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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收條件是什麼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8-01 20:10:39

驗收條件是什麼?根據建築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範 GB50444-2008,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驗收條件是什麼?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驗收條件是什麼(驗收判定條件)1

驗收條件是什麼

根據建築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範 GB50444-2008

4.3.2 滅火器配置驗收的判定規則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缺陷項目應按本規範附錄B的規定劃分為:嚴重缺陷項(A)、重缺陷項(B)和輕缺陷項(C)。

2 合格判定條件應為:A=0,且B≤1,且B C≤4,否則為不合格。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

13.2.18 系統工程質量驗收判定條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系統工程質量缺陷應按本規範附錄F要求劃分。

2 系統驗收合格判定應為A=0,且B≤2,且B+C≤6為合格;

3 系統驗收當不符合本條第2款要求時,應為不合格。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8.0.13 系統工程質量驗收判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系統工程質量缺陷應按本規範附錄F要求劃分:嚴重缺陷項(A),重缺陷項(B),輕缺陷項(C)。

2 系統驗收合格判定的條件為:A=0,且B≤2,且B C≤6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泡沫滅火系統

10.0.27 系統工程質量驗收判定條件:

1 系統工程質量缺陷應按表10.0.27劃分為嚴重缺陷項、重要缺陷項和輕微缺陷項。

2 當無嚴重缺陷項、重要缺陷項不多于2項,且重要缺陷項與輕微缺陷項之和不多于6項時,可判定系統驗收為合格;其他情況應判定為不合格。

水噴霧滅火系統

2 當無嚴重缺陷項、重要缺陷項不多于2項,且重要缺陷項與輕微缺陷項之和不多于6項時,可判定系統驗收為合格;其他情況,應判定為不合格。

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

6.0.3 系統的驗收應包括系統施工質量驗收和系統功能驗收。系統功能驗收應包括系統啟動功能驗收、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功能驗收和聯動控制功能驗收。

6.0.4 系統施工質量驗收應包括下列内容:

1 系統組件及配件的規格、型号、數量、安裝位置及安裝質量;

2 管道及附件的材質、管徑、連接方式、管道标識、安裝位置及安裝質量;

3 固定管道的支、吊架和管墩的位置、間距及牢固程度;

4 管道穿樓闆、防火牆及變形縫的處理;

5 管道和設備的防腐、防凍措施;

6 消防水泵及消防水泵房、水源、高位消防水箱、氣壓穩壓裝置及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數量、位置等及安裝質量;

7 電源、備用動力、電氣設備及布線的安裝質量。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和測量及試驗檢查,結果應符合設計要求。

6.0.5 系統啟動功能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統手動控制啟動功能應正常。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使系統電源處于接通狀态,系統控制主機、現場控制箱處于手動控制狀态,消防水泵控制櫃處于自動狀态。分别通過系統控制主機和現場控制箱,手動操作消水泵遠程啟動,觀察消防水泵的動作及反饋信号應正常,消防水泵遠程啟動後應在水泵控制櫃上手動停止;逐個手動操作每台自動控制閥的開啟、關閉,觀察自動控制閥的啟、閉動作及反饋信号應正常;逐個手動操作每台滅火裝置(自動消防炮和噴射型自動射流滅火裝置)俯仰和水平回轉,觀察滅火裝置的動作及反饋信号應正常,且在設計規定的回轉範圍内與周圍構件應無觸碰;對具有直流-噴霧轉換功能的滅火裝置,逐個手動操作檢驗其直流-噴霧動作功能應正常。

2 消防水泵和氣壓穩壓裝置的啟動功能應正常。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應按本标準第5.5.5條第1款、第2款和第5.5.6條的規定逐條檢查,檢查結果應符合要求。

3 主電源、備用電源的切換功能應正常。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應按本标準第5.5.8條的規定檢查,檢查結果應符合要求。

4 模拟末端試水裝置的系統啟動功能應正常。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應按本标準第5.5.10條的規定檢查,檢查結果應符合要求。

6.0.6 系統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功能驗收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查數量:每個保護區的試驗不少于1次。

