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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産資源出讓程序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2-19 02:12:19

礦産資源出讓程序?引言由于開發礦産資源投入資金多,投資周期長,礦業權人出于資金不足或分擔風險等原因,引入投資人進行合作勘查、合作開發,以實現優勢互補,提高開發礦産資源效率的情形并不鮮見如果礦業權人與建設單位協商多年無果,或者怠于行使索要補償的權利此時,投資人是否有權作為原告直接起訴建設單位要求壓覆補償,如果不能,又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呢?,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礦産資源出讓程序?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礦産資源出讓程序(合作勘查開發的礦産資源被壓覆時)1

礦産資源出讓程序

引言

由于開發礦産資源投入資金多,投資周期長,礦業權人出于資金不足或分擔風險等原因,引入投資人進行合作勘查、合作開發,以實現優勢互補,提高開發礦産資源效率的情形并不鮮見。如果礦業權人與建設單位協商多年無果,或者怠于行使索要補償的權利。此時,投資人是否有權作為原告直接起訴建設單位要求壓覆補償,如果不能,又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呢?

一、司法實踐關于投資人在壓覆補償案件中原告主體資格的裁判規則

(一)認為投資人具有原告資格的裁判觀點及理由

在(2017)黔民終920号案件中,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作出了截然相反的裁判。一審法院認為,礦業權為用益物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我國礦業權實行證、權管理制度,探礦權的轉讓探礦權人必須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且經依法批準才能轉讓,否則構成違法轉讓。A公司并非登記的探礦權人,也未能證明其實本案的直接利害關系人。探礦權人雖同意A公司以原告身份提起訴訟,但訴訟權利依法不能轉讓和讓渡。因此,A公司不具有本案原告訴訟主體資格。

二審法院則認為,A公司請求的是案涉煤礦勘探投資損失的補償,并非是對案涉煤礦礦業權價值的補償。且探礦權人明确表示勘查投資損失賠償的權利由A公司享有,該意思表示是實體權利歸屬的明确,而非訴權的讓渡。因此,A公司對案涉煤礦勘探投資損失的補償有訴的利益,是适格原告。

本案具有一定特殊性,因為投資人主張的是由于建設項目壓覆礦權的勘查投資損失,而不包含壓覆礦産資源的價值,且探礦權人明确表示獲得賠償的權利由投資人行使。

(二)認為投資人不具有原告資格的裁判觀點及理由

在渝02民終3125号案件中,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産資源法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對礦産資源的勘查、開采實行許可證制度。勘查礦産資源,必須依法申請登記,領取勘查許可證,取得探礦權。第三人房管局是案涉銅礦的探礦權人。A公司系代原房管局對案涉銅礦進行普查。B公司雖系實際出資人,但并不直接享有案涉銅礦的探礦權,其損失不能直接向建設單位主張。

此種裁判觀點在司法實踐中較為普遍,法院一般認為投資人并非登記的礦業權人,無權作為原告主張壓覆補償。該觀點具有一定合理性,建設單位在壓覆補償時無從得知礦業權存在其他投資人或實際經營者,也無法判斷真實性,隻向礦業權人補償能夠降低建設單位的風險,推動建設項目順利實施。

二、投資人在不同合作勘查開發模式中的請求權

目前礦業權合作勘查開發基本有兩種模式,包括實體性合作和契約型合作。

(一)投資人在實體性合作中的請求權

實體性合作就是投資人與礦業權人設立合作法人,并将礦業權變更登記至合作法人名下,且需辦理轉讓審批。礦業權實際屬于股東的出資,辦理變更登記後即為合作法人的财産。該種合作模式下,在礦産資源被壓覆時,合作法人是登記的礦業權人,補償請求權應由合作法人行使。此時投資人對壓覆補償享有的是作為合作法人股東的收益分配權,投資人與合作法人之間并無投資合作關系,對礦業權也不享有相應份額。因此,即使合作法人怠于行使相關權利,投資人也不能直接作為原告直接要求建設單位予以壓覆補償。

(二)投資人在契約型合作中的請求權

契約型合作模式的礦業權主體不發生轉移,雙方僅就資金投入、利潤分配等事項作出約定。對于安全管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礦業權實體享有等權利義務,受到法律法規的強制性約束,且須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備案登記。在契約型合作模式中,雙方一般約定對礦業權享有的權益份額。此時,投資人能否作為礦業權的共有人,主張壓覆補償?

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内,探礦權、采礦權一般被認為屬于用益物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條規定,兩個以上組織、個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的,參照适用本章的有關規定。因此,礦業權不屬于所有權,對于礦業權的共有是準共有。礦業權的取得有嚴格的法定程序且需經過審批,其權屬以自然資源部門的登記為準,具有對世效力。投資人與礦業權人簽訂的合作協議,即使約定對礦業權享有相應份額的權益,但與基于夫妻等關系對财産形成的共有存在本質區别,其内部約定無法對抗善意的建設單位,也就不具有原告資格。

三、契約型合作模式下,投資人維護權益的路徑

(一)依據合作協議的約定,向礦業權人主張補償

在建設項目壓覆礦産資源時,造成的損失不僅包括被壓覆部分礦産資源的價值,也包括實際的投入、設備等損失。在礦業權人怠于履行向建設單位主張壓覆補償時,投資人可根據雙方約定直接起訴礦業權人,向其主張補償。但是,這需要投資人在簽署合作協議時,對雙方權利義務進行清晰安排,以免産生争議時沒有合同依據。

(二)根據礦業權人讓渡的索賠權,向建設單位主張部分補償

根據上述支持投資人具有原告資格的裁判觀點,在投資人主張自身對礦業權勘查開發的實際投入損失時,且礦業權人将獲得補償的權利授予投資人行使時,投資人有權直接起訴建設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我們認為,礦業權登記屬于行政管理範疇,不能以此認定礦業權人才具有原告主體資格。國家支持通過簽訂協議引進資金進行合作勘查或開采,這屬于民事法律規制的範疇,投資人對礦業權享有的權利應當得到尊重和保護,不應以行政法律規定剝奪其訴訟權利。

雖然投資人不是登記的礦業權人,但是其基于合作協議對礦業權享有相應權益,該種權益理應包含礦産資源被壓覆時可獲得的補償。因此,投資人作為原告起訴建設單位具有直接的利害關系。為避免礦業權人的利益受損,法院可以追加礦業權人為第三人,能夠避免浪費司法資源,起到定分止争的效果。

結語

由于投資人不是登記的礦業權人,在礦産資源被壓覆時,其權益難以得到保障。因此,樹人律師建議,投資人在與礦業權人簽訂合作協議時,對合作模式和雙方權利義務要審慎考慮,盡最大可能保護自身權益。比如,可在合同中約定:“當礦産資源被壓覆時,礦業權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内與建設單位完成協商并獲得補償款,否則視為礦業權人将索賠權利讓渡給投資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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