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關于印發《不動産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不動産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自然資發[2022]79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自然資源局,有關單位:
為落實國家職業資格制度改革要求,自然資源部修訂形成了《不動産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規定》《不動産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經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同意,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原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土地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66号)廢止。
2022年4月13日
附件1
不動産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不動産登記代理專業人員隊伍建設,規範不動産登記代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自然資源統一确權登記暫行辦法》和國家職業資格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适用于在不動産登記代理服務機構,從事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和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的不動産登記代理相關業務的專業人員。
第三條國家設立不動産登記代理專業人員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制度,面向全社會提供不動産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能力水平評價的服務,納入國家職業資格目錄。
第四條不動産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設不動産登記代理人一個層級。
不動産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英文譯為: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Agent。
第五條通過不動産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表明其已具備從事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和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的不動産登記代理專業崗位工作的職業能力和水平。
第六條自然資源部按照國家職業資格制度有關規定,負責制定不動産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并對實施情況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具體承擔不動産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的評價與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試
第七條不動産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1次。
第八條自然資源部對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實施的考試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指導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确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和考試合格标準等。
第九條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負責不動産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組織實施工作,組織成立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研究拟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和考試合格标準等。
第十條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具有高等院校專科及以上學曆的人員,可以申請參加不動産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不動産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合格的,由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頒發自然資源部監制,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産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不動産登記代理人資格證書”)。
證書在全國範圍有效。
第十二條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不動産登記代理人資格證書的,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第三章 職業能力
第十三條不動産登記代理專業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相關法規和行業管理規範,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及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對從事業務中知悉的不動産信息以及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等予以保密,恪守職業道德。
第十四條不動産登記代理專業人員在登記代理活動中,應當以委托人自願委托為前提,獨立、公正、平等、誠信地代理登記業務。
第十五條取得不動産登記代理人資格證書,表明其應當具備以下職業能力:
(一)代理登記申請、确權指界、地籍調查,領取不動産權證書等;
(二)收集、整理權屬來源證明及其他相關材料;
(三)協助權利人辦理權屬争議相關事項;
(四)依法查詢登記資料、查證産權;
(五)提供登記及地籍管理相關法律政策和技術咨詢;
(六)提供整合和整理不動産登記資料、開發建設和升級維護不動産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地籍數據庫等服務;
(七)與登記業務相關的其他受托事項。
第十六條不動産登記代理專業人員應當遵守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有關規定,接受不動産登記代理行業組織等的繼續教育,不斷更新專業知識,提高職業素質和業務能力。
第四章 登 記
第十七條不動産登記代理專業人員實行登記服務制度。登記服務的具體工作由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負責。
第十八條不動産登記代理專業人員應依托不動産登記代理服務機構從事不動産登記代理業務。
第十九條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定期向社會公布不動産登記代理專業人員的登記情況,建立持證人員的誠信檔案,制定執業準則和職業道德準則,為用人單位提供取得不動産登記代理人資格證書人員信息的查詢服務。
第二十條不動産登記代理專業人員應自覺接受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的自律性管理,其在工作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職業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由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取消登記,并收回其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不動産登記代理服務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本行業的各項管理規定,主動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自覺接受行業自律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取得不動産登記代理人資格證書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按經濟系列相應級别職稱擇優聘任。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施行前,依據原人事部、原國土資源部印發的《關于印發<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2002〕116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原國土資源部印發的《關于印發<土地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66号)要求,通過考試取得的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證書,繼續有效。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不動産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自然資源部負責指導、監督和檢查不動産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的實施工作。
第二條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具體負責不動産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的實施工作。
第三條不動産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設《不動産登記法律制度政策》《不動産權利理論與方法》《地籍調查》和《不動産登記代理實務》4個科目。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為2.5小時。
第四條不動産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實行4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4個考試年度内通過應試科目,方可取得不動産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證書。
第五條符合《不動産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規定》(以下簡稱《制度規定》)第十條規定的報名條件者均可申請參加考試。
第六條符合《制度規定》的考試報名條件,并具備下列一項條件的人員,可免試相應科目。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可免試《不動産權利理論與方法》和《地籍調查》2個科目,隻參加《不動産登記法律制度政策》和《不動産登記代理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注冊測繪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可免試《地籍調查》科目,隻參加《不動産登記法律制度政策》《不動産權利理論與方法》和《不動産登記代理實務》3個科目的考試。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可免試《不動産登記法律制度政策》,隻參加《不動産權利理論與方法》《地籍調查》和《不動産登記代理實務》3個科目的考試。
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在報名時,應當提供相應材料。
第七條免試部分科目人員的考試成績,以應試科目數量确定其合格成績管理滾動有效期限。參加2個科目考試其合格成績以2年為一個滾動管理周期;參加3個科目考試其合格成績以3年為一個滾動管理周期。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連續2個或者3個考試年度内通過應試科目,方可取得不動産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證書。
第八條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按有關規定辦理報名手續。參加考試人員憑準考證和有效證件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所屬單位、中央管理企業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九條考點原則上設在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者高考定點學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設置考點,須經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批準。
第十條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審題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也不得參加或者舉辦與考試内容相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願原則。
第十一條考試實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人事考試工作人員紀律規定和考試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切實做好從考試試題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嚴防洩密。
第十二條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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