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年末,許多人的帶薪年假還沒有休完,是補錢還是安排休息?關鍵是有幾天年假一直是員工與單位争執最多的地方。尤其是針對準備離職的員工,對于此類年休假應該如何去處理呢?
同時,如果一個人長期工作沒有假期的話,那麼他的工作效率無疑會很低下,因此我們國家規定了員工的年休假。那麼大家知道年假的工作年限計算方法是什麼,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知識,大叔整理了相關的内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什麼是年休假呢,法律又是如何規定呢?
其中,《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
1、“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4、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條款釋義:
1、工作年限不僅僅是指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是指員工從參加工作之日算起。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2、在私企沒有繳納社會保險,隻要提供勞動合同,工資條等工作經曆憑證,均可計算工齡;
3、在校學習、待業和領取失業保險期間,不作為年休假計算的工齡。
4、上面第三條的規定;
從法律定義中可以看出,年假的決定性因素是工作時間的長短。而這個工作時間長短決定了年假的長短。
例如:
小王在甲公司工作6年,在乙公司工作5年。此時小王要求休年假,乙公司是按照11年的10天計算,還是按照5年的5天計算?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應該按照11年計算,因為計算年假是累計工作時間。
二、年假的多少應該如何認定呢?有哪些可參考的因素呢?
例如:
小王50歲了,剛到乙公司1年,他說之前在甲公司工作了30年,需要休息15天的年假。換成誰是公司領導估計也不怎麼願意吧?
所以年休假的認定也是一個問題:員工虛報工作年限又怎麼處理?
于是很多單位要求員工提供工作年限的證明材料——勞動合同、社保記錄、離職證明等;
離職證明:一般的離職證明材料上面會書寫工作時間、離職時間,這樣的材料在一些單位也是默認可以作為工作證明的。
社保記錄:社保記錄是官方材料,是最具有權威性證明工作年限的材料,但是社保隻能查詢2年的記錄,超過2年就無法區分是職工社保還是個人靈活就業繳納的社保,也就是說超過2年,無法證明是工作還是失業或者個體經營者。
勞動合同:絕大多數企業還是認有合同的,但是唯一的不好就是合同容易丢失,員工難以妥善保存。
仲裁确定:仲裁委會根據相關文件、材料裁決員工的工作年限,但是鬧到這一步不值得。
三、如果未能履行該如何處理?
1、企業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年休假天數少于實際天數,在年度内對未休的年休假按照日工資的300%(含正常工資)支付工資報酬;
2、企業安排但職工不願意休且書面的,用人單位隻支付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即可;
3、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不能享受當年度的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4、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生産、工作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一般應在1個年度内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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