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訴時效司法解釋? 追訴時效是指刑法規定的對犯罪行為進行刑事責任追訴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間内,司法機關有權追訴超過此期限的,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司法機關不得對犯罪嫌疑人行使刑事追訴權刑事追訴權制度旨在督促公權力的限期行使來懲罰犯罪、預防犯罪、平息民憤,維護國家和社會的團結安定 有關追訴時效制度集中在《刑法》第八十七條至八十九條,該三條條文對追訴時效期限,追訴期限的中斷、延長,追訴時效的開始時間和終止時間作出了原則性規定筆者結合有關法律規定對有關追訴時效問題,談幾點看法,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追訴時效司法解釋?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追訴時效是指刑法規定的對犯罪行為進行刑事責任追訴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間内,司法機關有權追訴。超過此期限的,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司法機關不得對犯罪嫌疑人行使刑事追訴權。刑事追訴權制度旨在督促公權力的限期行使來懲罰犯罪、預防犯罪、平息民憤,維護國家和社會的團結安定。 有關追訴時效制度集中在《刑法》第八十七條至八十九條,該三條條文對追訴時效期限,追訴期限的中斷、延長,追訴時效的開始時間和終止時間作出了原則性規定。筆者結合有關法律規定對有關追訴時效問題,談幾點看法。
一、追訴時效的開始和中斷問題。
根據《刑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态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對于連續犯或繼續犯,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但何為行為終了之日,是一個值得探讨的問題。
不管按照通說“四要件”構成說還是按照犯罪三階層理論,犯罪構成皆包括客觀的犯罪結果。從行為和結果的時間關系我們可以将犯罪類型分為兩大類,一類是行為之後結果即時出現的。在此種情形之下,犯罪行為之時即是結果出現之時,也就是追訴期限開始之時。第二類是行為完成之後,犯罪結果出現遲延的情形。此種情形追訴期限的開始之日應為結果發生之日。即,對于行為犯追訴期限開始之日為行為終了之日,對于結果犯,追訴期限開始之日為結果出現之日。
二、追訴時效的延長問題。
根據《刑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追訴時效的延長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司法機關立案之後發生的延長和被害人控告之後的延長。
1、司法機關立案之後的延長。 這裡的司法機關應作擴大解釋,以實現《刑法》和《監察法》的無縫銜接,所以此處的司法機關還應包括監察委等代表國家行使刑事追訴權的國家機關。
此處的延長在實踐中存在一種誤區,認為在司法機關立案之後,追訴權可以無限制的行為。這個理解當然是錯誤的。根據刑法條文的文義,并未表述為在司法機關受理以後,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而是附加了“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條件。據此,不受追訴期限限制的前提是,行為人主動的逃避偵查或者審判。如果行為人沒有逃避偵查或者審判,即使司法機關已經立案,追訴期限還是繼續計算的。比如,公安機關對張三故意傷害立案之後,張三潛逃兩年之後即2020年1月1日自首,那麼對張三的追訴期限應當從2020年1月1日開始計算,如果司法機關在五年之内沒有啟動偵查,追究張三的刑事責任,那麼公安機關就應當在五年之後撤銷案件。此觀點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孫愛勤介紹賄賂案”公報案例印證。公報案例稱“上訴人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其行為介紹賄賂罪,但由于上訴人在五年追訴期間内未被采取過任何強制措施,也沒有重新犯罪,依法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責任,應判處其無罪,追繳違法所得”。
2、被害人控告之後的延長。
關于被害人控告應受以下幾點限制。第一是時間限制,控告人必須在追訴期限内提出控告。第二是被害人範圍的限制,根據文義必須是被害人,而不包括圍觀群衆、鄰居等等。但此處的被害人應作擴大解釋,不僅包括被害人,還應當包括被害人的近親屬。否則無滿實現被害人喪失行為能力之後或因不能、不敢控告情形下的控告問題。在此情形下,應當允許近親屬代為控告。第三是受案類型的限制。法條規定的是控告而不能是報案。“報案”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限于被害人)發現犯罪事實後,向有關司法機關報告,請求審查處理的行為,通常報案人在報案時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誰。“控告”則一般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了維護被害人的權益,向有關司法機關指控具體的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實,請求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的行為,被害人進行控告的前提是必須知道具體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被害人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誰,而隻是報案反映自己被侵害的事實的,則不能适用刑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簡單說就是,如果“對人”進行報案,不需要司法機關立案,也可以實現追訴期限延長的法律效果。“對事”進行報案,除非司法機關立案,否則不會實現追訴期限延長的法律後果。
三、追訴期限的終止時間問題。
1、此時間節點理論中存在“立案标準”和“審判标準”說,筆者認為應當采取立案标準說。首先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追訴活動包括偵查和審判活動。有法定追訴權的機關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等司法機關。由此,追訴活動包括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活動。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意味着國家行使追訴權的開始。其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的在較長時間無法開庭審判的案件,第二百零六條規定的中止審理案件,第二百九十八條規定的因被告人逃匿的沒收違法所得案件。此類案件隻有等待審判障礙消除之後才能繼續審理,如果審判障礙沒有消除則不能開庭審理,這裡的審判障礙消除的時間又是不可控的。如果允許以采“審判标準”說,那就意味着該類案件最終要作無罪處理。國家一邊鼓勵司法工作人員渎職枉法,一邊鼓勵行為人逃避法律追究。因為隻要逃匿夠追訴期限,或者制造障礙逼人民法院中止審理,人民法院便得作無罪處理。 2、除了上述“立案标準說”之外,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了在被害人報案的情況下,司法機關應當立案而沒有立案的情況下,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在這種情況下,司法機關可以随時無期限限制的發動刑罰追訴權。
此外涉及1997年9月30日以前的犯罪行為的追訴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刑法時間效力若幹問題的解釋》已有規定,限于篇幅,不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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