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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砸傷女童怎麼處罰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3 15:46:21

高空墜物砸傷女童怎麼處罰?高空抛物嚴重威脅人們“頭頂安全”,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近日,陽江市江城區法院審結了一宗未成年人高空抛物緻路人受傷案件,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被判向受害人賠償醫療費用等損失2萬餘元,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高空墜物砸傷女童怎麼處罰?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高空墜物砸傷女童怎麼處罰(兒童扔下晾衣叉砸傷路人)1

高空墜物砸傷女童怎麼處罰

高空抛物嚴重威脅人們“頭頂安全”,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近日,陽江市江城區法院審結了一宗未成年人高空抛物緻路人受傷案件,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被判向受害人賠償醫療費用等損失2萬餘元。

2019年5月9日16時許,年約3歲兒童王某在陽江市江城區某棟自建樓的四樓樓頂将一根約1.6米長的中空型晾衣叉往道路扔下并擊中路人陳某,導緻陳某當場受傷暈倒。

事故發生後,陳某當即被王某父親王某某送醫治療。陳某共住院治療40天,2019年6月18日出院,用去醫療費2萬餘元。王某某為陳某墊付了醫療費2000多元。

出院後,陳某向王某及其父母索賠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因雙方無法協商一緻,陳某向江城區法院提起訴訟,訴請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訴訟是原告陳某被王某從高處扔下的衣叉導緻受傷引起的糾紛,故本案的侵權行為屬一般侵權行為,案由應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三十二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财産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财産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的規定,被告王某對陳某造成的侵權損害應由其法定監護人王某某、關某共同承擔賠償責任,若被告王某本人有财産的,則從其本人财産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某某、關某賠償。

綜合原告陳某的經濟損失及司法鑒定意見,法院依法判決被告王某某、關某共同向原告陳某賠償損失28000多元。

一審宣判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本案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抛物、墜物案件的意見》,再次明确了高空抛物不僅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符合一定情形的,還會追究刑事責任。過失導緻物品從高空墜落,緻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依過失緻人死亡罪、過失緻人重傷罪定罪處罰。

本案高空墜物的發生,既給陳某造成了身體損害,也使肇事兒童一家背上了經濟賠償和思想負擔,破壞了雙方平靜的生活。事實上,隻要肇事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盡到相應的監護義務,這起高空墜物事件是可以避免的。

依據民法總則及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因王某事發時年僅3歲,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侵權責任由其監護人承擔。本案警醒社會公衆,應充分認識到高空抛物、墜物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從自身做起,拒絕高空抛物,并注重言傳身教,監護人應對未成年人加強監督、教育義務,教育引導小孩從小做文明之人、行文明之舉,不往樓下亂扔雜物。

【全媒體記者】 張俊

【通訊員】譚丹紅 黃業盼 劉小婷

【作者】 張俊

【來源】 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南方 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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