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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豐兩會的思路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11 13:46:21

長豐兩會的思路(長豐這兩個辦法正公開征求意見)1

關于向社會公開征求

《長豐縣建築垃圾運輸企業考核辦法》

《長豐縣建築垃圾運輸企業資格管理辦法》意見的公告

根據縣委縣政府工作安排,為加強我縣建築垃圾運輸管理,規範運輸秩序,維護市容秩序和環境衛生,拟在我縣實施建築垃圾運輸企業經營許可等有關管理制度,長豐縣城市管理局負責拟草了《長豐縣建築垃圾運輸企業考核辦法》、《長豐縣建築垃圾運輸企業資格管理辦法》草案,現将上述2份文件的征求意見稿公示如下,有異議者,請在30日内以書面形式反饋,并請署名及附聯系方式(單位反映請加蓋單位公章)。

聯系地址:長豐縣長豐路157号

郵編:231100

聯系人:朱琳

電話:0551-66669002。

附件:

1.《長豐縣建築垃圾運輸企業考核辦法》

(征求意見稿)

2.《長豐縣建築垃圾運輸企業資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長豐縣城市管理局

2020年9月15日

長豐縣建築垃圾運輸企業考核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縣城市建築垃圾運輸企業和運輸車輛管理,促進建築垃圾運輸管理法治化、市場化,根據《合肥市城市管理條例》、《合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合肥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考核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縣行政區域内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企業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産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棄物。

第四條 建築垃圾運輸核準企業在規定的運輸管理範圍内的考核計分、結果公示與運用,适用本辦法。

第五條 考核應當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六條 縣城管局對城市建築垃圾運輸企業的運輸建築垃圾行為進行記分考核。公安、住建、環保、交通等各部門依據各自職能開展日常監管工作,對渣土運輸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情況及時抄報縣城管局。

第七條 考核采取扣分制,滿分為100分。考核周期為自每年的一月一日起按年度計算。

第八條 執法人員取得的現場筆錄、勘驗筆錄、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書證、物證、視頻監控截圖等證據均可作為記分考核的依據。

第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次扣40分:

(一)不服從相關部門管理的;

(二)未經許可擅自處置建築垃垃圾的;

(三)随意傾倒建築垃圾的;

(四)城市建築垃圾運輸過程中出現重大交通事故,公安交通部門認定為主要責任及以上的;

(五)未按要求開展駕駛員的資質審查和培訓、考核、教育及其駕駛證、上崗證的管理工作;沒有開展駕駛員遵章守紀、服從管理、自覺執行安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的教育培訓的;

第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次扣20分:

(一)超出核準範圍處置建築垃圾的;

(二)僞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築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

(三)采取暴力、威脅等手段抗拒正常執法的。

(四)拒不完成管理部門整改要求;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期限内未能完成管理部門整改要求的。

第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次扣10分:

(一)使用未經核準運輸車輛運輸建築垃圾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處置城市建築垃圾(含裝修垃圾)的;

(三)在運輸過程中出現違法行為,逃逸、阻撓執法人員正常執法的;在對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配合執法人員進行調查詢問、履行法律程序的。

(四)裝載建築垃圾運輸時頂蓋不密閉的;機械密閉車輛達不到密閉要求,密閉裝置損壞,經教育不改正的;

(五)車輛未實施沖洗、清理等措施或車輛輪胎未清理幹淨,使車輛帶泥運行、污染路面,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的;

(六)不按規定使用車載衛星定位裝置,或車載衛星定位裝置損毀,未在在48小時内修複的;

(七)企業變更車輛、法人、名稱及辦公地址等信息,未在十天内書面通知城市管理部門的;

(八)無故不參加建築渣土管理部門組織的會議、培訓、學習的。

(九)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被有關部門查處或通報的;

第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次扣5分:

(一)不按核準的運輸路線、時間運輸的;

(二)不随車攜帶建築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或單車運輸證的;

(三)過期單車運輸證未及時上交的;

(四)作業現場未配備清掃保潔人員;作業現場清掃保潔不到位的,經教育不改的;

(五)車輛輪胎未清理幹淨,使車輛帶泥運行、污染路面,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的;

(六)運輸車輛夜間未按指定地點停放、影響交通的;

(七)建築垃圾運輸車輛因交通違法行為扣分的;

(八)不按規定安裝統一标識或車體不潔的;

(九)其他影響市容環境衛生或造成大氣污染的行為;

第十三條 考核結果按照下列方式運用:

(一)城市建築垃圾運輸企業累計扣分達20分之日起,約談企業負責人,并責令立即整改;

(二)城市建築垃圾運輸企業累計扣分達40分之日起,約談企業負責人,并責令停運整頓一周;

(三)城市建築垃圾運輸企業累計扣分達60分之日起,約談企業負責人,并責令停運整頓兩周;

(四)城市建築垃圾運輸企業累計扣分達80分之日起,約談企業負責人,并責令停運整頓一個月;

(五)城市建築垃圾運輸企業累計扣分超過100分之日起,取消城市建築垃圾運輸準入資格,不予辦理下一年度建築垃圾處置核準。

停運整頓期間暫緩建築垃圾運輸和辦理建築垃圾處置手續。

第十四條 一個考核周期期滿後,該周期内的記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轉入下一個考核周期。

第十五條 建築垃圾運輸企業對記分考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接到通報或書面告知書起7個工作日内,将陳述、申辯意見反饋至我縣城市管理部門,逾期未提出的,視為無異議。

