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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違建拆除規定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13 23:15:17

北京違建拆除規定?☑ 裁判要點1.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應予撤銷所謂明顯不當,是指行政行為在客觀上違反行政合理性原則而不具有合理性該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在執法時有多種方式可以有效實現行政目标的情況下,應當選擇對相對人權益損害最小的方式,即行為違法性與行政處理方式應當合乎比例,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北京違建拆除規定?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北京違建拆除規定(拆除違建行為明顯不當的認定)1

北京違建拆除規定

☑ 裁判要點

1.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應予撤銷。所謂明顯不當,是指行政行為在客觀上違反行政合理性原則而不具有合理性。該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在執法時有多種方式可以有效實現行政目标的情況下,應當選擇對相對人權益損害最小的方式,即行為違法性與行政處理方式應當合乎比例。

2.具體到拆除違法建築案件中,行政機關僅以衛星、航空遙感影像圖顯示涉案房屋形狀發生改變進而認定涉案建設整體屬于違法建築、責令限期予以拆除,并未就涉案建設是否具有曆史因素、是否含有合法建築、是否可區分處理、補救充分取證、論證,作出被訴限期拆除決定的行為明顯不當。

☑ 裁判文書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22)京01行終383号

上訴人(一審原告)沈秋成,男,住北京市延慶區。

委托代理人趙筱睿,北京京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商瑞超,北京京運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北京市延慶區大莊科鄉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孟钰,北京市常鴻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政府

上訴人沈秋成因訴北京市延慶區大莊科鄉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大莊科鄉政府)、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延慶區政府)責令限期拆除及行政複議案,不服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2021)京0119行初233号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22年6月2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沈秋成及其委托代理人趙筱睿、商瑞超,被上訴人大莊科鄉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予、孟钰,延慶區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利山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5月5日,大莊科鄉政府執法人員因發現沈秋成在大莊科鄉政府南側的房屋涉嫌違法建設,遂予以立案調查。同年5月10日,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延慶分局将關于大莊科鄉大莊科村東建設房屋涉嫌違法項目的線索函告大莊科鄉政府。次日,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延慶分局回函大莊科鄉政府,“貴鄉提出的大莊科鄉人民政府東南側建設的房屋,建設人為沈秋成。經我分局調查核實,該建築至今為止未經規劃行政許可。”同年5月25日,大莊科鄉政府制作了現場檢查筆錄、現場勘驗筆錄,并進行了現場拍照,現場勘驗筆錄顯示1号房面積360.21平方米,2号房面積9.89平方米,3号房面積7.66平方米。同年5月26日,大莊科鄉政府制作《談話通知書》,并張貼至沈秋成村内住所。同年5月28日,大莊科鄉政府對沈秋成制作了詢問筆錄,沈秋成在筆錄中稱其在大莊科村内有兩處住房;位于鄉政府南側的涉案建築于1998年建設,連住宅帶飯館,房屋結構為磚混結構,建設面積360平方米,2018年二次修繕,建設情況為:主牆體未動,牆體就原有高度加高兩層磚,内部裝修,房頂樓闆未動為原有頂,上面棚的彩鋼闆;其為房屋實際所有人;未辦理規劃許可證;二号三号房屋所在地塊不屬于其,但房是其所有,總房屋面積認可。同月31日,大莊科鄉政府進行集體讨論。同年6月1日,大莊科鄉政府作出《權利義務告知書》,經與沈秋成電話确認後張貼至其村内住所。同年6月3日,大莊科鄉政府作出京延大莊科鄉人民政府限拆字〔2021〕005号《限期拆除(回填)決定書》(以下簡稱被訴限拆決定書),經與沈秋成電話确認後張貼至其村内住所。該決定内容為:當事人沈秋成,案由違法建設。2021年5月25日,大莊科鄉政府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你有違法建設行為,遂予以立案調查。經查:你于2018年對延慶區大莊科鄉政府南側的一處院内房屋進行建設,院落北至房屋外牆,南至院牆,西至房屋外牆,東至房屋外牆,房屋共3棟,一号房屋為一層磚混結構,建設面積360.21平方米,東西長20.49米,南北長17.58米,二号房屋為一層磚混結構,建設面積9.89平方米,東西長1.59米,南北長6.22米,三号房屋為一層棚房,建設面積7.66平方米,東西長3.42米,南北長2.24米,院落房屋總建設面積377.76平方米。現用于開辦餐廳使用。根據《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建設該建築應依法取得規劃許可。經本行政機關向規劃自然資源部門協查認定,該建築物未取得規劃許可手續,屬于違法建設。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筆錄、現場勘驗筆錄、證據照片、規劃複函、詢問筆錄等材料為證。你建設違法建設的行為違反了《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影響了本市城市規劃管理秩序,依據《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本行政機關決定:限你收到本決定1日内拆除(或回填)上述違法建設,并接受複查。逾期未拆除(回填)的,本行政機關将報請延慶區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依法強制拆除(回填)。如由執法機關實施強制拆除(回填),依據《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強制拆除或者回填違法建設及其安全鑒定的費用、建築垃圾清運處置費用,以及相關物品保管費用由違法建設當事人承擔;當事人逾期不繳納的,執法機關可依法加處滞納金。

