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在2×17年6月1日與乙公司簽訂一項銷售合同,根據合同向乙公司銷售一批商品,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銷售價格為10000元,增值稅額為1300元,商品并未發出,款項已經收到。該批商品成本為8000元。6月日,簽訂的補充合同約定,甲公司應于10月31日将所售商品購回,回購價為11000元(不含增值稅稅額)。甲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1)2×17年6月1日,簽訂銷售合同,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
借:銀行存款11300
未确認融資費用1000
貸:其他應付款11300
6月分攤折舊費用
借:财務費用200
貸:未确認融資費用200
10月31日
借:應交稅額-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430
财務費用200
其他應付款—乙公司10800
貸:銀行存款12430
(參考了課本案例,水平有限,不對之處往同行學員,專業導師給予指點,謝謝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