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楊浦法院)審結一起侵害顔色組合商标權案件,判決涉案企業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商标權利人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共計50萬元。
案情回放
瑞典甲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是密封模塊産品的生産商,在我國注冊有第11945216号藍黑顔色組合商标“
”。該商标由藍色(國際标準色卡色号:2925)和黑色(國際标準色卡色号:黑色)組合而成,根據商标說明書記載,藍色和黑色以同心圓的形式使用在指定商品上,黑色圓圈位于中心位置,四周環繞藍框。密封模塊産品的另一家生産商上海乙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在其網站、展會産品手冊上宣傳的産品外觀上也采用了黑色圓圈位于中心、四周圍繞藍框的同心圓形式。原告甲公司認為乙公司侵害了其顔色商标權,遂訴至上海楊浦法院。被告乙公司則認為,其公司成立時間及在産品上使用藍黑顔色的時間均早于原告顔色商标的注冊時間,且兩者在具體色号上存在差别。
▲原告産品和被告産品
法院裁判
上海楊浦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控侵權的密封模塊商品的樣式為藍色和黑色的同心圓形式,與原告商标僅存在藍色色号的差異,整體構成近似,侵害了原告的注冊商标專用權。而對于被告的“在先使用”抗辯,原告使用藍黑顔色組合标識的時間早于被告在模塊式密封裝置等産品上使用涉案藍黑顔色的組合的時間。在2007年被告成立并使用涉案标識時,原告的藍黑顔色組合标識已在行業内具有一定的影響力,被告作為與原告同行業的經營者,卻仍在同類産品上使用近似顔色标識,其行為構成商标侵權。據此,一審法院判決乙公司停止侵權、在網站上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00,000元及合理費用100,000元。
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本案系一起因侵害他人顔色組合商标而引起的侵權案件,本案的審理明晰了顔色組合商标的比對規則,并對如何準确認定商标在先使用抗辯的問題進行了回應。
一、顔色組合商标的定義與構成
顔色組合商标是指由兩種或兩種以上顔色構成的商标,系我國注冊商标中的一種特殊類型,法律對此類商标所涉及的顔色與特定使用方式予以保護。商标申請人在申請注冊顔色商标時,應将顔色組合标識的彩色圖樣(具體顔色色号)、使用方式在申請書中予以明确。
二、顔色組合商标的侵權認定标準
與傳統商标相比,由于産品本身就具備一定的色彩以彰顯其裝飾和宣傳功能,加之顔色組合商标可能會因使用方式不同而發生形狀變化,因此,普通消費者通常難以将顔色當作産品的重要識别特征。這使得顔色組合商标的顯著性标準高于其他商标,同時也使得此類商标侵權的審查認定有更嚴格的标準。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主要以消費者的一般注意力為準,根據使用的顔色差異、排列組合方式、使用方式、整體視覺效果等綜合作出判斷。
三、“在先使用”抗辯的審查
本案中,在乙公司成立之前,甲公司已在密封模塊商品上使用藍黑顔色組合标識,且相關标識已在行業内具有一定的影響力。雖然當時涉案商标并未注冊,但甲公司已為培育該商标付出了較大的人力與物力,進行了持續的宣傳推廣。在此情況下,乙公司在進入相同行業時應對甲公司的商業經營标識予以合理的避讓,公平有序的進行市場競争,在甲公司商标注冊之後更應及時更換侵權産品外觀。現乙公司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甲公司的商标權,無法構成“在先使用”。
法官提醒,經營者進入某一行業時,應充分了解行業内其他經營者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标記情況。在選擇自身的商标或服務标記時,對他人的注冊商标、未注冊但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業标識予以合理的避讓,從而杜絕潛在的侵權風險。
來源:浦江天平微信公衆号
編輯:田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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