沈秋成不服被訴限拆決定書,于2021年6月9日向延慶區政府申請行政複議,請求撤銷大莊科鄉政府于2021年6月3日作出的被訴限拆決定書。延慶區政府當日受理後,于2021年6月10日向大莊科鄉政府送達《行政複議答複通知書》及行政複議申請書。2021年8月3日,延慶區政府作出《行政複議延期通知書》。2021年9月1日,延慶區政府作出延政複字〔2021〕第47号《行政複議決定書》(以下簡稱被訴複議決定),決定維持大莊科鄉政府作出的被訴限拆決定書。沈秋成亦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1.撤銷延慶區政府于2021年 9月1日作出的被訴複議決定;2.撤銷大莊科鄉政府于2021年6月3日作出的被訴限拆決定書。

另查,1998年,大莊科鄉政府向沈秋成出具大莊科鄉社員建房批示,内容為:“批準沈秋成建房3間;翻修房0間;接房0間;需占耕地0畝,非耕地360平方米。望你村民委員會按此批示給予安排。建飯館占用地。”2018年衛星、航空遙感影像圖顯示涉案房屋形狀發生改變,從不規則變為規則。2021年6月16日,涉案建築物被拆除。

本案在一審審理過程中,沈秋成稱建房批示批了360平方米,沒有蓋到360平方米,2018年把該房西邊的缺縫給棚起來了,比原來稍微大了三四米,涉案建築所占地非宅基地。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内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本案大莊科鄉政府對轄區内的違法建設具有查處的法定職權。同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延慶區政府作為大莊科鄉政府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負有相應的行政複議職責。

關于涉案建設是否為違法建設。原《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全部為規劃區。第二十三條規定,本市依法實行規劃許可制度,各項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應當符合城鄉規劃,依法取得規劃許可。城鎮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許可内容進行建設;農村建設項目應當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臨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許可内容進行建設。第七十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的各項建設工程,指新建、改建、擴建、翻建各類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城鄉市政和交通工程。《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2019年4月28日起施行)第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以及第九十一條第一款亦規定了與上述條款一緻的内容。本案中,沈秋成主張涉案建築于1998年建設,根據衛星遙感影像圖顯示涉案建築于2018年形狀發生明顯改變,沈秋成在大莊科鄉政府對其制作的詢問筆錄中亦稱于2018年對涉案建築物牆體就原有高度加高兩層磚,故對沈秋成稱其2018年未對房屋進行改、擴建的主張,不予采信。沈秋成未提交證據證明涉案建設的上述改、擴建行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規定取得規劃許可手續,此後亦未依法補辦規劃許可手續,大莊科鄉政府結合本案的相關事實,對違法行為進行定性并查處,并無不當。

