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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末官吏腐敗原因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20 07:43:59

明清末官吏腐敗原因(衙役也分三六九等)1

衙役、書吏,古裝影視題材中經常出現的一個職位,是古代明清社會中基層政府機構不可或缺的人員。

州府、縣府是明清最基層的政府機構,在這些縣裡面行走着形形色色的公務人員。衙役、書吏便是這些形形色色、匆匆忙忙的公務人員的一個群體。

一、衙役、書吏的起源

科舉考試是隋朝最偉大的發明,太多的讀書人想進入社會上層,獲得施展才智的機會,這是一個公平快捷的途徑。

胥吏出現在唐玄宗年間,中國的官和胥吏遠遠大于朝廷文武命官人,整天忙裡忙外的原來都是胥吏。胥吏有些類似于現在的在政府部門工作的臨時工作人員。

有一點值得我們注意,能夠求學進入州縣學的人是有一定數量的,在此基礎上通過科舉考試進入仕途的人則是一定數量上的少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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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科舉社會中未能進入上層的讀書人,因為其受到過教育方便與官府打交道,同時也為了生計進入衙門或是從事與公門相關的事務,逐漸形成了胥吏的主要來源。

明清時期州縣衙門中,可以說是吏員十倍于官員,差役十倍于吏員。明清胥吏已經發展到極點,對地方事務的決策影響深遠。

在明清時期,衙役、書吏作為胥吏中的一種在地方政府中顯然是非常重要的。

基層吏員與差役在中國古代曆史長河中,繼承、發展并且形成了具有時代特征的群體影響着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

基層書吏如縣衙中六房書吏,行走在鄉裡,他們作為官與民之間的互動的存在,對于地方社會的各個方面都起到一定作用。

吏役的身份介于衙門和鄉間,對于地方事務有着一定的話語權和主導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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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衙役、書吏的日常辦公和地位

明清基層社會中百姓的識字率是很低的。但是,百姓在日常的生活當中處理具體事務又需要與文字發生關系。這種環境下衙役、書吏在百姓與縣官、州官中間起到一個中介的作用。

比如有的百姓想要起訴,但起訴狀、起訴的流程、文書的填寫對于不識字的百姓是解決不了的。

這種情況下,書吏便可以替百姓填寫文書,引辦流程,提高政府的辦事效率。明清時期鄉裡的書手、算手、主文等形成以書寫計算為技能的群體并多世代繼承。

一方面由于州縣事務的紛繁複雜,這群人的作用逐漸的像基層衙門中的"吏"職能。明代的書手、算手,代替了貼書的職役。

明清兩代吏員與差役制度的發展可謂是已經到達了爐火純青之地步。對于吏員一天的常規活動,也是有着具體的目的與要求。

在衙門當中,總的來說有三類"官、吏、役",官做決策,吏主文書,役供差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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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卯時,衙役、書吏要到官府中報到、點卯打卡上班,雖然沒有編制,但依然要準時上班,不得遲到。

知縣每天工作的内容圍繞處理公文、辦理官司訴訟這些時間,這些工作都離不開文書,也就是書吏。

可見書吏的工作量是比較大的。明中後期由于吏典濫充,吏員的專業化和質量逐漸下滑,一些主文、書手代筆草定文書出現。

由于書吏在政府中的工作範圍是比較廣泛的,和百姓各個階級接觸的人也比較多,在日常中謀取利益,在地方事務中的話語權都有了可以依仗的東西,那就是小權利。

在明前期廣開仕途,三途并舉即科舉、吏員、監生,皆可升轉為官。吏員作為其中一個較大基數的群體通過考滿升遷尚書、侍郎的人也有不少的。

但是明中後期吏員的地位發生了變化,官吏殊途,吏役合流。吏員的地位愈發低下,升遷的機會越來越少,吏員上升的途徑和空間幾乎就被阻斷和擠壓沒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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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員隻能在州縣中從科房到典史、司吏,再往上便難上加難。吏員也隻能在謀取差事,随着升遷道路的切斷,基層吏員人數積壓與擴大也使得基層吏治出現複雜難解的狀況。

明代吏員薪俸微薄,但是靠着常例銀、頂首銀與日常生活中職務之餘所賺取的錢财,使得明清吏員生活也是一種無憂的狀态。吏員和差役的充任、出身、待遇等直接決定其作為。

明清時期吏員和差役由于其地位卑微,卻有極高的事權。這樣一來事權與身份地位的不平衡,一方面使得經營之人有空子可以鑽,另一方面加速了吏役心理出現失衡發生異化。

吏役的組織與役務使得吏役群體在行使具體的事權的時候有了相對的活動空間和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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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僅是明清時期,早在元宋時期,官吏在社會上可以通過工作範圍得到一些灰色的收入,中國幾千年來就是一個封建人情關系社會。

