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婚姻中,雙方走到了離婚的階段,孩子的撫養權問題成了雙方的核心問題,也是争議的焦點問題。随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生效,最高人民法院也公布了相應的司法解釋。今天,我們就來看一下,滿足哪些條件,争取孩子的撫養權更有優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經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由此可見,對于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撫養權歸誰還是要由雙方協商确定,那麼如果雙方都想争取孩子的撫養權,滿足哪些條件,可以更有利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對此問題作出了比較明确的規定。
對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以下情形的,可予以優先考慮:第一,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第二,子女随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第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第四,子女随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另外,如果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但子女單獨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為父或者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2021年開始生效的《民法典》以及相對應的司法解釋明确了可以優先争取撫養權的情形,也是考慮到如此規定可以更有利子女的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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