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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輪土地承包會打亂重新分配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09 06:10:15

農村土地确權過程中,不少人解讀土地确權為第三輪土地承包開始;根據《民法典》《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第三輪土地承包期限,自第二輪承包期限屆滿時始。農村土地确權工作意義重大,一方面,土地确權可以摸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産狀況;另一方面,土地确權可以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特别法人設立提供登記條件。

第三輪土地承包會打亂重新分配嗎(第三輪土地承包不能回避的難題)1

土地确權不是第三輪土地承包開始

農村土地确權的原因

我國多數農用地被承包合同确認,并登記在鄉鎮人民政府保存的《農業承包合同歸戶表》中,農用地的所有權、數量明确。我國農業用地的面積多數為人工測量,承包時甚至由承包人參與估算,承包合同中記載的面積與實際面積出入較大,如,南京江甯區某一承包經營戶承包合同記載的面積,與有資質的勘探測量機構測量面積相差接近1/3。

土地所有權明确,面積模糊,一方面,面積模糊不符合不動産登記規則;另一方面,面積模糊還可能影響我國糧食畝産量的統計。2017年《民法總則》規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特别法人,特别法人的财産登記需要以第三方評估機構的數據為準。農村土地确權與第三輪土地承包的關系可能并不密切,而可能與國家普遍設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存在着關聯性。

家庭承包經營

認為家庭承包責任制可以緻富的原因在于,沒有正确認識到糧食安全的要義;世界糧農組織對糧食安全的定義關鍵點在于,任何人在任何時候能夠買得起安全的食品。糧食不能炒作、與人民群衆生活密切相關的食品也不能炒作,如,豬肉等;國家嚴厲查處倒賣糧食的行為,一方面,國家穩定糧食等價格是民生,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另一方面,糧食等重要農産品實際上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指導價。

我們應當客觀承認:到目前為止,家庭承包責任制并沒有使大多數農民緻富;家庭承包責任制解放了農村勞動力,使得體力勞動價格下降;家庭承包責任制也使得農村新增人口長期處于無農用地可承包的現實。就家庭承包責任制的規模而言,大多數農民僅能維持溫飽;家庭承包責任制與統一經營并不矛盾,關鍵在于由誰統一經營,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還是有專業合作社統一經營,則關系到農村發展方向問題。


統一經營與規模農業

《憲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并不排除農業統一經營;法律上的統一經營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統一經營。《民法典》規定的農村合作經濟法人能夠評價為統一經營,以及各種農業專業合作社有取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趨勢,值得社會研究與關注。

以往民法理論研究對合作經濟并不注重,多數人認為集體合作經濟為普通的市場主體,但卻忽略合作經濟的内部關系。最近的理論成果表明,集體合作經濟具有身份性,通常不接受成員以外的投資,其分配方式主要取決于勞動與交易量。農村土地統一經營需要注意合作經濟的内部關系;專業合作社以資金投入為主要分配利潤不是合作經濟。

家庭承包責任制與統一經營并不矛盾,農民可以以土地流轉的方式統一經營;農民承包經營權有期限的規定,因此此種合作經營是期限統一經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通過特定的程序決議統一經營,如,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會議決定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間仍可以合作統一經營。統一經營是規模農業的前提,既然規模農業能夠節省生産成本,為什麼不考慮統一經營呢?倘若以身份與勞動力、交易量确定利潤分配,完全可以考慮統一經營,如,耕地補貼歸成員所有,成員購買糧食等農産品價格與市場價不同等。

農村成員身份的确定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确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原則、程序等,由法律、法規規定;該規定意味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身份不能以戶口确定。計劃經濟時代,糧食等實行計劃供應,大學等單位也需要農民遷出戶口;市場經濟年代,農民考上大學等不需要強制遷出戶口。從總體上分析,能夠“走出去”的農民,無論從知識結構,還是社交能力可能要強于一直務農的村民;國家與社會需要關注地方政府确定農民的身份問題。

便于農村工作推進不是确定農民身份考慮的内容,農民身份确定唯一考慮的要素應當是有利于農村工作的開展。農村集體經濟内容廣泛,且相互之間有補充,或者反哺作用,如,農業生産與農業供銷、農業信用之間為互助關系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倘若不改變,農村供銷合作、信用合作始終為農村生産服務;相反,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及成員可能忘記了身份關系,主動背離為農業、農村的發展宗旨,如,農村供銷合作社的改制等。

從《戶口登記條例》角度思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戶口登記,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農村村民未登記或者戶口遷出不影響成員身份。如,農村村民出生日适逢第三輪承包開始日,未登記戶口不分配承包責任地可能不适當;再如,農村村民因入學等需要将戶口遷出适逢第三輪承包開始日,不分配承包責任地可能也不适當。多數農民将戶口遷出可能還不富裕,相反,未遷出戶口的農民可能已經是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甚至是公職人員等;第三輪土地承包不能回避的難題為,農民身份的确認。

第三輪土地承包會打亂重新分配嗎(第三輪土地承包不能回避的難題)2

戶口登記不是确認農民身份的根據

農村、農業發展方向的思考

從《憲法》角度觀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廣泛的業務空間,集體經濟組織在遵守有關法律的前提下,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法律未禁止的行業,集體經濟組織可以經營。多數人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僅能從事農業生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民不能普遍緻富。如,《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舉辦各種醫療衛生設施,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并不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醫療機構,但現實是,民營醫療被社會資本所“壟斷”。

從事農業生産的村民有一項特殊的權利,即,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内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自留畜。其中,自留地和自留山與家庭副業和飼養自留畜存在着對應關系;沒有自留地、自留山,農民僅能在承包地責任地上發展家庭副業和飼養自留畜。這種矛盾沖突已有案例出現,如,農民在他人果園放羊被毒死案等。

承包農業用地不能使農業普遍緻富,允許農民以合作的方式在自留地、自留山經營家庭副業可能是緻富的方式之一;考慮生态環境的需要,對農民擁有的自留地、自留山可以通過土地整理方式集中整治,集約使用,如,養豬、養雞業完全可以由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經營等。面臨着難題可能是,社會資本早已在農民傳統的家庭副業領域布局經營,如,“溫氏”養殖等。

各級政府大力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從事開發經營,興辦企業,為農村、農業的發展方向。一方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可以解決農民就近就業的問題,以企業收入反哺農業;另一方面,直接從事農業生産的人口減少,可以為規模農業經營,或者統一經營創造條件。家庭承包責任制對規模農業經營,或者統一經營并沒有阻礙作用,因此不存在廢與并的問題;合作經營農用地可以解決部分村民長期沒有承包經營權的問題,如,農民的身份可以作為“股份”合作經營,死亡注銷該股份,出生增加股份等。

第三輪土地承包會打亂重新分配嗎(第三輪土地承包不能回避的難題)3

應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從事開發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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