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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

健康 更新时间:2024-06-16 17:26:13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職工因病、非因工死亡的賠償項目包括以下内容:,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非因工死亡待遇問題)1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

職工因病、非因工死亡的賠償項目包括以下内容:

一、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2018年12月實施的《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2021年2月26日人社部發[2021]18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财政部關于印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暫行辦法》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包括在職人員和退休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合稱遺屬待遇)。第三條規定:遺屬待遇為一次性待遇,所需資金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列支。第四條規定:喪葬補助金的标準,按照參保人員死亡時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計算。第五條規定:撫恤金标準按以下辦法确定:(一)在職人員(含靈活就業等以個人身份參保人員),以死亡時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根據本人的繳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确定發放月數。

  繳費年限不滿5年的,發放月數為3個月;

  繳費年限滿5年不滿10年的,發放月數為6個月;

  繳費年限滿10年不超過15年(含15年)的,發放月數為9個月;

  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繳費1年,發放月數增加1個月。繳費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計算,發放月數最髙為24個月。   案例:某單位在職員工王某某,繳費年限為21年3個月,于2021年9月因病去世。我省2020年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818.5元,則其家屬可領取的遺屬待遇為:  喪葬補助金:2818.5*2=5637元  撫恤金:2818.5*(9 6 3/12)=42982.13元  遺屬待遇合計:5637 42982.13=48619.13元

——案例提供:白銀市平川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以死亡時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根據本人在職時的繳費年限确定最高發放月數(計算方法與在職人員相同),每領取1年基本養老金減少1個月,發放月數最低為9個月。

  本條所述繳費年限和領取基本養老金時間計算到月。   案例1:某單位退休職工王某某,于2021年9月去世,其在職時繳費年限為28年9個月,已領取養老金3年6個月,我省2020年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818.5元,則其遺屬待遇計算方法為:  喪葬補助金:2818.5*2=5637元  撫恤金:2818.5*19.25=54256.13元(最高發放月數為:9 13 9/12=22.75;撫恤金發放月數為:22.75-(3 6/12)=19.25)  遺屬待遇合計:5637 54256.13=59893.13元  案例2:某單位退休職工王某某,于2021年9月去世,其在職時繳費年限為28年9個月,已領取養老金15年6個月,我省2020年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818.5元,則其遺屬待遇計算方法為:  喪葬補助金:2818.5*2=5637元  撫恤金:2818.5*9=25366.5元(最高發放月數為:9 13 9/12=22.75;撫恤金發放月數為:22.75-(15 6/12)=7.25<9,則按最低9個月計算)  遺屬待遇合計:5637 25366.5=31003.5元 ——案例提供:白銀市平川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由單位支付遺屬津貼或直系親屬非因工死亡生活困難補助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規定了職工非因工死亡的,供養直系親屬可獲得救濟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甘肅省财政廳、甘肅省總工會聯發的甘勞社發[2007]223号《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非因工死亡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通知》(以下簡稱223号文)規定:“一、對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非因公死亡供養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在城鎮居住的生活困難補助費标準調整為每人每月290元,在農村居住的生活困難補助費标準調整為每人每月270元;供養直系親屬子女、弟妹在城鎮居住的生活困難補助費标準調整為每人每月250元,在農村居住的生活困難補助費标準調整為每人每月230元。此标準不再另增加地區類差比例。二、凡供養直系親屬失去供養條件時,不再享受定期生活困難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享受定期生活困難補助費的條件、範圍,參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号)執行。三、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非因工死亡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仍由原渠道發放。”《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範圍規定》第三條規定:“工亡職工父年滿60周歲、母年滿55周歲、子女未滿18周歲的,可申請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對供養直系親屬有關問題答複意見的函》(勞社廳函(2004)176号)規定:“職工非因工死亡供養親屬範圍可參照《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執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号)第三條規定“上條規定的人員,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可見,對企業職工亡故後,其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雖沒有規定,但延續适用至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223号文均有所規定,雖然各自名稱不同,但主旨均是解決企業亡故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困難問題,且目前生活困難補助費支付渠道仍在亡故職工所在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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