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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判決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1-26 00:17:52

抵押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判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财産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設有抵押的房屋在抵押期間能否過戶?當事人關于轉讓設有抵押房産的約定是否有效?近日,鄭州市中級法院審理了一起涉及抵押物轉讓的離婚後财産糾紛案,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抵押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判決?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抵押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判決(當事人達成一緻協議轉讓設有抵押房産應當被支持)1

抵押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财産。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設有抵押的房屋在抵押期間能否過戶?當事人關于轉讓設有抵押房産的約定是否有效?近日,鄭州市中級法院審理了一起涉及抵押物轉讓的離婚後财産糾紛案。

基本案情

李某(女)與梁某(男)于2009年登記結婚,2017年辦理離婚登記。2017年3月16日,李某與梁某簽訂離婚協議約定:登記在梁某名下的某房屋歸李某所有,該房屋的剩餘貸款由李某償還;梁某應在房貸償還完畢之日起1個月内,協助李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李某須一次性向梁某支付40萬元。同日,李某向梁某轉賬40萬元。

離婚協議簽訂後,李某按照協議約定向梁某支付了40萬元,但梁某未履行離婚協議的約定。李某多次要求梁某協助辦理涉案房屋的銀行解押和産權過戶登記手續,均被拒絕。李某遂向法院起訴,請求按照離婚協議的約定确認涉案房屋歸其單獨所有,梁某協助辦理涉案房屋的銀行解押和房屋産權過戶登記手續并承擔相應費用。一審法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後,依法适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一審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涉案房屋現登記為李某、梁某共同共有,李某要求确認涉案房屋歸其單獨所有,于法無據,不予支持。涉案房屋貸款尚未清償完畢,仍處于抵押狀态。個人房産抵押貸款合同明确載明,未經某銀行書面同意,梁某不應改變抵押物的占管人、使用人,不應以轉讓、贈與、出租、設定擔保物權等任何方式處分抵押物,且作為共有人的李某在該合同中已簽字。現未經某銀行書面同意,李某要求梁某協助辦理涉案房屋的銀行解押和房屋産權過戶登記手續并承擔相應費用的訴請,依據不足,不予支持。法院遂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結果

李某不服,提起上訴,并提交了自2017年至2022年通過支付寶向梁某銀行賬号轉款的電子客戶回單6張,證明2017年其與梁某登記離婚後,李某是涉案房屋銀行貸款的實際還款人。鄭州市中級法院審理後認為,李某與梁某簽訂的離婚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内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該離婚協議即發生法律效力。離婚協議約定涉案房産歸李某所有,該房産的剩餘貸款由李某償還,且梁某應在房貸償還完畢之日起1個月内,協助李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某銀行在訴訟中同意李某加入該債務,并證實自二人離婚後涉案房貸由李某償還的客觀事實。現李某同意向某銀行一次性付清本息,某銀行也同意接受李某還款,故二審法院判決梁某應協助李某辦理相關銀行房貸還款手續,并在李某剩餘房貸償還完畢之日起1個月内協助李某辦理上述房屋的銀行解押手續和房屋過戶手續。

法官說法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财産。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人轉讓抵押财産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協議中限制抵押人轉讓抵押财産的約定經登記後合法有效應當得到支持,但是不應當機械地理解和實施法條,應當從立法目的的角度理解法條。該法條旨在保障抵押權人的知情權從而保障抵押權不被損害,在滿足雙方約定的轉讓條件的前提下,同時更有利于保障雙方合法權利的基礎上,可以轉讓抵押的财産。

本案中,李某承諾一次性清償剩餘貸款,保證了作為抵押權人的某銀行的債權得以實現,且某銀行對還款當事人的變更無異議;同時,作為抵押權人的某銀行書面同意将案涉房屋的所有權轉讓給李某,滿足合約中轉讓抵押财産的前提條件,因此李某訴請梁某在貸款清償後協助過戶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支持。這一方面可以有效化解李某與梁某之間的财産糾紛;另一方面,也幫助銀行提前收回貸款,真正做到保障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判決更合人心。

來源:河南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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