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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丹回應商标之争完整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24 06:08:16

喬丹回應商标之争完整(剛剛喬丹)1

“飛人”喬丹與“中國喬丹“長達4年的商标權拉鋸戰迎來了最終結果。

今天(12月8日)上午,美國籃球明星邁克爾·喬丹與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喬丹體育”)之間的商标争議行政糾紛系列案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

喬丹公司對争議商标“喬丹”的注冊,損害邁克爾·喬丹的姓名權,違反商标法。判令商标評審委員會重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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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經濟新聞(nbdnews)記者注意到,在最高法宣判邁克爾·喬丹勝訴後,邁克爾·喬丹向媒體發表了公開聲明,他表示:

我很欣慰地看到,在喬丹體育商标争議案的判決中,最高人民法院認可了我保護自己名字的權利。中國的消費者有權知道喬丹體育及其産品和我并沒有任何關聯。沒有什麼比保護自己的名字更加重要的了,今天的判決彰顯了這一原則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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邁克爾·喬丹聲明原文

喬丹體育有限公司随後發表公開聲明表示:

在品牌推廣過程中我們始終有做防止公衆混淆的說明,喬丹體育是民族企業,公司一直熱心支持體育和公益事業,近三年向國家繳稅超15億,我們尊重判決結果,而這次判決也不會對公司目前使用的商标造成影響。

從一家福建晉江小廠起家,到依靠“喬丹”做成了要沖擊IPO,年營收超過10億的運動品牌。喬丹體育如今遭到“遲來的”判決,或許對中國企業都具有警示意義。

長達4年官司終落地

今天,飛人喬丹或許松了一口氣。而這場美國籃球明星與國内知名體育用品企業的商标權之争,最早還要追溯到4年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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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邁克爾·喬丹以争議商标的注冊損害其姓名權,違反2001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規定為由,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标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争議商标的申請。但商标評審委員會裁定争議商标予以維持。

邁克爾·喬丹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維持商标評審委員會的裁定。此後,邁克爾·喬丹又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上訴被駁回。

此後,邁克爾·喬丹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裁決:

喬丹公司對争議商标“喬丹”的注冊損害邁克爾·喬丹姓名權在先,違反商标法。撤銷此前的一、二審判決,并判令商标評審委員會重新裁定。法院同時認定,拼音商标“QIAODAN”及“qiaodan”未損害喬丹姓名權。同時,最高院駁回了喬丹公司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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邁克爾·喬丹(資料圖,圖片來源:東方IC)

在業界看來,“苦熬”4年的邁克爾·喬丹算是等來了良好的結局:法院終于認定,“喬丹”因違反商标法應予撤銷。同時,法院也認可了中文“喬丹“與他本人的天然聯系。

“主觀惡意注冊”罪名成立

在這場曆時4年的拉鋸戰中,始終有一個争議焦點,那就是,喬丹體育究竟有沒有主觀故意注冊“喬丹”商标,“蹭”邁克爾·喬丹的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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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對喬丹案做出判決

對于這一點,最高人民法院的判詞做出了非常清晰的陳述,每日經濟新聞(nbdnews)記者整理如下。

争議一:“喬丹”商标是否與邁克爾•喬丹對應?

喬丹體育認為,由于重名的原因,姓名與自然人之間,難以形成唯一對應關系。“不一定提到喬丹,就一定指向原告。”

不過,在這次的判決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示,之前,商标評審委員會對于喬丹“唯一對應”的指标過于嚴苛,本院不予支持。同時最高人民法院認定,邁克爾·喬丹本人對中文喬丹享有姓名權。

具體理由如下:我國期刊、報紙等大量,都以中文喬丹指代再審申請人。中文喬丹已經與再審申請人建立了穩定的對應關系。從1984年開始,至2011年,我國《人民日報》、《參考消息》先後刊登了282篇相關、1376篇喬丹的文章,在上述文章的标題中,多以中文喬丹指代,或“飛人”,“邁克爾·喬丹”指代喬丹。并且,在我國境内出版的書籍、專刊,都多以中文喬丹指代。

