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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帶貨成交規定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9-09 23:26:52

一、引言

近幾年,随着直播帶貨的興起,相關稅收問題也接踵而至。由于稅收法律、法規的滞後性,此類新興商業模式的稅務處理往往面臨着較大的不确定性。

最近,有粉絲向我們咨詢,直播帶貨取得的收入屬于銷售貨物還是銷售服務?

要回答這個問題,其關鍵在于對其商業模式的理解,包括品牌方與主播的關系、雙方之間的交易方式、風險承擔等。商業模式不同,其稅務處理也不盡相同。

二、主播為品牌方員工

品牌方與主播為勞動關系,主播通過網絡平台為自己所屬企業帶貨。主播從企業取得固定薪酬或者根據銷售結果取得提成。

直播帶貨成交規定(到底屬于銷售服務還是銷售貨物)1

該模式下的稅務處理相對較為簡單,主播在品牌方任職,屬于品牌方直接銷售商品;主播取得的收入,無論以何種形式發放,均與任職受雇有關,屬于工資、薪金所得。

二者的稅務處理如下:

  • 個人所得稅:對于主播來說,由于其為品牌方的員工,無論其使用的是企業的直播賬号,還是個人的直播賬号,取得任何名義的報酬均應當并入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 增值稅:對于品牌方來說,屬于銷售自有商品,應按銷售貨物的全額确認收入并計算增值稅。
  • 企業所得稅:品牌方支付主播報酬應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憑工資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主播非品牌方員工

主播是獨立的自然人或者其他企業的員工(以下統稱為直播方)。此時又可細分為多種不同的交易模式,本文将選擇三種典型的模式進行分析:

模式一:直播方在直播間上架品牌方商鋪的鍊接,品牌方直接發貨給買方,商品銷售款和銷售傭金通過平台分别結算至品牌方和直播方的賬戶。

直播帶貨成交規定(到底屬于銷售服務還是銷售貨物)2

這是目前比較主流的直播帶貨交易模式,直播方僅作為服務提供商向品牌方收取傭金等收入,貨款和貨物均不會經過直播方,實質是直播方為品牌方提供“經紀代理”或“業務宣傳”服務。

直播方的稅務處理如下:

  • 增值稅:
  • 按照收取的傭金确認銷售額,按銷售服務計算增值稅。
  • 所得稅:
  • 如果主播是獨立的自然人,傭金收入應按“勞務報酬”或“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目前國稅總局對于“勞務報酬”與“經營所得”的認定比較模糊,本文不再詳述,具體可以參見往期精選:勞務報酬還是經營所得?傻傻分不清楚);
  • 如果主播是其他企業的員工,傭金收入并入該企業的收入總額計算企業所得稅,主播從該企業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繳納個稅。

模式二:品牌方未開通直播平台賬号,直播方在直播間上架自己商鋪的鍊接,商品由品牌方直接發貨給買方,商品銷售款全部結算至主播的賬戶後,直播方扣除傭金,與供應商線下結算貨款。

直播帶貨成交規定(到底屬于銷售服務還是銷售貨物)3

該模式下,直播方先收取貨款,再支付給品牌方,是否會構成兩次銷售貨物的交易呢?

筆者認為,資金的流向并不會改變交易的實質,直播方應當按全額确認貨物銷售收入還是應當按淨額确認服務收入,可以參考《企業會計準則14号——收入》,其關鍵在于在向買方轉讓商品前,直播方是否擁有對該商品的控制權,并綜合考慮以下事實和情況:

①直播方是否承擔向買方轉讓商品的主要責任;

②直播方在轉讓商品之前或之後是否承擔該商品的存貨風險;

③直播方是否有權自主決定所交易商品的價格。

對該模式的分析:

商品的倉儲、物流均由品牌方負責,主播不承擔轉讓商品的主要責任;

商品轉讓前,存貨風險全部歸品牌方;商品轉讓後,主播可能需要對商品承擔退貨和賠償的責任,但通常可以向品牌方追償,因此仍然由品牌方承擔主要風險;

定價方面,直播方通常沒有自主定價權,僅賺取銷貨傭金。

因此,該模式除資金流外,其他方面均和模式一沒有任何區别,直播方的稅務處理也應與模式一一緻,屬于銷售服務,按傭金金額确認銷售收入并申報納稅。

模式三:品牌方先将商品發運至直播方,直播方在直播間上架自己的商鋪鍊接,商品由直播方發貨給買方,商品銷售款全部結算至主播的賬戶後,與供應商線下結算貨款。

直播帶貨成交規定(到底屬于銷售服務還是銷售貨物)4

該模式與模式二的區别在于,直播方先占有貨物,并由直播方向買方交付貨物。此時判斷直播方應如何進行稅務處理,相較上述兩種模式會更為複雜,關鍵仍然在于是否取得商品的控制權,可以從以下幾點進行考慮:

  • 主播方是否買斷商品,未售出的商品是否能夠無條件退還給品牌方;
  • 主播方是僅從品牌方處賺取傭金,還是賺取銷貨差價;
  • 主播方承擔退貨或賠償責任後,是否能夠向品牌方追償等。

如直播方取得商品的控制權,例如買斷貨物并賺取銷售差價,則構成“銷售貨物”。

如直播方未取得商品的控制權,例如主播沒有定價權、且不承擔存貨風險,則可能構成“銷售服務”或“委托代銷”。

四、品牌方的稅務處理

無論何種交易模式,品牌方均應按 “銷售貨物”進行稅務處理。

并且需要注意的是,品牌方的銷售收入不得扣除支付直播方的傭金。實務中,一些品牌方僅按實際收到的結算款确認銷售收入的,存在少計收入的風險。

同時,支付直播方的傭金應當取得直播方開具的服務費發票,方可稅前扣除。

五、結語

除上述列舉的模式外,可能還存在其他的衍生模式,本文無法詳盡列舉。直播帶貨的稅務處理,不能僅看資金流、貨物流等表面形式,而是需要去了解其背後的商業實質。品牌方和直播方可以通過人員安排、合同約定和交易模式設計,來實現符合自身需求稅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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