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996““5 2““白加黑”的工作總算到了總結的時候,再加把勁,望眼欲穿的年終獎就要拿到手了,我欣喜若狂的計劃着買禮品孝敬爸媽,買年貨過歡樂年,買禮物送給孩子,但是,等等,為什麼我的年終獎發的比同事莉莉多,扣掉個人所得稅後拿到手的反而比莉莉少。
财務人員,請你給我個說法吧!
”全年一次性資金的個人所得稅計算是有臨界區間的,會存在年終獎”多發少得“的情況,而且根據選擇繳納方式的不同,繳納稅款的多少也有很大的區别。今天,我來好好給你講透徹。“
采用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方法計算的比較
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從下表中确定适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
臨界區間在稅率表每個區間上限數×12附近(不含本數)
年終獎需注意稅率變檔區間
臨界區間
具體數值
多一元區間變化多交稅款
3.6萬元附近
36000-38566.67
2310.10-2566.67
14.4萬元附近
144000-160500
13200.20-16500
30萬元附近
300000-318333.33
13750.25-18333.33
42萬元附近
420000-447500
19250.30-27500
66萬元附近
660000-706538.46
30250.35-46538.46
96萬元附近
960000-1120000
88000.45-160000
按照網絡采集案例分析如下:
“2019年12月某公司發年終獎,發給甲144000元;發給乙144001元,比甲多發1元;發給丙160500元,比甲多發16500元;假設該公司選擇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計算納稅。
甲:
第一步,144000除以12=12000元;
第二步,找稅率表,确定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210元;
第三步,計算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适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44000×10%-210=14190元;
第四步,代扣代繳稅款後甲實際到手144000-14190=129810元。
乙:
第一步,144001除以12=12000.08元;
第二步,找稅率表,确定稅率為20%,速算扣除數為1410元;
第三步,計算應納稅額=144001×20%-1410=27390.2元;
第四步,代扣代繳稅款後乙實際到手144001-27390.2=116610.8元。
丙:
第一步,160500除以12=13375.00元;
第二步,找稅率表,确定稅率為20%,速算扣除數為1410元;
第三步,計算應納稅額=160500×20%-1410=30690元;
第四步,代扣代繳稅款後丙實際到手160500-30690=129810元。
通過比較可以看出,雖然乙比甲多發1元年終獎,但扣稅後拿到手的獎金反而比甲少拿13199.2元(116610.8-129810);雖然丙比甲多發16500元,但扣稅後拿到手的獎金和甲一樣多,均為129810元,多發的16500元相當于是給稅局發“獎金”了。這就是所謂年終獎的“臨界區間”。”
采用并入當年工資所得方法計算的比較
李四2019年每月平均發放工資6000元,允許扣除的社保等專項扣除費用500元、每月專項附加扣除3000元;2020年1月份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36000元,沒有勞務報酬等其他綜合所得收入。
以上内容歡迎評論交流
1. 李四選擇将全年一次性獎金不并入當年度綜合所得,2019綜合所得個稅應稅收入如下:
6000×12-5000×12-500×12-3000×12=-30000元<0,
綜合所得不繳納個稅。
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繳納個稅:36000÷12=3000元,對應全年一次性獎金個稅稅率3%,因此應繳納個稅為:36000×3%=1080元。
然而!!就在發放年終獎的前一天,李四因為工作出色,老闆決定給李四增加年終獎,由原來的36000元提高至36001元!
加了年終獎後,按照單獨計算繳納個稅的方式,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繳納個稅:
36001÷12≈3000.08元>3000,
對應全年一次性獎金個稅稅率10%,
因此,應繳納個稅為:36001×10%-210=3390.1元。
獎金增加了1元,李四到手的年終獎卻直接少了2310.1元!
2.如果選擇将全年一次性獎金并入當年度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稅,則李四2019綜合所得個稅應稅收入如下:
獎金為36000的情況下:
(6000×12 36000)-5000×12-500×12-3000×12=6000元
其綜合所得應繳納個稅:6000×3%=180元
獎金為36001的情況下:
(6000×12 36001)-5000×12-500×12-3000×12=6001元
其綜合所得應繳納個稅:6001×3%=180.03元
使用這種計算方法個稅僅僅增加0.03元!能夠有效避免“年終獎1元陷阱”,使這一塊錢不再燙手。
合理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稅收優惠政策,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1.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在一個納稅年度内,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隻允許采用一次。
2.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間,選擇按“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找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應納稅額的,獎金發放金額如在上述6個臨界區間範圍内,将出現“多發少得”的情形。
3.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間,在每月正常工資小于稅前扣除各項目合計數值下,将全年一次性獎金計入當年度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稅更合适。 來源:廈門稅務,稅東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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