:

11.2.1損壞消防安全設備、設施的,視損失情況和認識态度,除責令賠償全部或部分損失外,予以口頭告誡。

11.2.2在禁煙場所吸煙或處置煙頭不當而引起火警、火災,損失不大的。

11.2.3未及時清理區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災隐患的。

11.2.4未經批準違規使用加長電線、不使用安全保險裝置或擅自增加小負荷電器的。

11.2.5謊報火警:未發生火險故意啟動消防警鈴的。

11.2.6玩弄消防設施、器材,造成不良後果的。

11.2.7對消防安全工作小組提出的火災隐患未予以及時整改而無法說明原因的相關責任人員。

11.2.8阻塞消防通道、遮擋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1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和認識态度,除責令賠償全部或部分損失外,予以通報批評:

11.3.1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11.3.2擅自挪用消防設施、器材的位置或改為它用的。

11.3.3違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規程、擅離職守從而導緻火警、火災損失輕微的。

11.3.4強迫其他員工違規操作的管理人員。

11.3.5發現火警,未及時依照緊急情況處理程序處理的。

11.3.6對消防安全工作小組的檢查未予以配合、拒絕整改的管理人員。

11.3.7對安全事故隐瞞事實,不處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虛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11.3.8對違反消防安全管理導緻事故發生(損失輕微的),但能主動坦白并積極協助相關部門處理事故、換回損失的肇事者或責任人可視情況予以減輕或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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