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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殺子案怎麼發現的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28 06:08:44

12月28日,備受關注的重慶兩姐弟被生父扔下樓墜亡一案一審塵埃落定。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張波、葉誠塵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某的撤訴申請,依法裁定準許。

生父張波及其女友葉誠塵均被認定為主犯。法律界人士認為,兩人都構成故意犯罪事實,具備共同犯罪的特征,是法院作出上述裁決的原因。

京師(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朱超宇表示,“主從犯的認定不以親手實施犯罪行為為前提,而是看犯罪行為人對整個犯罪所起作用的大小。”

不以是否親手實施犯罪為認定前提

法院一審認定,在共同犯罪中,張波積極參與共謀,設計将女兒接到家中,直接實施殺害兩名親生子女的行為;葉誠塵積極追求二被害人死亡的發生,多次以自己和家人不能接受張波有小孩為由,催促張波殺死兩名小孩,并在張波猶豫不決的情況下,逼迫張波實施殺人行為,最終促使張波直接實施故意殺人犯罪行為,與張波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當。”

直接實施殺害兩名親生子女的張波,在一審中被認定為主犯,而其女友葉誠塵被認定為參與“共同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别處罰”。

對于二人殺害兩名小孩的行為,一審法院将其分工為生父張波“積極參與共謀”、葉誠塵則“積極追求二被害人死亡的發生”。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泉山認為,葉誠塵“積極追求”,可以理解為直接故意殺害。京師(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朱超宇則指出,“刑法裡除了客觀上實施的行為,還有一個叫主觀上的故意。”

主觀故意又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間接故意指放任危害行為發生,“比如看着一個人把孩子往下推,卻沒有阻止。”直接故意則指積極追求危害發生,“在張波懸而不決的猶豫狀态下,她割腕威脅,則是在主動促成這件事,她主觀上在積極追求傷害結果的發生。”

在認識層面,張波可以認識到葉誠塵的脅迫行為和自己的實施行為,可能導緻孩子死亡,仍然積極實施。而葉誠塵也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對張某造成壓力,從而導緻其犯罪行為。在意志層面,張某在認識層面的基礎上還積極控制實施行為,追求孩子墜樓的結果。葉某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給張某造成壓力,但仍然以割腕等極端的方式教唆張某。

因此,上述法律界人士認為,“二人不論認識還是意志兩方面,都構成故意犯罪事實。”從共同犯罪的角度來說,在本案中,雙方都負有主要責任。

“在刑事犯罪當中的共同犯罪中,認定主從犯的前提條件或者說重要的條件,是看犯罪行為人對整個犯罪所起作用的大小。”朱超宇說,由于兩人都在積極追求結果的發生。因此,即便葉誠塵沒有親手實施,最終也被法院認定為主犯之一,而非從犯。“刑事的共同犯罪中,主從犯的認定不是以親手參與實施的犯罪行為為前提條件的。”

重慶殺子案怎麼發現的(法律專家解讀重慶殺子案判決)1

7月17日,鄰居向記者介紹孩子墜亡的窗口。新京報記者 楊雪 攝

“教唆犯罪作用影響非常重”

關于二人在犯罪行為中的關系,多名法律界人士指出,在犯罪行為實施時,兩人實際上是教唆被教唆的關系。

北京華城律師事務所律師甘仕榮認為,女友葉誠塵雖然并未直接實施故意殺人犯罪行為,但其通過割腕等方式對張波的“催促”、“逼迫”行為,已經構成教唆犯罪的行為,“最終促使”張波殺人。

“葉誠塵與張波本質上為教唆與被教唆的關系”,甘仕榮說,葉誠塵以勸說、慫恿、威脅的方式,将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罪意圖、或者是犯罪意圖不堅定的張波,使其堅定犯罪決心,從而達到犯罪目的,屬于教唆犯罪。

根據《刑法》第26條第1款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而共同犯罪一般分為兩類,一是按照嫌疑人在犯罪過程中的作用分為主犯、從犯、協同犯。二是按照嫌疑人的分工分為組織犯、實行犯、教唆犯與幫助犯。

此外,刑法第29條規定,教唆他人犯罪者,應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張泉山說,“如果沒有葉誠塵的教唆行為,張波可能也不會實施犯罪,所以葉誠塵的教唆犯罪作用影響非常重。”

不過,張泉山表示,如果被教唆者沒有按照教唆者的指使實施犯罪,教唆犯則有可能從輕處罰。甘仕榮說,“教唆犯罪是按照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教唆方法、手段、程度以及實際危害來判定的,葉誠塵與張波的微信聊天記錄、割腕視頻等證據,足以證明她與張波确為共同犯罪。”

重慶殺子案怎麼發現的(法律專家解讀重慶殺子案判決)2

11月2日,陳美霖在孩子們的周年忌日前往寺廟,一遍遍擦拭着骨灰盒。新京報記者 楊雪 攝

“以客觀事實傷害為依據”

庭審中,對于張波的說法和檢方提出的“共謀”指控,葉誠塵曾進行反駁,“讓張波殺了娃娃,是為讓張波知難而退。”

對于這一說法,甘仕榮認為并不成立。其表示,即使葉誠塵的主觀意圖并非想讓張波殺子,也不能改變量刑結果:葉誠塵的行為,最終造成兩個孩子死亡的事實危害,而在法庭判決中,是以客觀事實傷害為依據的。

朱超宇則認為,此番言論恰好表明,葉誠塵曾有過“讓張波殺人”的表述,“盡管她說她的目的是為了讓張波知難而退,但作為一對談戀愛較久的情侶,她多次跟張波表明不想要小孩,而張波當時又已經準備要實施犯罪行為,她還去講這樣的話,對于發生的結果,是要承擔全部責任的。”

張泉山說,由于法院認定張波和葉誠塵二人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均屬于主犯,因此被判以量刑相當。

一般情況下,在共同犯罪中,如果均為主犯,就都要對犯罪行為承擔全部責任,但這并不一定意味着量刑相當。“可以理解為對整個案子需要承擔的刑事責任相當,量刑上還要看是否有其他情節,比如有可能某人有過累犯,則會加重,還有自首情節、孕婦等情況。”朱超宇說。

多名法律界人士表示,法院的量刑适當,二人應該以共犯被追究相關責任。甘仕榮說,“如果兩個孩子沒有死亡,或許他們二人不會被判死刑,但仍會判處較高年限的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因其性質仍屬故意殺人。”

新京報記者 汪暢 實習生 楊姗

編輯 袁國禮

校對 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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