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律師如何會見?從2012年我國《刑訴法》修改以來,保障律師會見的措施越來越細化,律師的執業環境也越來越好但是有這麼一類案件的會見一直令我們頭疼不已,那就是會見被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當事人筆者近期辦理的一起案件中也遇到了同樣的問題,即辯護人在偵查階段與被監視居住的當事人會見的權利難以保障筆者通過梳理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與各位分享一些關于破解監視居住會見難題的解決方法,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律師如何會見?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從2012年我國《刑訴法》修改以來,保障律師會見的措施越來越細化,律師的執業環境也越來越好。但是有這麼一類案件的會見一直令我們頭疼不已,那就是會見被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當事人。筆者近期辦理的一起案件中也遇到了同樣的問題,即辯護人在偵查階段與被監視居住的當事人會見的權利難以保障。筆者通過梳理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與各位分享一些關于破解監視居住會見難題的解決方法。
一、監視居住期間律師會見需要批準嗎?
首先,我國《刑訴法》第三十九條第五款明确規定:“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該法條首先是明确了辯護律師在監視居住期間的會見權,但是偏偏繞開了第二款,即律師憑三證會見以及四十八小時安排的具體程序要求,這就讓律師會見監視居住期間的當事人造成了程序規定上的空白。
其次,根據我國《刑訴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監視居住期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那麼這裡的“他人”包含作為其辯護人的律師嗎?筆者認為此處的“他人”應當排除辯護人。
再次,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上述兩款規定的監視居住犯罪嫌疑人,應當向辦案部門提出申請。”該條也僅僅規定了律師會見“兩類犯罪”需要申請,那麼反過來說不屬于兩類犯罪也就不需要申請了。
結合上述三個法律規定,筆者發現《刑訴法》明确規定律師對被采取監視居住的嫌疑人享有會見權,但是沒有明确規定具體怎麼會見。結合刑訴法關于強制措施的規定,在五種強制措施中,監視居住強于取保候審,但是弱于刑事拘留。那麼我們是不是可以這樣認為:除了“國恐”兩類案件需要依申請會見外,被刑拘的犯罪嫌疑人都不需要經批準會見,那麼會見弱于刑事拘留的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就更不應當經批準才能會見了?所以筆者認為,監視居住期間律師會見是不需要經過批準的,據此監視居住經過批準才能會見的“他人”也不應當包含辯護律師。
二、律師在哪裡會見被監視居住的嫌疑人、被告人?
實踐中,我們經常遇到會見被監視居住的當事人的會見地點層出不窮,根據《刑訴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經批準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場所”;第七十五條:“監視居住的場所不得是羁押場所或者專門的辦案場所”。本着保障被監視居住人正常生活休息條件的情況下,在被監視居住的地方會見更為妥當,當然也必須排除在羁押場所或者專門的辦案場所會見。
三、監視居住期間律師會見,不被監聽,辦案人員也不得在場
根據《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七條:“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辦案機關不得派員在場。”由于執行監視居住的也是公安機關的人員,從嫌疑人的角度來看也都是公安人員,在此情況下,會造成嫌疑人的誤解,不利于保障與律師會見和溝通的順暢進行。
從以上梳理的法律規定來看,監視居住作為一個弱于刑事拘留的刑事強制措施,辯護律師的會見權以及嫌疑人的基本權利至少應當與刑事拘留相當。但是,作為辯護律師的我們也常常遇到一些與被監視居住的嫌疑人無法會見、會見過程中有公安機關人員在場、在辦案場所會見等情況的發生。那麼遇到上述問題,作為辯護律師應當如何進行有效維權呢?
(一)向檢察機關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提出控告
根據《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實行監督的規定》第二十條:“人民檢察院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執行監督時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向執行機關或者辦案機關提出糾正意見:(四)違法限制被監視居住人與辯護律師會見、通信的”;第二十五條:“對于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提出的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決定和執行的控告、舉報、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辦理并答複。”
同時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百六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對偵查活動中是否存在以下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十四)阻礙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值班律師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
據此,當辯護律師會見權受到限制的情況下,可以向同級檢察機關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提出控告,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向偵查機關所屬的公安機關警務督查部門投訴(三)向當地律師協會維權中心提出申請,保障律師基本的執業權利
最後,筆者也注意到關于監視居住措施被濫用的問題屢見不鮮,監視居住作為我國《刑訴法》規定的刑事強制措施之一,既實現了打擊犯罪要求,也體現了保護人權原則,我們現在該做的就是讓監視居住回歸到其題中應有之義上去。
作 者:楊松
職 務:北京盈科(昆明)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毒品與走私法律事務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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