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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期跟缺陷責任期區别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10 09:38:44

保修期跟缺陷責任期區别? 一、缺陷責任期的概念源于2005年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規定如下:,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保修期跟缺陷責任期區别?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保修期跟缺陷責任期區别(終于明白缺陷責任期與質量保修期的區别)1

保修期跟缺陷責任期區别

一、缺陷責任期的概念源于2005年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規定如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内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标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五條 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由于承包人原因導緻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由于發包人原因導緻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驗收報告90天後,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第八條 缺陷責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并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如承包人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扣除保證金,并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承包人維修并承擔相應費用後,不免除對工程的一般損失賠償責任。”

在該辦法中不僅對缺陷責任期的概念進行了闡述和界定,而且還對其期限做了描述。實質上就是指預留質保金的一個期限,具體期限由雙方合同約定。

二、而保修期卻是完全不同的一個概念了。對此2000年6月26日《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已有明确的規定。

第七條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1、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4、電氣系統、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

5、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第八條 房屋建築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 房屋建築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現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築所有人應當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

可見保修期指的是承包人對工程承擔保修責任的一個期限。該期限雖然可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但不能違背以上第七條的規定,有一定的法律強制性。

三、通過上文對缺陷責任期的比較,從本質上來說其區别是很明顯的。

缺陷責任期是發包方預留質保金的一個期限;而保修期是承包人對工程承擔保修責任的一個期限。不過從一個角度,即利益,來考慮,如果缺陷發生在缺陷責任期内,對于承包人沒有進行維修的行為,發包方是可以從質保金中扣除的;而如果缺陷發生在保修期内缺陷責任期外,那麼對于承包商不維修的行為或許隻能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了。

通常來講保修期是長于缺陷責任期的,特别是對于大型工程。而我們在日常的一些小項目工程中,常常将缺陷責任期等同于保修期,而且在合同的拟定中混用,或許不會造成大的影響,不過這對我們進行大的工程來說可能會造成很大損失的。當然對于一些小的工程,也可以将缺陷責任期的期限等于保修期的期限,不過在用詞的時候應該準确,至少作為拟定合同的己方應該明白其代表的含義。

四、兩種常見的缺陷責任期條款為:承包商須修理、矯正及改正任何在缺陷責任期内出現的缺陷;或承包商須在缺陷責任期内保養有關工程。

第一種缺陷責任期條款是規定承包商有責任改正在有關期間内出現的缺陷。任何在這期間屆滿後出現的缺陷都不會在這種條款範圍内,而且承包商的責任并不包括改正任何工程上出現的意外損害。

第二種缺陷責任期條款是規定承包商有責任維護工程,在缺陷責任期内使其保持在缺陷責任期開始時的狀況。所以一般而言,第二種條款所規定的責任會比單單改正缺陷的為大。不過這種條款通常都會連帶給予承包商權利,以獲得進行任何并非因為承包商出錯所引緻的缺陷改正工程費用。

五、《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将預留質量保修金的期限中稱為缺陷責任期,因此兩者在使用中經常被混淆。在約定預留質量保修金的期限時,應注意與質量保修期進行區别,并應當分别明确約定,從工程質量驗收合格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後由發包人支付工程餘款或退還工程質量保修金。

兩者的具體區别如下:

1、保修期:指承包單位對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過這個保修期限則無義務實施保修。

2、缺陷責任期:指承包單位對所完成的工程産品發生質量缺陷後的修補預留金額(質量保證金)的期限。

3、保修期:最低為兩年(水、電、裝修等),防水為5年,主體結構、基礎為設計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

4、缺陷責任期:通常為6個月、12個月、24個月,具體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保修金的退還時間,則為缺陷責任期滿後的14天内承包單位申請退還剩餘的保修金(難免有發生缺陷修補支付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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