隻要能使得銀子,事情相對是好辦的,哪怕一個小小的官吏。中國傳統的官僚制度冗雜,官吏們陳陳相因的不成文的慣例陋規,呈現出一種邊界模糊的規則。即所謂的官場傳統的影響。

衙役、書吏和官員還是受到品階等的影響,無法在同一各個層次上。

例如婚姻方面,官員與書吏結成姻親,不僅僅是被人看不起,而且會受到行政幹預,甚至遭到彈劫。在清代,衙役被稱為賤役,和奴仆地位一樣。

本身清朝就是一個奴才社會,在清朝之前,官員上朝從沒有跪拜在地上的事情,清朝自建國各級官員都要一直跪在地上直到會議結束。

後期官員們紛紛戴着軟墊護膝以免時間太長疼痛,甚至有的老臣在跪地上而死亡的事件發生。身份低賤的衙役,是清代規定賤民中的一類,和其他賤民一樣,受到種種身份等級的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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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年間,衙役的妻子死後被稱為烈女,但下葬依然按照普通婦女進行安葬,可見衙役身份的卑微也會影響到周圍的親人。

衙役這種身份的服役者,存在于内外大小高低各個級别的衙門。

而衙門就好比一個大社會的濃縮,因此衙門和整個社會一樣,身份與等級充斥其間,社會上彌漫着三六九等、良賤之分,就像一種制度慣性。

衙門中的各色人等自然有了崇卑之别,清律規定皂隸人等不得進正門、走正道、坐公堂。

最關鍵還在于,當良民大多數在自願的情況下充當了身處賤民的衙役的時候,他們似乎毫無怨言,表現出超強的适應能力。

三、衙役的影響

在清朝嘉慶年間,衙役們盡管可以不穿補服、不戴帽頂,但是追求其他方面的享受,吃喝嫖賭,風氣極其惡劣,而且很多吏役完全有經濟承受能力。

這種衙役的風氣也影響到了他們的地位,不受人待見。這與他們的素質德育離不開的。明清時期,官員與吏役之間的鴻溝愈來愈大,吏役的地位也是日益卑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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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多出身科舉,對于吏事不知其巨細,并且其在地上事務職責非常廣泛,這樣一來不得不依賴與吏役去幫助完成地方的治理。

所以說明清吏役對于基層地方社會的影響可謂是最為直接的也是最深刻的。在左右解決政府事務上,各項事宜的解決辦法和處理情況都已形成固定套路

官老爺們在處理百姓日常問題上時間長了就會按照書吏給提供的文書、流程來,這樣就會早就書吏自己形成的套路,好處最大化的歸于自己,會造成處理百姓問題上的辦事不公。

依托官府的威嚴,比如對于案牍的事務繁多,吏役則調換其輕重緩急的順序,使得主官不能夠很好的解決。

吏員和差役則依照舊有的辦法,通過自己的小套路遞給官員。還有官拿三,吏役取七的說法,與官員進行分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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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央王朝下達的法令,衙役們不會真正的去推行,相反會破壞法令的推行。

官府發号施令,吏役負責執行,即使是良法美意思最終實施落地時,百姓沒有獲得其預期的政策帶來的舒适生活,反而先受其害。

究其原因則是吏役在官僚隊伍與百姓之間破壞法令的推行,使得政策的目的、預期結果和現實運行中出現偏差。

這樣的現象是太多了,在《紅樓夢》中就有這樣的描述,賈雨村作為一個縣令,手下有一個小衙役和他一起互相勾結怕得罪王爺而偷梁換柱斷錯案。

明清時期,吏役人數衆多,公務紛雜。人多不見得辦事效率的提高,相反會降低辦事的效率。各衙門吏書則拖沓把持底冊以換取鄉裡賦役中間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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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比如說司法訴訟,快速受理聽斷,則能夠減少中間活動請托等事情,故意拖延時間為了從中收取好處。衙役、書吏當中的小算盤、小伎倆在清朝後期尤為的突出。

巨大的社會變遷力的沖擊,利欲意識增強釀就的個人中心思想,社會風氣的急劇下轉,勢必造成這種不講公平、依權附勢的尴尬境地。

衙役、書吏作為衆多官吏中的一個群體,即是社會進步的一種産物,又是社會進步帶來的一個特殊的群體。

參考文獻:

《大明會典》

《在官法戒錄》

《春明夢餘錄》

文/林伯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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