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積金基數上限?《深圳經濟特區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草案)》昨天在市人大常委會網站公開征求意見《條例(草案)》将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調整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按月發放的勞動報酬平均值,同時鼓勵單位将年終獎、季度獎等勞動報酬納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計算範疇,兼顧了制度的剛性和靈活性,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深圳公積金基數上限?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深圳經濟特區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草案)》昨天在市人大常委會網站公開征求意見。《條例(草案)》将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調整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按月發放的勞動報酬平均值,同時鼓勵單位将年終獎、季度獎等勞動報酬納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計算範疇,兼顧了制度的剛性和靈活性。
我市自2010年開始實施住房公積金制度,并形成公積金管理的政策體系。但這些政策都分散于各類規範性文件中,效力層級不高,政策間協調性不夠。國務院1999年就制定出台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管理條例》)并進行了兩次修正,但是在公積金業務快速發展過程中,相關規定已難以滿足現實需要。深圳此次立法旨在填補現行法規規定的空白和不足,為住房公積金管理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國務院《管理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資總額除以上一年度領取工資的月數後的數值。
實踐中,職工和單位對繳存基數的确定存在不同的認識:有意見認為,繳存基數的規定不宜過于剛性,應有一定的彈性空間,以适應多樣的現實需求;也有意見認為,繳存基數的規定應當明确具體,以切實保障職工權益,避免紛争。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借鑒我市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有關規定,《條例(草案)》明确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是指單位向職工按月發放的勞動報酬平均值。同時,鼓勵單位将非按月發放的津貼、項目獎金、年終獎、季度獎等勞動報酬納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計算範疇,兼顧了制度的剛性和靈活性。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低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資标準,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繳存基數上限。
結合新冠疫情以來我市支持企業共渡難關的若幹措施,《條例(草案)》進一步完善了化解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困難的支持機制。單位存在虧損等困難情形的,經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讨論通過,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時間不得超過兩年,緩繳期間的住房公積金應當補繳。兩年期限屆滿後仍然存在虧損等困難情形的,經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應參會人數過半數讨論通過,可以申請停繳住房公積金,每次申請停繳不得超過兩年。單位緩繳或者停繳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可以申請自願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期限累計計算,單位破産清算時欠繳的住房公積金按照單位拖欠的職工工資性質清償。
深圳七成市民是“租房族”,為更好保障他們的權益,《條例(草案)》提出,在優先保證繳存職工提取和貸款資金需求的前提下,經國家相關主管部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探索采取發放項目貸款等方式使用住房公積金支持租賃住房發展。
《條例(草案)》完善住房公積金欠繳投訴、追繳處理機制,單位欠繳住房公積金職工要求追繳的,職工應當在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年内按照規定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交書面申請。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或者協助職工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原标題:《深圳經濟特區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征求意見 鼓勵将年終獎季度獎納入公積金繳存基數》)
(作者:深圳特區報記者 李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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