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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樓下水道堵塞樓上住戶怎麼辦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01 12:57:18

【案情】王某家住某小區一樓,2019年4月10日,王某下班回家,發現家中污水遍地,大量污水浸泡了家具、房門、牆皮。王某随即通知物業公司到現場處理,經物業公司查看,是由于同單元共用的下水管道堵塞,造成該單元所有業主生活廢水,從陽台下水口倒灌造成的。經物業公司疏通下水管道,污水随即退去,但是造成了王某家具浸泡、牆皮脫落等損失,後王某多次找物業公司及樓上13戶全體業主處理損失問題未果,王某便訴至法院,要求物業公司及樓上全體業主賠償其損失。

物業公司認為,其接到通知後立即對下水管道進行了疏通,已經盡到相應的管理責任,不應承擔責任。樓上業主認為,一樓業主也使用該下水管道排放生活廢水,對于管道堵塞也有責任,部分業主認為自己沒有随意傾倒帶有垃圾的生活廢水,不應承擔責任。

經承辦法官多次組織業主及物業公司進行調解,最終由樓上13戶業主及物業公司各賠償王某損失200元,王某撤回了起訴,糾紛得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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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歧

【分歧】本案中,對于樓上業主是否均應承擔賠償責任存在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全體業主随意傾倒生活廢水垃圾都有可能造成下水管道的堵塞,依法屬于共同侵權,在責任人不明的情況下,由共同行為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包括受害人本人及樓上全部業主傾倒生活廢水垃圾都有可能導緻下水道堵塞,屬于共同危險行為導緻的财産損害,應适用過錯推定原則,不能舉證證明自己未實施侵權行為的業主,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無法确認各業主的責任大小的,全體業主應當平均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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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

【評析】本案是典型的相鄰權糾紛案件。根據法律規定,相鄰權是指不動産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處理相鄰關系時所享有的權利。該樓的下水管道是各業主所共用的公共設施,每戶業主都負有維護管道的通暢、保證正常使用義務。受害人的财産損失是因生活垃圾堵塞下水道,造成污水倒灌所緻。而傾倒生活垃圾可導緻下水道堵塞的責任人應當包括受害人本人及樓上全部業主。在具體是哪戶業主或哪戶個業主傾倒垃圾導緻下水道堵塞無法查明的情況下,都具有可能性。故,本案屬于共同危險行為導緻的财産損害,應适用過錯推定原則,如果業主不能舉證證明自己未實施侵權行為,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同時,本案樓上全部業主傾倒生活廢水垃圾的行為是在不同時間發生的,且均是各自獨立實施的,他們在主觀上并無意思聯絡,在推定全體業主均實施了侵權行為的情況下,應當屬于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行為,且無法确認各業主的責任大小。所以,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規定,由全體業主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物業公司承擔着小區物業管理和維護的義務,如果物管公司存在管理不善、未盡相應管理職責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物業合同的約定,對造成下水道的堵塞有過錯的話,其亦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筆者認為,住宅樓内上下相鄰業主因下水管道堵塞,造成低樓層業主财産損失引發的糾紛時有發生,經常因無法确定責任而使相關利害關系人互相推诿,糾紛難以及時解決,如處理不當不但不能徹底解決問題,反而造成新的矛盾。為了維護相鄰業主之間友好和睦相處,應當在分清責任的基礎上,盡量通過調解協商處理。調解不成的話則應從維護公共利益的角度出發,在無免責事由的情況下,判決由使用該下水管道的全體住戶平均分擔受害人的損失。

【法條鍊接】《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四條:不動産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産、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确處理相鄰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二條:不動産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産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産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二人以上分别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确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确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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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濟南市濟陽區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 楊名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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