陳述、申辯當以書面形式,并提供相關材料或證據。

城市管理部門對被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應當及時認真核查,于7個工作日内将核查結果書面答複。異議期間,不影響記分考核結果運用。

第十六條 城市建築垃圾運輸企業記分情況按月彙總,并予以公示。

長豐縣建築垃圾運輸企業資格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縣城市建築垃圾運輸企業和運輸車輛管理,促進建築垃圾運輸管理法治化、市場化,根據《建設部關于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合肥市城市管理條例》、《合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合肥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縣建築垃圾運輸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縣行政區域内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企業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長豐縣城市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城管部門)是本縣行政區域内城市建築垃圾處置的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縣城市建築垃圾運輸業務的處置核準,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相關科室辦理。

第四條 城市建築垃圾運輸實行經營許可制度。個人和未取得《建築垃圾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建築垃圾運輸活動。

第二章 資格審查

第五條 在我縣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企業應當向長豐縣城市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築垃圾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有固定的經營辦公場所,配備駕駛員學習室1間;

(二)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所有車輛駕駛員均取得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件等有效證照;

(三)運輸企業自有建築垃圾運輸車輛(全密閉新型環保渣土運輸車)不少于二十輛,噴塗單位标識,安裝頂燈和車載衛星定位裝置;

(四)設有相應的車輛停放場地和車輛清洗設備;

(五)有健全的安全生産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申請辦理建築垃圾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一份;

(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複印件一份;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複印件一份;

(四)車輛登記證書、運輸車輛行駛證複印件、運輸車輛全貌及放大牌号的6寸彩色照片各一張;

(五)申請企業制定的安全生産管理制度(車輛管理制度、車輛安全生産考核獎懲辦法、駕駛員安全協議、公司規章制度、安全生産管理員職責等);

(六)運輸企業安裝車載定位終端設備和公司監控分平台系統的證明。

凡申請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企業應當向長豐縣城市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如實填寫《長豐縣建築垃圾運輸經營許可申請表》,同時提交上述申報材料。

第七條 城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内對運輸企業及其車輛進行現場勘察,作出審查決定。符合條件的,頒發《建築垃圾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将其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車輛予以登記。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城管部門應當将取得《建築垃圾運輸經營許可證》的運輸企業及其車輛信息向社會公示。

第三章 考核監督

第八條 《建築垃圾運輸經營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

凡取得《建築垃圾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在每年十二月份将車輛、設備、設施、人員等情況報城管部門年審。年審合格的,方可繼續從事建築垃圾運輸服務活動;年審不合格的,城管部門應向被檢審的單位書面告知理由,并責令限期整改。

第九條 取得《建築垃圾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必須加強對駕駛員的管理,抓好駕駛員的資質審查、培訓、考核、教育及其駕駛證、上崗證的管理工作;教育駕駛員遵章守紀,服從管理,自覺執行安全生産的各項規章制度;建立駕駛員的技術檔案和行車記錄卡等制度,認真記錄其安全運行、裝載、遵章守紀等情況。

第十條 縣城管局、公安局、交通局、行政審批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城市建築垃圾運輸企業的運輸建築垃圾行為進行監管,查處情況及時抄報縣城管局。

第十一條 取得《建築垃圾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因故終止建築垃圾運輸業務時,應于終止業務後七日内報長豐縣城管部門備案,并辦理注銷《建築垃圾運輸經營許可證》手續。

第十二條 取得《建築垃圾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變更車輛、法人、名稱及辦公地址的,應在變更之日起十天内,到長豐縣城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僞造、塗改、出租、轉讓或出賣《建築垃圾運輸經營許可證》;《建築垃圾運輸經營許可證》遺失的,須在當地報刊上聲明作廢後,方可補領。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采用欺騙、隐瞞等手段取得《建築垃圾運輸經營許可證》。

第十五條 取得《建築垃圾運輸經營許可證》的運輸企業在承運建築垃圾前,應當持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簽訂的委托運輸協議向城管部門申報辦理建築垃圾單車運輸證。

第十六條 建築垃圾運輸企業在運輸建築垃圾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經核準的車輛運輸;

(二)實行密閉化運輸,不得遺撒、洩漏;

(三)按照核定的時間、路線、地點運輸和傾倒建築垃圾,并随車攜帶建築垃圾準運證;

(四)遵守交通規則和環境噪聲管理的相關規定;

(五)安裝并正确使用車載衛星定位裝置。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銷《建築垃圾運輸經營許可證》:

(一)不符合第五條規定的;

(二)違反第八條規定,未進行年審或年審未通過的;

(三)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未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經教育不改正的;

(四)違反第十三條規定,僞造、塗改、出租、轉讓或出賣《建築垃圾運輸經營許可證》的;

(五)違反第十四條規定,采用欺騙、隐瞞等手段取得《建築垃圾運輸經營許可證》的。

第十八條 建築垃圾運輸企業在一個年度内違反相關規定,城市管理部門将根據情況給予責令整改、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停運整頓期間暫緩建築垃圾運輸和辦理建築垃圾處置手續;考核總分值扣完,取消城市建築垃圾運輸準入資格,不予辦理下一年度建築處置核準。

長豐兩會的思路(長豐這兩個辦法正公開征求意見)2

來源:長豐縣城市管理局

編輯:薛戎 核稿:胡成村 陳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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