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放offer是怎樣的?經過招聘和面試,用人單位會在決定錄用應聘者後,向其發出錄用通知書(以下簡稱offer)offer中一般包括薪酬福利、休息休假、試用時長、社會保險、入職時間等相關信息但是關于offer的性質和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未作出明确規定,由于在很多用人單位眼裡,offer不是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沒有法律效力,因此在offer的設計、發送及撤銷方面都很随意,容易引發大量勞動争議,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發放offer是怎樣的?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經過招聘和面試,用人單位會在決定錄用應聘者後,向其發出錄用通知書(以下簡稱offer)。offer中一般包括薪酬福利、休息休假、試用時長、社會保險、入職時間等相關信息。但是關于offer的性質和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未作出明确規定,由于在很多用人單位眼裡,offer不是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沒有法律效力,因此在offer的設計、發送及撤銷方面都很随意,容易引發大量勞動争議。
那麼offer和勞動合同規定的條款發生沖突,以哪個為準?
在現實中,很多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以後,對之前發出的offer不做任何處理,這就引發了兩者發生沖突時,以哪個文件的規定為準的問題。因為這兩份文件都是企業提供的,根據勞動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很可能會作出有利于勞動者的解釋,使企業承擔不利後果。因此,企業有必要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offer失效,或者應約定在兩者發生沖突時,以勞動合同規定的條款為準。
下面小編就以一個案例來說明offer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小張是北京某大學的大三學生,2011 年3月,經過兩輪面試,他被北京一家知名房地産企業看中。面試結束後,負責面試的 HR 直接向小張發放了offer,該offer上寫明了小張的崗位、工作地點、工資标準、社會保險、休息休假、其他福利和入職時間。小張覺得很滿意,因此之後便沒有再參加其他招聘,把主要精力放在了畢業論文設計和答辯上。畢業後小張如期的去公司報到,可意想不到的事情發生了,他被HR告知公司因故需要臨時裁員,對于新一批的員工都将不再錄用。小張接受不了這樣的事實,于是向勞動争議伸裁委員會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審理結果】
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認為,該公司向小張所發的offer是一個内容具體确定的要約,于送達小張時即已生效,用人單位就應該受到該要約全部内容的約束。小張在該offer上寫明的入職日期前如期報到,即表明雙方已經就該offer的全部内容達成了合意,該合意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小張放棄繼續求職,完全是基于對該offer的合理信賴,因此,該公司因不履行訂立動合同的義務構成違約,應賠償小張因此遭受的全部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一項合同的訂立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程序。所謂“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内容具體确定;二是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所謂“承諾”,是指受要約人作出的同意要約内容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一日生效,合同即成立并産生法律約束力。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本案中的offer符合要約的全部特征,其由公司向小張發出,包含和明确了與工作相關的主要信息,因此其構成要約,也就具有要約的法律效力。小張接到offer後,以如期報到的行為表明了接受offer全部内容的意思表示,屬于對該公司發出要約的承諾,因此該offer對公司和小張均産生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違反都應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小編特别強調,在offer送達勞動者之前,用人單位可以撤回,該offer即不會産生“要約”的法律效力。但是offer發放後是不能撤銷的,因為offer上往往載明了期限,而且應聘者可以主張自己相信offer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做好了上班的準備,從而要求用人單位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因此,企業HR在發放offer前,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用人單位在發出offer時,要十分慎重考慮,在确定需要錄用該員工的前提下才能發出offer。HR應在offer中逐一列明不予錄用的除外情形,以保留一定的錄用主動權。offer一經發出即具有了法律效力,單位不得随意單方面變更其中的内容。
2.用人單位在制作和簽發offer時,應尤其注意兩點:其一,明确應聘者應予承諾的期限。如收到offer的應聘者不能按期确認,公司有權取消此職位或另招新人。其二,明确約定違約責任。雙方就offer達成合意後,應聘者未在offer規定的時間内報到,公司可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3.需要特别強調的是,offer與體檢的先後順序。一般來說,對應聘者相關信息的審查,是貫穿在整個招聘過程中的,但最終的具體核實及簽署和保留相關書面文件,往往是在員工入職時才進行的工作。但小編建議,對應聘者的體檢一定不要等到人職時才進行,應先讓勞動者參加入職體檢,在體檢合格以後再發出offer。這樣用人單位既可以根據體檢結果來決定是否錄用員工,又能避免涉嫌就業視,引發勞動争議。
4.offer隻表明用人單位願意以一定條件接納勞動者為其工作的意向,它和正式的勞動合同還是有區别的。因此,單位一旦錄用員工,應盡快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由勞動合同規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避免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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