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規定(一)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内,禁止夜間進行産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産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二)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
(三)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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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衡水市景縣名仕上苑工地半夜11點多了還施工,推土機和工程車的聲音太大,嚴重擾民,望治理。
衡水市景縣城管局
收到投訴後,我局非常重視,立即安排執法人員進行調查處理。對該施工工地下達《整改通知》,責令其夜間嚴禁施工擾民,嚴格按規定時間規範施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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