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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紀材料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01 07:08:51

十九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工作報告部署的2019年第二項主要任務,就是要“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堅決破除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發出了集中整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的強烈信号。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是阻礙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的大敵,不僅僅是簡單的作風問題,更是嚴肅的政治問題。

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的根源具有複雜性,與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相較,相對比較“虛”,造成對此類問題重視程度不夠、反映問題線索少,以及認定比較複雜困難等,因而是執紀審查工作的一個難點。本文嘗試通過以案說紀方式,解讀适用紀律條文,為運用條例整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提供借鑒參考。


【典型案例一】

梁某,原S縣委書記。S縣是G省的深度貧困縣,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梁某信誓旦旦:“不求做大官,但求做大事”,“帶領全國63%的水族人民脫貧就是天大的事”,“作為深度貧困縣,要和全國同步邁進小康,打赢這場脫貧攻堅戰”。為此,他還在辦公室牆上挂着“脫貧攻堅決戰決勝作戰圖”,将全縣分為7大戰區,自己擔任指揮長。但在實際操作中,他卻換了一副面孔,面對貧中之貧、困中之困、難中之難,沒有堅持到底的勁頭,不肯下“繡花”功夫。2018年以來,S縣在建的千萬元以上的項目有127個,但與脫貧攻堅有關的隻有41個。他把精力和資金都集中到與脫貧攻堅工作無直接關系的“綜合開發項目”上了。在具體扶貧工作中,不聚焦突出問題,目标發散、力量分散,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分歧意見】

上述案例的焦點是如何認定梁某、L縣殘聯黨組織的違紀行為。

第一種意見認為:梁某、L縣殘聯的行為違反了黨的政治紀律,構成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搞變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行為。

第二種意見認為:梁某、L縣殘聯的行為違反了黨的工作紀律,構成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

【黨紀評析】

筆者贊成第二種意見。梁某、L縣殘聯構成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

一、深刻認識形式主義和官僚主義的危害性

在我黨的曆史上,同形式主義和官僚主義的鬥争從來就沒有停止過。特别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從制定和執行中央八項規定開始,全黨上下糾正“四風”取得重大成效,享樂主義、奢靡之風等顯性問題明顯減少,但仍然面臨反彈回潮壓力,特别是形式主義、官僚主義頑固不化,出現了新的變種,對黨内政治生态造成惡劣影響。

形式主義實質是主觀主義、功利主義,根源是政績觀錯位、責任心缺失,用轟轟烈烈的形式代替了紮紮實實的落實,用光鮮亮麗的外表掩蓋了矛盾和問題。官僚主義實質是封建殘餘思想作祟,根源是官本位思想嚴重、權力觀扭曲,做官當老爺,高高在上,脫離群衆,脫離實際。

2017年年底,就新華社一篇《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新表現值得警惕》的文章作出重要指示:文章反映的情況,看似新表現,實則老問題,再次表明“四風”問題具有頑固性反複性,糾正“四風”不能止步,作風建設永遠在路上。2018年9月,中央紀委辦公廳印發《關于貫徹落實重要指示精神,集中整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的工作意見》,全面啟動集中整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工作,梳理出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在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聯系群衆、服務群衆,履職盡責、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學風會風文風及檢查調研四個方面的12類突出問題,明确了确保集中整治工作取得實效的9條具體舉措。這是奪取反腐敗鬥争壓倒性勝利,實現作風建設根本性好轉的重要舉措,是站在新的起點上對作風建設作出的再動員、再部署、再深化。

二、梁某、L縣殘聯構成搞形式主義和官僚主義行為

案例一中,梁某在推進扶貧工作中,隻善于做表面文章,工作浮在表面,不聚焦突出問題、目标發散、力量分散,違反了黨的工作紀律,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構成《黨紀處分條例》第122條第(二)項規定的“熱衷于搞輿論造勢、浮在表面”行為。

案例二中,L縣殘聯在落實“兩補”工作時,以文件落實文件,行動少、落實差,未能按上級文件要求認真履行職責,沒有開展有效的宣傳和督促指導,緻使應補盡補政策落實不到位。該行為違反了黨的工作紀律,構成《黨紀處分條例》第122條第(三)項規定的“單純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在實際工作中不見諸行動”行為。

此外,梁某、L縣殘聯的行為不應當認定為《黨紀處分條例》第50條第2款規定的“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搞變通”行為。第50條規定的行為主要是由于政治上出了問題,表現在對中央的決策部署思想上不認同,政治上不擁護,行動上打折扣、搞變通;第122條規定行為主要是工作方式上出了問題,表現在工作不紮實、浮在表面,單純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等。

三、準确認定形式主義和官僚主義行為

在執紀實踐中,對形式主義和官僚主義行為的認定和處理,特别是在适用條例第122條過程中,應注意把握好以下問題:

(一)本違紀行為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應追究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的黨紀責任。

(二)本違紀行為在主觀上既包括故意也包括過失,對故意的應當從重或加重處分。

(三)本違紀行為侵犯的客體是黨組織正常的管理活動。

(四)本違紀行為在客觀方面是選擇性違紀構成,具體包括四種情形:

1.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隻表态不落實的。

2.熱衷于搞輿論造勢、浮在表面的。

3.單純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在實際工作中不見諸行動的。

4.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的。

【紀法銜接】

注意該違紀行為與《刑法》第397規定的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的區别。如果由于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導緻公共财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相關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可能涉嫌構成玩忽職守或濫用職權犯罪,應依據紀法銜接有關條款處理。

以案說紀材料(以案說紀形式主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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