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人類食用與轉基因有關的食品曆史已達40餘年。各個國家也都為轉基因食品制定了相應的法規政策,今天中食安信帶大家來看一下歐盟對于轉基因食品的監管及标識要求吧。
1.歐盟轉基因食品的監管
2003年,歐盟委員會制定了(EC)No 1829/2003法規來規範轉基因食品和飼料的批準、監管以及标簽要求。(EC)No 1829/2003法規中CHAPTER II規定了轉基因食品是采用審批上市的方式進行管理,申請批準時按Article 5的要求準備,包括受理時間、申請人的姓名和地址、食物的名稱及其規格等内容,針對申請批準要求,歐盟委員會于2013年制定了(EU)No 503/2013條例,細化了(EC)No 1829/2003中Article 5的申報材料要求。
申請批準簡要流程如下:
值得注意的是,轉基因食品在歐盟審批通過後,授權上市是有有效期的,為10年,在此期間,歐盟食品安全局可根據自身的工作或者申請就這授權是否符合既定的條件提出科學意見,并進一步做出決定是否修改、暫停或者吊銷。此外,需在授權有效期期滿前1年前向歐盟委員會提出申請。
2.歐盟轉基因食品标簽标識要求
歐盟本着标簽是為消費者提供信息便于他們抉擇的理念,要求轉基因食品是必須進行标識,但食品中轉基因含量不高于0.9%的,或轉基因物質的出現在技術上不可避免的食品,可以不用标識轉基因。轉基因物質的出現在技術上不可避免的食品,經營者必須向相關管理部門提交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已采取必要措施避免食品中出現轉基因物質。
對于轉基因食品标識的具體規定如下:
(1)預包裝食品
(a)有配料表:如果食品由多種成分組成,則應在配料表中相應成分的名稱後以“括号”形式标識“轉基因”或“由轉基因生産的成分(成分名稱)”;如果食品由某一類成分組成,則應在配料表後标識“含轉基因(有機生物名稱)”或“含有由轉基因(有機生物名稱)加工而成的(成分名稱)”;标識也可以以腳注形式給出,但字體大小與配料表字體一緻。
(b)無配料表:如果食品沒有配料表,則在産品标簽上直接注明 “轉基因”或“由轉基因(有機生物名稱)産生的”。
(2)非預包裝或包裝最大表面積小于102cm的預包裝食品
轉基因标識必須永久性地和可見地顯示在食品展示架上或緊鄰食品展示架或包裝材料上,字體應足夠大,以便于識别和閱讀。
對于非轉基因食品的标識要求,歐盟是本着在不誤導消費者的前提下自願标識的。
歐盟是于1990年頒布了轉基因生物管理法規,确定轉基因食品标識管理框架。也是國際上最早對轉基因食品進行标識管理的,歐盟認為消費者對食品的知情權是消費者所享有的基本權利,因此必須使消費者在知曉市場上出售的食品是否由轉基因技術制造的前提下,再做出是否購買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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