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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午休被勒令離職

職場 更新时间:2025-05-10 10:07:03

因公司搬遷導緻自己通勤時間發生變化,員工直接拒絕上班合法嗎?近日,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獲悉,廣東深圳A公司的員工許清(化名)收到辦公地點将搬離至新址的通知,她認為公司搬遷導緻自己每日上下班時間超過5小時,因此拒絕到崗上班,并将公司訴至法院索取賠償。該案曆經勞動仲裁、一審、二審,最終法院駁回了許清的主要訴求。

員工午休被勒令離職(認為公司搬遷導緻通勤時間超5小時)1

認為公司搬遷導緻自己通勤時長超5小時

女子拒絕到崗并索賠

2020年7月23日,A公司向公司全體員工發布了一份《通知》和《安置計劃》,稱由于租賃期間屆滿,房東到期不再續租,經研究将于2020年8月12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間搬離至新的辦公地點,一個地址在深圳市寶安區,一個地址位于東莞市,并承諾選擇在深圳工作的員工,其工作崗位和福利待遇将保持不變,還會安排往返班車接送。

2020年8月7日後,許清拒絕到崗上班,A公司多次催促到崗上班,許清仍不到崗。8月13日,A公司發短信通知許清在8月15日前返回上班,逾期不報将視為自動離職。

許清仍拒絕到崗上班。許清稱以上搬遷導緻自己通勤時間每天超過5小時,無法再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A公司作為用人單位事實上是違法解除勞動關系。

随後,許清申請仲裁,并提出訴求:要求裁決解除雙方勞動關系,并賠償因未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造成的損失8494.4元,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5483.2元。同時要求公司支付工資差額、未休假年假工資和律師費。

仲裁委僅支持了許清要求公司支付工資差額、未休假年假工資的訴求,駁回了許清的其他仲裁請求。

許清不服,向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判決:

公司搬遷屬于合理行使經營自主權

不會對勞動者合法權益造成過多不利

員工午休被勒令離職(認為公司搬遷導緻通勤時間超5小時)2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許清主張A公司沒有及時開具《離職證明》給其造成損失,未提供證據證明存在損失,也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在仲裁前曾向用人單位提出開具證明,對于許清要求A公司支付未出具解除勞動合同書面證明造成的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勞動關系解除原因系許清不同意A公司變更工作地點主動辭職。法院認為,A公司因租賃合同期限屆滿且房東不再與其續約,故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内搬遷,A公司搬遷行為屬于合理的行使經營自主權的行為。A公司在同一行政區域内的搬遷不會導緻勞動者工資水平、社會保障等勞動條件的變化,不會對許清的合法權益造成過多的不利影響。因此許清主張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勞動者被迫解除,理由不足,法院對其請求經濟賠償金和代通知金,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依照相關法律判決:A公司應向許清支付的金額與仲裁裁決結果一緻,但A公司已在仲裁後向許清支付了相應款項,故A公司無需再行支付,許清的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法院予以駁回。

二審判決:

拒絕到崗上班理據不足

法院不予支持

員工午休被勒令離職(認為公司搬遷導緻通勤時間超5小時)3

許清不服一審判決,向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本案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二審法院對原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确認。

二審法院認為,A公司調整許清工作崗位如确屬生産經營需要,調整工作崗位後許清的工資水平與原崗位能保持基本相當,且調崗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應視為A公司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權。

本案中,A公司系因原租賃廠房到期搬至新的辦公地點,且承諾工作崗位和福利待遇保持不變,員工亦可選擇在深圳或東莞就業,A公司還會安排往返班車接送。此等搬遷行為已基本保障了員工的合法權益,屬于正當行使用工和經營自主權。

員工許清僅以搬遷導緻通勤時間過長為由,拒絕到崗上班,并主張A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理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員工許清系自動離職,且未提交證據證明A公司沒有及時開具《離職證明》對其造成的損失,原審未支持其要求賠償的相關訴求,處理正确,應予維持。關于2020年7月和8月的工資差額、未休年休假工資以及雙方應承擔的律師費數額,原審認定正确,金額核算無誤,亦應予以維持。綜上,許清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法院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潇湘晨報記者胡秋娴 周盾

來源: 潇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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