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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總則訴訟時效規定是幾年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17 05:26:15

根據民法總則訴訟時效規定是幾年?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 段偉朵 ,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根據民法總則訴訟時效規定是幾年?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根據民法總則訴訟時效規定是幾年(民法總則實施首月)1

根據民法總則訴訟時效規定是幾年

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 段偉朵

核心提示丨剛剛過去的10月是《民法總則》正式實施的第一個月,這部與市民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亮點多多。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出現了一些新變化,下面,記者就“訴訟時效”與“分支機構”為您一一道來。

關鍵詞 訴訟時效

案例

說好的新風系統交房時卻沒有,兩年後業主狀告開發商

新風系統,近年來商品房銷售中的亮點之一。然而,承諾安裝,交房時卻沒有咋辦?

2012年9月27日,董先生與一家房地産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購買位于中原區某小區房屋一套,總房款為61萬餘元。2014年6月22日,開發商交房,董先生發現,原本宣傳的亮點新風系統,卻變成了一個普通的通風器。

起初,董先生并未想到如何維護自身權益。大約兩年後,他聽說小區内有258名業主分别起訴開發商,法院判決開發商賠付業主總房款的1.5%,用于彌補未能兌現的新風系統。

董先生立即着手起訴事宜,于2016年7月的一天向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遞交訴狀,但最終法院卻駁回了董先生的訴訟請求。原來,從2014年交房算起,2年的訴訟時效,董先生剛好錯過。

與董先生同小區的馬女士,比董先生起訴晚,卻成功索賠。這中間的“奧妙”,就在于訴訟時效。

馬女士的房子是2014年9月14日交房,但她起訴的時間是2016年年底,按照原本的訴訟時效隻有2年算,其似乎也無法再主張權益。不過,2016年7月的一天,即将超出時效前,馬女士向開發商寄出了違約索賠函,成功“保鮮”了訴訟時效,順延2年。

中原區法院審理後認為,開發商負有為馬女士所在小區房屋安裝新風系統的義務,未履行則構成違約。因新風系統存在不同的品牌、型号、價格等,故在房屋已經交付的情況下,考慮到市場上不同類型新風系統的價格、重新安裝的成本,法院将未安裝新風系統的損失标準酌定為購房款的1.5%。

庭審中,馬女士提供了日期為2016年7月18日的郵件,内容為“關于對鄭州某小區新風系統等欺詐索賠函”,該郵件能夠表明馬女士做出了主張權利的意思,引起了訴訟時效的中斷,故其提起訴訟時,未超出訴訟時效。馬女士最終獲賠8191.9元。

變化

10月1日後,未來得及訴訟的業主又有了訴訟權利

“這個小區裡還有部分業主,原本過了訴訟時效無法提起訴訟的,從今年10月1日後,可能又有了訴訟的權利。”昨日,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勞動者權益保護審判庭庭長黃健介紹說,比如2014年11月交房的業主,如果其到2016年11月以後提起訴訟,就過了時效,但2017年10月1日正式實施的《民法總則》,将訴訟時效由原本的2年改為3年。

那麼,之前因訴訟時效過了被駁回訴訟請求的業主,能否再次訴訟?黃健提醒,這是不允許的。我國現行法律規定,除非當時判決錯誤,否則同一案件不再二次受理。

關鍵詞 分支機構

案情

工程完工隻有一張欠條,找人讨薪不照面咋辦?

《民法總則》實施後,改變的不僅有訴訟時效,還有不少亮點。近日,在審理一起讨薪案時,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所依據的就是10月1日起實施的《民法總則》,這也是該院适用這部法律裁判的第一案。

2017年3月,李某承接了一家建築公司某工程處的一處工程,李某拿下工程後,随即組織工人如約進行施工。

2017年6月,該建築公司某工程處對工程驗收合格後,并未按照約定支付所有款項。李某多次找到該工程處負責人趙某讨要工程款,卻隻讨到一張欠條,載明:“經雙方決算,今欠李某土方開挖、防塵等費用共計42萬餘元”,欠款人是趙某。

手拿欠條,李某依然沒能按期拿到錢,他遂将該建築公司、該工程處及趙某一同告到了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

惠濟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三被告對所欠工程款數額均無異議,應當支付。由于該工程處是該建築公司的分支機構,庭審中也表示其具有承擔責任的能力,法庭遂适用《民法總則》第七十四條分支機構責任的規定,判決該工程處歸還原告工程款42萬餘元及利息,但同時判決,不足部分由建築公司承擔。

亮點

明确法人與分支機構民事責任關系,有利于矛盾化解

這起案件的亮點在哪裡?審理此案的法官告訴記者,本案是一起涉及分公司訴訟地位及其責任承擔問題的民事案例。新近實行的《民法總則》明确了法人與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關系,其第七十四條規定:“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産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财産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該法官介紹,此前,各地法院審理此類案件做法不一,在判定涉及分公司的民事責任時,一部分否認分支機構的被告資格,僅以法人為被告;一部分隻以分支機構為被告,由法人授權其參加訴訟,這兩種通常判決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還有一種則是類似于本案的情形,以分支機構、法人為共同被告,判決分支機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連帶責任或補充責任。對于一些具有相當數量的分支機構,且這些分支機構擁有相當數額、規模的資産,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很強的法人而言,就可以更加便捷地參加訴訟,也有利于矛盾糾紛的就地化解。

來源:大河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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