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報2018-01-1917:25:58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于忠洋)“2017年度中國十大傳媒法事例發布會暨學術研讨會”近期在北京舉辦。其中,《摸金校尉之九幽将軍》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争案入選2017年度中國十大傳媒法事例。北京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張峥認為,解決同人作品案件,需要牢牢把握合同問題。
案件回顧:構成不正當競争但不構成侵犯著作權
2017年5月18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對原告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北京新華先鋒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北京新華先鋒出版科技有限公司、群言出版社、上海新華傳媒連鎖有限公司、張牧野就《摸金校尉之九幽将軍》引發的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争糾紛一案作出判決。
原告訴稱五名被告在創作、出版、發行涉案《摸金校尉之九幽将軍》圖書時大量使用了原告擁有版權的作品《鬼吹燈》系列小說的人物名稱、人物形象、人物關系、盜墓方法、盜墓需遵循的禁忌規矩等獨創性表達要素,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演繹權,且擅自使用原告知名商品特有的作品名稱和主要人物名稱的行為以及與電影《尋龍訣》有關的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構成不正當競争。
法院經審理認定,被控侵權圖書雖然使用了原告擁有版權作品的人物名稱、人物關系等要素,但有其獨立的情節和表達内容,形成了一個全新的故事内容,故被告行為不構成著作權侵權。而原告所主張的人物形象、盜墓規矩及禁忌等要素由被告張牧野創作,在這些要素不構成表達,不屬于著作财産權保護範圍的情況下,被告張牧野作為原著的作者,有權使用其在原著小說中創作的這些要素創作出新的作品。被控侵權圖書模仿原告圖書的封面封底,進行宣傳推廣,構成虛假宣傳,判決部分被告承擔民事責任并支付合理費用,構成不正當競争,但不構成侵犯著作權。
作為原始權利人被訴侵犯著作權的糾紛屬于一種新型案件。本案判決對作品的著作财産權和基于作品相關要素所形成的權益進行了嚴格區分,對文字作品中的人物形象等相關要素不構成表達作出合理的分析和判定,指出人物形象等要素即使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其整體仍有可能受到反不正當競争法的保護,并對作者授權合同中作品再創作、外圍産品開發的權益的排他性或獨占性進行了判定。
解決同人作品案件需牢牢把握合同問題
北京律師協會副會長張峥認為,有關同人案件,法律上關鍵點就是著作權上涉及的一些矛盾關系:表達與思想,創作與傳播等,看看裁判者是更傾向哪一個方面。他指出,解決同人作品案件,需要牢牢把握合同問題。現實生活中,知識産權領域有時還會出現“自我侵權”的情況,隻有注重合同的重要性,把相關的問題考慮周全,把合同簽好,這才是避免紛争的關鍵。
其次,對于進入到訴訟階段的案件,張峥認為需主要考慮創作和傳播問題。本案中,關于一南一北兩個類似案件的判決,上海的判決更為精細,要求停止發行帶有封面封皮的書,即作品仍然可以發,但需要回廠換封皮。此舉更好地體現了有侵權就有救濟的理念。
張峥認為,面對紛繁複雜的文化傳媒産業領域的新情況,代理律師更需要認清案件所面臨的形勢,不一定隻有“停止發行”一條途徑,因為這種途徑可能會造成社會财富的浪費。還可以考慮換個封面(套)等,讓侵權人盡到被公知天下的責任。
張峥指出,浦東法院判決的“摸金校尉案”是一個非常值得探究的案件,此類案件以後還會出現。在“摸金校尉”這個案件裡,法院運用兩種論證方法認定了原作者使用人物及人物關系不構成著作權侵權,一是使用合同解釋的方法,二是通過認定作者對作品元素的使用尚未達到受著作權保護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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