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一輩子沒有結過婚,也沒有生育領養過子女。老李是家中獨子,父母在其10歲的時候患重病過世了。
老李有個表妹,表妹平時對老李幫助特别多,老李生病期間全靠表妹幫忙護理照料。
某日,老李因車禍受傷昏迷被送進醫院,表妹欲在“手術同意書”上簽字,醫院卻不予認可。
為什麼表妹不能簽字?
近親屬又能為你行使哪些權利?
來看看民法典怎麼說?
近親屬範圍: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規定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旁系血親和姻親都不在近親屬範圍内。換句話說,日常生活中往來密切的姑、舅、堂表兄弟姐妹及公婆、兒媳女婿都不屬于民法典含義上的近親屬。
近親屬能帶你行使哪些權利?
近親屬的界定涉及代理人和監護人等
民事活動的主體資格,
使相關民事活動更具确定性。
近親屬的适用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01
以近親屬身份享有一定權利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02
近親屬替代本人行使權利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條規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隐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死者沒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03
診療活動中近親屬的權利義務
在民法典第七編侵權責任的醫療損害責任一章中,“近親屬”出現的頻率較高,主要涉及對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風險的知情同意,以及不配合診療的免責條款等内容。
該案中,表妹不屬于老李的近親屬,因此,表妹不能行使上述近親屬身份享有的權利。但是,根據民法典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所以,若老李擔心未來發生病重神志不清導緻人身、财産權益不能受到法律保護的情形,老李可以與表妹協商,以書面形式确定表妹為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表妹履行監護職責。
來源:鷹潭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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