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拒交物業費這件事,在我們的生活中很常見,有很多是不滿意當下物業服務而拒繳的,也有少部分就是惡意拒繳的,還有一些是自己房屋沒有住人,認為沒有享受到物業服務,所以拒繳的。
我們知道如果業主拒繳物業費,物業公司采用斷水斷電等方式讓業主繳費是不合規的,甚至是違法的。但是物業卻可以起訴不交物業費的業主,而結果通常是物業公司勝訴,業主敗訴,必須要按時繳納拖欠的物業費。
其實關于空置房到底要不要交物業費,很早就有過相關的讨論。開始的時候有人認為空置房沒有住人,也沒有享受到任何物業服務,所以是沒有理由交物業費的。
更何況有的物業服務還那麼差,收費也沒有一個清晰的标準,甚至還會欺淩業主,成為小區的霸主,所以空置房不交物業費是“正義”的。
也有人認為,物業是服務行業,即便房子空置沒有住人,那物業也是會打掃公共區域的,也會維修小區公共區域的設備。即便房子沒有住人,也間接享受到了物業服務帶來的好處。所以,即便房屋空置也是應該交物業費的。
最近幾年,随着物業和業主之間的矛盾愈演愈烈,甚至有人高呼要取消物業,業主可以實現自治或者通過求他方式管理。但央媒也出面點評過這件事,認為物業确實需要改進,但是在沒有找到完美替代物業的産品之前,物業還是有存在的價值和必要的。
那麼空置房到底是否可以“拒交物業費”呢?其實我國已經有過相關的法院判業主敗訴的案例。
比如1世紀财經頻道報道了一個真實案例:湖南省平江縣楊某在2017年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并在開發商按約交房時就辦理了收房手續,且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協議。不過收房後的5年裡,李某一直以“房屋未裝修,空置未住人”為由拒絕交物業費。物業公司無奈,于2022年1月,将李某起訴到法院,要求其支付全額物業費,以及近千元的違約金。
最終法院判決業主敗訴,所謂的房屋空置的理由并不成立,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院給出的理由也很充分:
交納物業費是業主應承擔的一項基本合同義務。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實,2022年起,按照新規的要求,應該統一這樣交
對于“空置房該不該交物業費”,在2022年正在實施的《民法典》第944條規定也給出了确定的答案:
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可能很多人會問了,如果物業服務特别差,達不到要求難道也要繳費嗎?其實答案是肯定的,因為相關法律規定,如果業主對物業服務不滿意,可以通過業主投票(應當有2/3的業主共同參與表決,且同意的人數超過50%)來進行更換。
而在更換物業之前,隻要物業在合約期限内正常服務,那麼不管你的房子是否住人,業主都要繳納物業費。
雖然說我們無法因為物業服務差來拒絕交物業費,但是新的相關規定也在更好的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比如新規下,2022年業主享受3大權益:
1、業主對物業公司的各項費用收支有絕對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2、業主對物業擁有“解聘權”:不滿意,有權決定其去留;
3、賦予業主部分收益權:公共區域的收益應當歸全體業主所有。
所以,當大家的相關權益受到侵害時,我們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為維護我們的相關權益,特别是公共收益這部分,相信和物業要求公開明細,在一部分作為物業管理費用外,其餘的返還給業主,那必然也是一筆不小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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