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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合約遇到品牌方立場問題

娛樂 更新时间:2024-09-06 00:22:44

明星代言合約遇到品牌方立場問題?【網言】日前,市場監管總局會同中央網信辦、文化和旅遊部等七部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規範明星廣告代言活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明星廣告代言作出了明确規定《意見》明确提出,不得為未使用過的商品(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廣告代言過程中,不得誇大商品功效,不得引用無從考證的數據,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明星代言合約遇到品牌方立場問題?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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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合約遇到品牌方立場問題

【網言】

日前,市場監管總局會同中央網信辦、文化和旅遊部等七部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規範明星廣告代言活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明星廣告代言作出了明确規定。《意見》明确提出,不得為未使用過的商品(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廣告代言過程中,不得誇大商品功效,不得引用無從考證的數據。

長期以來,一些産品代言人,尤其是明星代言人“未使用過産品,卻稱産品質量好”的現象備受輿論诟病。而此前頻發的明星廣告代言“翻車”事件,不僅損害明星的公信力,也嚴重破壞了市場秩序。

《意見》還明确,明星本人應當充分使用代言商品。其中的“充分”是非常關鍵的,意味着明星并不能看一看、點一點、試一試。按《意見》的要求,象征性使用代言商品不應認定為廣告代言人已經依法履行使用商品的義務,必須保證在使用時間或者數量上足以産生日常消費體驗。用了,并且充分用了,才能說好,這是非常必要的。

要明晰的是,明星廣告代言并不是簡單的“拿人錢财,替人言好”,對商品和服務負責、對消費者負責,是明星廣告代言必須恪守的底線。在《意見》對此進行重申之後,這樣的條款就是硬性規定,容不得明星代言人及其背後的運營企業存在絲毫僥幸心理。

廣告代言是明星的重要收入,但要賺這筆錢,明星與其所在的企業就必須履行自己使用的義務。換言之,明星隻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做到依法、依規、誠信開展廣告代言活動,才具有“可持續性”。

(原載于《新京報》作者:關育兵摘編:項鋒、楊心悅)

《光明日報》( 2022年11月04日02版)

來源: 光明網-《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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