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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到期個人要求離職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7 06:16:55

合同未到期個人要求離職(合同未滿擅自離職)1

成都的何女士來電咨詢稱,她去年10月與公司簽訂3年期限的勞動合同。但近日因其父母年老需要照顧,因此決定回鄉創業,但公司并未準許。于是李小姐在未辦理離職手續的情況下從公司離職。公司遂向其發函,表示李小姐簽訂3年勞動合同,現隻幹了半年就擅自離職,李小姐應當賠償公司的經濟損失。李小姐想知道,員工在未辦理離職手續的情況下突然離職,單位可以主張經濟損失嗎?

針對何女士的問題,記者采訪了四川精倫律師事務所楊志元律師。楊律師指出:勞動者享有自由擇業權,為維護勞動力的自由流動,法律賦予勞動者的單方解除權。但勞動者的單方解除權并非不受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的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之所以這樣規定,在于便于用人單位招用新人和調整崗位,避免生産經營活動受到不利影響。

同時,《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員工如果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單位并辦理離職手續,給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因此單位對造成的損失負有舉證責任。

綜上所述,楊志元認為:員工擅自離職的,單位能夠舉證證明員工擅自離職給單位造成損失的,員工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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