此外,大莊科鄉政府依法履行了立案審批、現場檢查勘驗、談話詢問、集體讨論、告知權利義務、送達等程序,上述程序合法适當。

延慶區政府在行政複議過程中,履行了行政複議的相應程序,複議決定無不當。關于沈秋成主張複議期間區政府未處理其申請聽證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行政複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行政複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實地調查核實證據;對重大、複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複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根據上述規定,行政複議機構可根據案件是否重大、複雜,依申請或職權決定是否采取聽證的審理方式,并非必須采取聽證。同時,延長審理期限與案件需要聽證并無必然聯系。本案中,針對沈秋成在行政複議期間提出的聽證申請,延慶區政府有權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有必要進行聽證。延慶區政府根據沈秋成提交的書面材料及代理詞,直接進行書面審理,并無不當。但《北京市行政複議聽證規則》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申請人、第三人提出聽證申請,行政複議機構應當在15個工作日内決定并告知申請人或者第三人是否舉行聽證。本案中,延慶區政府未提交證據證明對沈秋成提出的聽證申請進行相關告知。鑒于聽證非行政複議審查的必需程序,延慶區政府未舉行聽證并未實際侵犯沈秋成的合法權益,因此對延慶區政府未予告知的行為法院予以指出,希望在今後的行政複議審理過程中引起重視。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九條之規定,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沈秋成的訴訟請求。

沈秋成不服,上訴至本院,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撤銷被訴複議決定及限期拆除決定。其主要上訴理由為: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1.上訴人的房屋并非是違法建設,上訴人建房時并不存在規劃,沒有違反規劃的可能性,且有鄉政府的建房批示。2.一審法院認為上訴人在2018年對案涉房屋有改、擴建行為證據不足。3.對因曆史原因未辦理規劃工程許可證的建設并不一定屬于違法建設,即無證房屋不能簡單一律認定為違法建設,上訴人基于對政府公權力的信賴建設的案涉房屋應當受到保護。二、被上訴人大莊科鄉政府作出被訴限拆決定前沒有告知上訴人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程序違法。

被上訴人大莊科鄉政府、延慶區政府均同意一審判決,請求予以維持。

在法定舉證期限内,沈秋成向一審法院提交如下證據:當庭出示:1.大莊科鄉政府作出的《大莊科鄉社員建房批示》(大字第10号);2.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延慶分局登記的《營業執照》,證據1-2均證明涉案房屋的建設已經過大莊科鄉政府的允許,屬于合法建築,沈秋成對涉案房屋有合法的所有權并實際經營,沈秋成是本案适格原告;3.被訴限拆決定書,證明大莊科鄉政府作出被訴限拆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是本案的适格被告;4.《行政複議決定書》,證明延慶區政府是本案的适格被告;5.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延慶分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告知書》,證明沈秋成房屋屬于村莊建設用地,不違反土地利用規劃,不屬于嚴重違反規劃到必須拆除的程度。

