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起女子地位的巅峰時刻,衆人所回憶起的都是盛唐時期,在唐朝,尤其是武則天時期。女子的地位不但是能和男子相同,甚至能有所超越,這也使得當時女子男裝,入朝做官都成為了稀松平常的事情。但自古以來從沒有過男女平等的這一概念,而唐代之外,漢代相對來說也是一個男女關系對等的時期。真正女性地位逐漸下滑的契機來自于儒家思想的确立,當孝悌觀念深入人心之後,女性的地位正式走向了衰落。所以在探讨女性地位發展時,能判斷女性地位突出的兩個方面應該從法律地位和家庭地位着手,而這也就與兩漢的婚姻制度以及律法有所關聯。
漢代專制第一人呂雉
唐代有武則天,但别忘了西漢時期還有一位女性專制的老祖宗呂雉,呂雉在政治場合上的手腕不亞于很多男性,在漢朝建立之初還多次幫助劉邦剪除諸侯,典型有韓信和彭越。而且兩漢時期多有外戚專權的現象發生,這種母黨權力過溢的情況也在一方面為女性地位提供了積極影響。所以兩漢時期女子的地位尊貴,不但是能夠封侯甚至有着屬于自己的食邑。在漢景帝時期就曾有過賜予女性食湯沐邑的案例,《史記·梁孝王世家》中記載“與長公主計之,乃分梁為五國,盡立孝王男五人為王,女五人皆食湯沐邑。”;而最重要的是此事達成的背後有窦太後的影子,這都充分說明了漢朝女子的特殊地位。
封侯女相士許負
而在這之前還有過女性封侯的案例存在,漢朝初期名望女子許負,因其看相之術得到了劉邦的認可,更有着從龍之功,所以在十九歲的時候被封為了鳴雌亭侯,而這也是漢初給女子封侯的最早先例。
對于女性的保護政策漢代時期女性享有财産的繼承權力,在《太平禦覽》裡就曾經記載了這麼一個案例:
死毋子男代戶,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毋女令孫,毋孫耳孫,毋耳孫令大父母,毋大父母令同産子代戶。同産子代戶,必同居數。棄妻子不得與後妻子争後。
這其中所記載的就是說在一家之主選擇繼承人上,如果順位繼承的人都不在,那麼女兒則能夠成為繼承人。但同時女子也一樣需要承擔其相對的義務,比如贍養老人并且為之養老送終,承擔起宗族裡男人的角色。但這也從側面表達了男女平等的真實意義,如果隻有特權卻無義務,也不能算作是正常平等,反而屬于畸形的偏袒。
漢代結婚嫁妝屬于另類的财産繼承方式
但這種繼承的方式還是有前提的,也就是家中無男子,順位繼承正好延續到了女子的身上,那麼是不是概率很低呢?其實在西漢還有着一種特殊的财産繼承,那便是女子出嫁的嫁妝。在《漢書》之中就提到了“嫁娶尤崇奢靡”、“車馬衣裘宮室皆競修飾”等字眼,等到了東漢時期,這種風氣更加興盛,到了“奢縱無度,嫁娶送終,尤為奢侈”的地步。所以兩漢時期在婚姻嫁娶上不但是會給出非常厚重的聘禮,更是會拿出相當豐厚的嫁妝。
西漢才女卓文君
就比如卓文君身為女子,而且還是選擇了一種私奔的方式與司馬相如結合,但其父親依舊是給出了“分與文君僮百人,錢百萬及嫁時衣被财物”等條件,可見漢朝時期女子在經濟方面是不成問題的,而且多來自于家中的支持。更重要的是女子的嫁妝和家中給予的财産一直都屬于女性,且能夠得到法律的保護。在《置後律》之中就記載了“女子為父母後而出嫁者,令夫以妻田宅盈其田宅。宅不比,弗得。其棄妻,及夫死,妻得複取以為戶。棄妻,畀之其财。”;意思是說當丈夫去世或者是自己被廢妻後,女子有權利拿回自己的财産自立門戶,這足以彰顯兩漢女子的地位尊貴了。
漢代女子婚姻其實女子地位的婚姻體現,能在一處端倪上窺探一二,女子在漢代時其實能夠享有祭祀權,特别是能成為主祠人。這一點哪怕是在班昭這樣寫下《女誡》的女子來看也一樣重要,她就曾提出“明當主繼祭祀也”。況且在《漢書》中還記載了在西漢時期齊地有着家中長女不嫁的習俗,隻能夠招攬贅婿。這也是因為漢代人認為“為家主祠,嫁者不利其家”;雖然略顯愚昧,但卻證實了女子可為主祠人的事實,同樣也引出了漢代女子的婚姻觀念和現象。
館陶公主
漢代女子不但是能夠招攬贅婿,而且在婚姻選擇上占有主動權。比如說漢朝的公主多有蓄養面首的習慣。比如《漢書·東方朔傳》中記載“午死,主寡居,年五十餘矣,近幸董偃。始偃與母以賣珠為事,偃年十三,随母出入主家。”;其中的董偃就是館陶公主的面首。而且關鍵在于他人的态度,按照常理言之女子的面首本身地位和身份就存在缺陷,但董偃卻不同,乃至與說漢武帝都要去尊稱董偃一聲主人翁。
平陽公主
同樣在漢代時期女子再嫁也不是什麼異常之事,光是在史料中可尋迹的案例就數不勝數,大将軍衛青的妻子就是平陽公主,平陽公主之前的丈夫是曹時,而後二婚嫁給了衛青。又比如說漢宣帝的女兒敬武公主兩次改嫁,先是嫁給了張臨,後來改嫁趙欽又改嫁薛宣。可見在漢代寡婦再嫁并不是什麼奇怪的事情,而且在皇家之中多有案例。那麼是不是隻有皇家如此呢?其實也不盡然。
卓文君和司馬相如
卓文君在十七歲的時候喪夫,之後則是返回了自己的娘家。而在《史記》中記載“是時卓王孫有女文君新寡,好音,故相如缪與令相重,而以琴心挑之。”;剛成為寡婦的卓文君遇上了司馬相如,很快就移情别戀,更是締造了“文君夜亡奔相如,相如乃與馳歸成都”的私奔一幕。這種膽大婚姻愛情觀,也透露了漢朝女子對待愛情時選擇權的獨立。
在兩漢時期女子的地位因為沒有受到儒家思想敬悌觀念的影響,所以依然是處于相對公平的狀态,不但是在家庭角色的扮演上能夠替代男性,而且有着繼承财産權以及能夠成為主祠人。對待愛情和婚姻上,在後人所看來像是離經叛道的舉動,卻是當時表達對愛情獨立向往的典範。但随着儒家思想對與女性地位的一再壓制,以及後來班昭所提出的《女誡》,都給當時的女子分工有了更明确的劃分,這才逐漸形成了男主外女主内,而女性隻能相夫教子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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