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申請失業不通過影響?求職者喊屈:與用人單位簽訂的“落戶違約金”協議本就無效;用人單位叫苦:除了人才流失,更損失了落戶指标——,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網上申請失業不通過影響?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求職者喊屈:與用人單位簽訂的“落戶違約金”協議本就無效;用人單位叫苦:除了人才流失,更損失了落戶指标——
拿到戶口就“閃退” 單位損失咋彌補
本報記者 蘭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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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畢業就落戶京、滬是不少畢業生選擇用人單位的首要條件。用人單位可辦理落戶,往往會約定服務年限和違約金。那麼,戶口違約金有效嗎?職場流動訴求與遵守職業誠信,二者如何取舍?
2022年畢業季臨近尾聲,北上廣一線城市,特别是京、滬兩地,“解決戶口”成了不少畢業生選擇用人單位的首要條件。用人單位可辦理落戶,但大多會在協議中約定服務年限以及相應的違約金,不少求職者在約定期限内“跳槽”,往往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求職者喊屈:與用人單位簽訂的“落戶違約金”協議本就無效;用人單位叫苦:前腳拿了戶口,後腳就跳槽,人才流失了不說,更損失了“寶貴”的落戶指标。
用人單位與求職者簽訂的服務協議中,“落戶違約金”在法律上有效嗎? 職場流動訴求與遵守職業誠信,二者如何取舍?
“落戶違約金”,條款本身無效
7月16日,就職于北京一家科研院所的趙偉(化名)在社交平台發布了一段文字,講述自己的困擾:“去年畢業,一門心思用應屆生身份落戶北京,戶口倒是拿到了,可非常不喜歡現在的工作,離職又要賠單位‘落戶違約金’20萬元,如果走勞動仲裁能少賠點嗎?”
趙偉的困惑,并非個案。近年來,拿到戶口後跳槽,遭遇單位索賠“違約金”引發糾紛的案例不在少數。
2017年6月,李先生畢業後入職某建設公司,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建設公司為李先生辦理進京落戶,李先生保證在建設公司的最低服務期為5年,如李先生由于個人原因與該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應按照未履行的服務期×3萬元/年支付建設公司違約金。同年12月,李先生取得北京戶口,次年4月離職。建設公司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違約金13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李先生與建設公司約定的違約金條款,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應屬無效,對建設公司要求李先生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然而,諸多該類案件中,并非都如李先生一樣“幸運”。
2019年6月3日,楊女士入職位于北京市朝陽區的一家人壽保險公司。2019年8月21日,雙方簽署《協議書》約定:公司為楊女士辦理北京落戶事宜并提供後續有關戶籍服務事項,楊女士向該公司承諾服務3年,如違反則向該公司支付30萬元賠償金,每滿一年遞減10萬元。取得戶口後,2020年9月17日,楊女士因公司薪水達不到要求,提交辭呈。雙方就賠償金額發生分歧,楊女士被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賠償金20萬元。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約定服務期及違約金或其他違約金性質的損害賠償金協議無效,用人單位據此向勞動者主張違約損害賠償的,依法不予支持。但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及北京市戶口指标具有稀缺性的現實情況,楊女士确有違誠信原則,應當對公司造成的損失進行一定的賠償。最終法院判定楊女士賠償公司經濟損失2萬元。
“光速”跳槽,失信之責難逃
浙江非可律師事務所律師陳伊桐告訴《工人日報》記者,近年來,落戶後“閃電”跳槽現象越來越多,“北京地區的法院在審理該類糾紛時,主要依據勞動合同法第25條,認定基于落戶口約定的服務協議無效,但基于誠信原則,酌定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絕大多數判定勞動者違反誠信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而賠償一定款項。”
這意味着,求職者拿到戶口後想全身“閃退”,謀求薪資更高或者自己更喜歡的工作,面臨承擔違反職業誠信的風險。
北京尚公(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李立表示,員工違反“落戶協議”,提前離職的,上海法院目前也不支持“違約金”, 但支持損失賠償。
上海市就業促進會就業指導與職業介紹專業委員會委員楊國慶則向記者表示,在戶口門檻和價值較高的京滬一線城市,用人單位在畢業生落戶條件中占有較大權重的制度設計是有一定缺陷的。“單位是動态的,随時可以因員工離職跳槽發生改變,而戶口則是靜态的,有進入而沒有退出機制,一旦落戶就可以保持永久不變。”他分析,畢業生往往會在首次擇業時優先選擇有落戶指标或更有助于落戶的單位,為此不惜犧牲收入、行業等其他條件。而一旦入職落戶之後,個别畢業生就可能會為追求更高的收入、更好的行業等而選擇跳槽,有時甚至不惜違約,從而獲得“魚與熊掌兼得”的結果。
破解困局,長效之策更在法外
上海杉達學院法學系教師唐樹源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雖然落戶的違約金條款法律不支持,但辦理戶口對單位來說也有一定的付出和成本,對勞動者來說也存在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情況,因而勞動者需要對用人單位的損失進行相應賠償。”
高級人力資源師鄧之東向記者表示, “為勞動者辦理一線城市落戶手續并非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而是屬于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的特殊待遇,雙方若據此約定服務期,則應秉承誠實信用原則和契約精神,自覺履約。”
在學者史一哲看來,“對于用人單位而言,走法律程序是最可靠的解決方法。對員工而言,單方面違約并不光彩,這對個人聲譽,以及未來在業内的發展肯定不是加分項,需慎重權衡。”
楊國慶說,“若要破解這一困局,用人單位可以加大違約懲罰力度,畢業生也需要增強對首份工作的珍惜和敬畏,但根本解決措施是制度改革,即降低用人單位在吸引人才時落戶所占的權重。”
“當前,用人單位僅靠戶口并不能保持員工穩定,從而倒逼用人單位更加愛才惜才,包括引進适合的畢業生而非片面追求人才‘高消費’,為入職員工提供适宜的待遇和條件,為員工發展提供良好的期望和前景。對于畢業生來說,也應遵守職業誠信,擇業後不要輕易違約,一旦違約不僅要賠償用人單位損失,同時面臨職場口碑不佳和背調不利等因素。”
來源: 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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