檢查方法:應按本标準第5.5.11條的規定檢查,檢查結果應符合要求。

6.0.7 聯動控制功能驗收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應按本标準第5.5.12條的規定檢查,檢查結果應符合要求。

6.0.8 系統施工質量不符合本标準6.0.4條規定時,應返工重做或更換系統組件和材料,并應重新進行驗收。

6.0.9 系統啟動功能、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功能和聯動控制功能驗收全部檢查内容合格,方可判定系統功能驗收合格。

6.0.10 系統施工質量驗收和功能驗收同時合格,方可判定系統驗收合格。

防排煙系統

8.2.7 系統工程質量驗收判定條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系統的設備、部件型号規格與設計不符,無出廠質量合格證明文件及符合國家市場準入制度規定的文件,系統驗收不符合本标準第8.2.2條〜第8.2.6條任一款功能及主要性能參數要求的,定為A類不合格;

2 不符合本标準第8.1.4條任一款要求的定為 B類不合格;

3 不符合本标準第8.2.1條任一款要求的定為 C類不合格;

4 系統驗收合格判定應為:A=0且B≤2,B C≤6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7.3.1 遠程監控系統驗收合格判定條件應為:本規範第4.2.1條的第1、2、3、5款、第4.2.2、4.6.1、4.6.2、5.2.1、5.2.2、5.2.3、5.2.5、5.3.1、5.3.2、6.2.1、7.1.4條中的所有款項不合格數量為0項,否則為不合格。

7.3.2 遠程監控系統驗收不合格的,應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後應進行試運行,試運行時間不應少于1個月,複驗合格後,方可通過驗收。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5.0.5 根據各項目對系統工程質量影響嚴重程度的不同,應将檢測、驗收的項目劃分為A、B、C三個類别:

1 A類項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消防控制室設計符合現行國家标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GB50116的規定;

2)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設備的基本配置與設計文件和現行國家标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GB50116的符合性;

3)系統部件的選型與設計文件的符合性;

4)系統部件消防産品準入制度的符合性;

5)系統内的任一火災報警控制器和火災探測器的火災報警功能;

6)系統内的任一消防聯動控制器、輸出模塊和消火栓按鈕的啟動功能;

7)參與聯動編程的輸入模塊的動作信号反饋功能;

8)系統内的任一火災警報器的火災警報功能;

9)系統内的任一消防應急産播控制設備和廣播揚聲器的應急廣播功能;

10)消防設備應急電源的轉換功能;

11)防火卷簾控制器的控制功能;

12)防火門監控器的啟動功能;

13)氣體滅火控制器的啟動控制功能;

14)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聯動控制功能,消防水泵、預作用閥組、雨淋閥組的消防控制室直接手動控制功能;

15)加壓送風系統、排煙系統、電動擋煙垂壁的聯動控制功能,送風機、排煙風機的消防控制室直接手動控制功能;

16)消防應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統的聯動控制功能;

17)電梯、非消防電源等相關系統的聯動控制功能;

18)系統整體聯動控制功能。

2 B類項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消防控制室存檔文件資料的符合性;

2)本标準第5.0.3條規定資料的齊全性、符合性;

3)系統内的任一消防電話總機和電話分機的呼叫功能;

4)系統内的任一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和可燃氣體探測器的可燃氣體報警功能;

5)系統内的任一電氣火災監控設備(器)和探測器的監控報警功能;

6)消防設備電源監控器和傳感器的監控報警功能。

3 其餘項目均應為C類項目。

5.0.6 系統檢測、驗收結果判定準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A類項目不合格數量為0、B類項目不合格數量小于或等于2、B類項目不合格數量與C類項目不合格數量之和小于或等于檢查項目數量5%的,系統檢測、驗收結果應為合格;

2 不符合本條第1款合格判定準則的,系統檢測、驗收結果應為不合格。

5.0.7 各項檢測、驗收項目中有不合格的,應修複或更換,并應進行複驗。複驗時,對有抽驗比例要求的,應加倍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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