在法定舉證期限内,大莊科鄉政府向一審法院提交了如下證據:1.關于移送大莊科鄉大莊科村東建設房屋涉嫌違法項目線索的函,證明2021年5月10日,大莊科鄉政府收到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延慶分局移送的關于大莊科鄉大莊科村東建設房屋涉嫌違法項目線索;2.關于沈秋成在大莊科鄉大莊科村所建房屋審批情況的函,證明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延慶分局證實涉案房屋未取得規劃許可證;3.立案審批表,證明2021年5月5日,大莊科鄉政府針對沈秋成的違法案件予以立案;4.現場勘驗圖片;5.現場檢查筆錄、現場勘驗筆錄,證據4-5證明2021年5月25日,大莊科鄉政府對位于大莊科鄉政府南側建築物進行現場檢查、勘驗;6.談話通知書;7.法律文書送達回證;8.圖片,證據6-8證明大莊科鄉政府于2021年5月26日向沈秋成作出《談話通知書》并于當天送達;9.詢問筆錄,證明2021年5月28日大莊科鄉政府向沈秋成進行詢問;10.集體讨論記錄,證明2021年5月31日大莊科鄉政府對重大案件進行讨論;11.權利義務告知書;12.法律文書送達回證;13.圖片,證據11-13證明2021年6月1日大莊科鄉政府向沈秋成作出《權利義務告知書》并于當日留置送達沈秋成;14.被訴限拆決定書;15.圖片;16.法律文書送達回證,證據14-16證明2021年6月3日,大莊科鄉政府作出被訴限拆決定書,并于當日留置送達沈秋成;17.錄音錄像,證明大莊科鄉政府對沈秋成作出的法律文書均通知和送達沈秋成;18.《行政複議決定書》,證明大莊科鄉政府作出被訴限拆決定書已被複議維持。庭後提交了證據19.2016年-2021年涉案房屋航空、衛星遙感影像圖及所涉延慶分區規劃(國土空間規劃)(2017-2035年),證明涉案房屋在2018年4月-5月發生明顯改變,形态由不規則形狀變為較為規則的四邊形,面積增大;涉案房屋所占用的土地規劃用途為有條件建設區。大莊科鄉政府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七十五條作為其作出被訴行政行為的法律法規依據。

延慶區政府在法定舉證期限内向一審法院提交了以下證據:1.行政複議申請書及郵寄憑證,證明沈秋成向區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并提交證據材料;2.行政複議答複書及授權委托書,證明大莊科鄉政府提交答複書及委托手續材料;3.行政複議答複通知書及送達回證;4.行政複議延期通知書及送達回證;5.行政複議決定書及送達回證;6.行政複議申請處理審批表;7.行政複議案件延期呈報表;8.行政複議案件結案呈報表,證據3-8證明區政府依法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一審法院認證如下:沈秋成提交的證據1、2、5具有真實性,但無法證明涉案房屋的合法性,對其證明目的不予采信;證據3、4系本案被訴行政行為,不作為證據。大莊科鄉政府提交的證據14、18系本案被訴行政行為,不作為證據。證據1-13、15-17及證據19中的航空、衛星遙感影像圖具有真實性及與本案的關聯性,予以采信。延慶區政府提交的證據5中的《行政複議決定書》系本案被訴行政行為,不作為證據,其他證據具有真實性及與本案的關聯性,予以采信。

本院經審查,同意一審法院的認證意見。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緻,本院予以确認。

本院認為:關于大莊科鄉政府具有作出被訴限拆決定、延慶區政府具有作出被訴複議決定職權之認定,本院同意一審法院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六項,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應予撤銷。所謂明顯不當,是指行政行為在客觀上違反行政合理性原則而不具有合理性。該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在執法時有多種方式可以有效實現行政目标的情況下,應當選擇對相對人權益損害最小的方式,即行為違法性與行政處理方式應當合乎比例。本案中,上訴人于1998年取得了大莊科鄉政府建房批示,允許占用非耕地360平方米、建房3間,在上訴人主張2018年僅就涉案建設加蓋棚頂、将西側缺縫補齊,且院落房屋總建設面積僅為370餘平方米的情況下,大莊科鄉政府以衛星、航空遙感影像圖顯示涉案房屋形狀發生改變進而認定涉案建設整體屬于違法建築、責令限期予以拆除,并未就涉案建設是否具有曆史因素、是否含有合法建築、是否可區分處理、補救充分取證、論證。故,被訴限拆決定明顯不當。鑒于涉案建設已經拆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被訴限拆決定應予确認違法。被訴複議決定對被訴限拆決定予以維持,故一并應予以撤銷。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六項、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2021)京0119行初233号行政判決書;

二、确認北京市延慶區大莊科鄉人民政府作出的京延大莊科鄉人民政府限拆字〔2021〕005号《限期拆除(回填)決定書》違法;

三、撤銷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政府作出的延政複字〔2021〕第47号《行政複議決定書》。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50元,由被上訴人北京市延慶區大莊科鄉人民政府、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政府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後7日内繳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二O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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