同時,本院做出的調查報告顯示:

向受訪者提問,提到“喬丹”,您想到的是?有83.5%,63.8%的受訪者都想到的是再審申請者,隻有14.5%,24%的受訪者想到的是喬丹體育。

最高人民币法院表示:調查的數據,與本院認定的前述事實可以相互印證。可以以中文喬丹指代再審申請人。綜上,中文喬丹在我國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并以形成了穩定的對應關系,故邁克爾•喬丹在我國享有中文喬丹的姓名權。

争議二:“喬丹公司”是否是惡意注冊?

最高院明确表示,是否有明顯的主觀惡意,是認定喬丹公司是否損害喬丹姓名權的重要考量因素。

最高院認為,喬丹公司是明知喬丹有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并未與喬丹本人協商談判,獲得許可及授權,而是擅自注冊了包括争議商标在内的與喬丹密切相關的商标。放任相關公衆誤認為自己的商标與邁克爾喬丹存在特定聯系。并且,使喬丹公司無需付出過多成本,就實現喬丹本人為其代言的效果。

喬丹公司如此的行為,違反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誠實信用的原則,對于争議商标的注冊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

最高院還表示,對于使用“喬丹”注冊商标的原由,喬丹公司有過三種完全不同的解釋,但無論是“南方的草磨”,還是“美好的意思”,又或是“在90年代,我們還是村辦企業的時候,曾經找到了晉江當地的商标事務所,他們幫我們起名的時候就包括這個名字。” 均缺乏明顯的事實依據,難以令本院信服。

喬丹體育坎坷的IPO之路

值得一提的是,深陷侵權糾紛的喬丹體育正在沖擊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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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營報今年4月對喬丹體育的報道

每日經濟新聞(nbdnews)記者注意到,早在2011年11月25日,喬丹體育就已過會,并計劃于次年3月底前挂牌上市。不過,在外界來看,深陷糾紛訴訟,也使得喬丹體育的IPO之路困難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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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證監會網站

喬丹體育2011年發布的招股書顯示,喬丹體育拟登陸上交所主闆市場,預計發行股數為11250萬股,預計募集資金10.64億元,保薦機構為中銀國際證券。該公司融資10.64億元主要用于生産基地擴建和直營店等項目建設。

喬丹體育的上市進程,在當時因被稱為“A股體育鞋服第一股”而廣受關注。喬丹體育當年财報顯示,2008年喬丹體育的收入為11.35億元,2009年收入翻倍至22.79億元,2010年進一步增加至29.12億元,2011年僅上半年收入就達到17.01億元。

不過,在招股說明書中,喬丹體育對“争議商标”也有過相關陳述:

發行人商号及主要産品商标“喬丹”與美國前職業籃球球星 Michael Jordan的中文音譯名“邁克爾 喬丹”姓氏相同。目前,公司和邁克爾 喬丹不存在任何商業合作關系,也未曾利用其形象進行企業、産品宣傳。但仍可能會有部分消費者将發行人及其産品與邁克爾 喬丹聯系起來從而産生誤解或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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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喬丹體育2011年招股說明書

喬丹體育或許沒想到的是,招股說明書的這一點,也成為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重要依據之一。最高院認為:

招股說明書中,特意提到了這一點風險,說明喬丹公司亦認識到商标可能會和邁克爾·喬丹相互聯系。因此注冊商标構成主觀惡意侵權。

對于喬丹案,有業内人士分析向每日經濟新聞(nbdnews)記者表示:

在現在的商業環境下,喬丹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或許在品牌的初創階段,企業的确可以利用這兩個字賺到些魚目混珠的利潤。但随着企業自身的做大做強,當初使用的小伎倆,反而成為了喬丹體育的一種“原罪”。

“在成長後期提升品牌的價值,如何擺脫這種 ‘山寨’的烙印,是喬丹體育後續發展要面對的挑戰。”該人士表示。

每經編輯 李淨翰

本文為每日經濟新聞 nbdnews 原創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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