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近幾年,随着直播帶貨的興起,相關稅收問題也接踵而至。由于稅收法律、法規的滞後性,此類新興商業模式的稅務處理往往面臨着較大的不确定性。
最近,有粉絲向我們咨詢,直播帶貨取得的收入屬于銷售貨物還是銷售服務?
要回答這個問題,其關鍵在于對其商業模式的理解,包括品牌方與主播的關系、雙方之間的交易方式、風險承擔等。商業模式不同,其稅務處理也不盡相同。
二、主播為品牌方員工
品牌方與主播為勞動關系,主播通過網絡平台為自己所屬企業帶貨。主播從企業取得固定薪酬或者根據銷售結果取得提成。
該模式下的稅務處理相對較為簡單,主播在品牌方任職,屬于品牌方直接銷售商品;主播取得的收入,無論以何種形式發放,均與任職受雇有關,屬于工資、薪金所得。
二者的稅務處理如下:
三、主播非品牌方員工
主播是獨立的自然人或者其他企業的員工(以下統稱為直播方)。此時又可細分為多種不同的交易模式,本文将選擇三種典型的模式進行分析:
模式一:直播方在直播間上架品牌方商鋪的鍊接,品牌方直接發貨給買方,商品銷售款和銷售傭金通過平台分别結算至品牌方和直播方的賬戶。
這是目前比較主流的直播帶貨交易模式,直播方僅作為服務提供商向品牌方收取傭金等收入,貨款和貨物均不會經過直播方,實質是直播方為品牌方提供“經紀代理”或“業務宣傳”服務。
直播方的稅務處理如下:
模式二:品牌方未開通直播平台賬号,直播方在直播間上架自己商鋪的鍊接,商品由品牌方直接發貨給買方,商品銷售款全部結算至主播的賬戶後,直播方扣除傭金,與供應商線下結算貨款。
該模式下,直播方先收取貨款,再支付給品牌方,是否會構成兩次銷售貨物的交易呢?
筆者認為,資金的流向并不會改變交易的實質,直播方應當按全額确認貨物銷售收入還是應當按淨額确認服務收入,可以參考《企業會計準則14号——收入》,其關鍵在于在向買方轉讓商品前,直播方是否擁有對該商品的控制權,并綜合考慮以下事實和情況:
①直播方是否承擔向買方轉讓商品的主要責任;
②直播方在轉讓商品之前或之後是否承擔該商品的存貨風險;
③直播方是否有權自主決定所交易商品的價格。
對該模式的分析:
商品的倉儲、物流均由品牌方負責,主播不承擔轉讓商品的主要責任;
商品轉讓前,存貨風險全部歸品牌方;商品轉讓後,主播可能需要對商品承擔退貨和賠償的責任,但通常可以向品牌方追償,因此仍然由品牌方承擔主要風險;
定價方面,直播方通常沒有自主定價權,僅賺取銷貨傭金。
因此,該模式除資金流外,其他方面均和模式一沒有任何區别,直播方的稅務處理也應與模式一一緻,屬于銷售服務,按傭金金額确認銷售收入并申報納稅。
模式三:品牌方先将商品發運至直播方,直播方在直播間上架自己的商鋪鍊接,商品由直播方發貨給買方,商品銷售款全部結算至主播的賬戶後,與供應商線下結算貨款。
該模式與模式二的區别在于,直播方先占有貨物,并由直播方向買方交付貨物。此時判斷直播方應如何進行稅務處理,相較上述兩種模式會更為複雜,關鍵仍然在于是否取得商品的控制權,可以從以下幾點進行考慮:
如直播方取得商品的控制權,例如買斷貨物并賺取銷售差價,則構成“銷售貨物”。
如直播方未取得商品的控制權,例如主播沒有定價權、且不承擔存貨風險,則可能構成“銷售服務”或“委托代銷”。
四、品牌方的稅務處理
無論何種交易模式,品牌方均應按 “銷售貨物”進行稅務處理。
并且需要注意的是,品牌方的銷售收入不得扣除支付直播方的傭金。實務中,一些品牌方僅按實際收到的結算款确認銷售收入的,存在少計收入的風險。
同時,支付直播方的傭金應當取得直播方開具的服務費發票,方可稅前扣除。
五、結語
除上述列舉的模式外,可能還存在其他的衍生模式,本文無法詳盡列舉。直播帶貨的稅務處理,不能僅看資金流、貨物流等表面形式,而是需要去了解其背後的商業實質。品牌方和直播方可以通過人員安排、合同約定和交易模式設計,來實現符合自身需求稅收安排。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