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王大爺遇到了一件不解的事,自己明明拿到了勝訴判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卻不符合申請執行立案條件。
原來,王大爺之前購買了劉某的房子,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但是付完購房款後,劉某卻一直不配合自己過戶房屋。無奈之下,王大爺将劉某訴至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确認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經審理,法院判決确認房屋買賣合同有效。于是,拿到勝訴判決的王大爺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我向法院申請更名過戶,為什麼不符合執行立案條件?
申請執行的條件之一是執行依據具有給付内容。由于您僅起訴劉某确認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因此判決隻涉及房屋買賣合同效力,不涉及房屋更名過戶,所以您不能直接拿着這份判決向法院申請執行。
什麼是給付内容?
我們執行中的給付内容包括财産給付和行為給付,是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确定義務人必須給付某種财物、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内容。假如您一開始起訴劉某協助辦理更名過戶,法院将一并審查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問題,如果法院判決劉某協助您辦理房屋更名過戶手續,這時判決就具有給付内容。
我明白了,法官,那我現在應該怎麼辦?
您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劉某配合協助更名過戶。待判決生效後,如果其仍不履行,您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
法官說法
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執行依據具有給付内容(本案中王大爺的訴為确認之訴,不具有給付内容);
2、執行依據已經生效(執行依據是民事判決書、調解書的,需要法院開具法律文書生效證明)。
法條鍊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一條: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權利義務主體明确;
(二)給付内容明确。
法律文書确定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明确繼續履行的具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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